立新论坛跨世纪讨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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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点滴体会(有点跑题哦^0^)
作者: 青青梅子
时间:2000-12-31 22:05:00
体会一
在圣诞节那天,函授法律本科班的学员论文答辩。在答辩的准备
和进行的过程中,我又深深感到了杨老师所讲的“博”与“专”的辨
证关系是多么重要。但又感到面对二者我又是多么无奈。由于答辩人
数三十多个,要用一天的时间完成。(从上午8点一直到晚上10点)
学员的论文选题几乎涉猎了所有的部门法,使得我们不得不针对不同
的选题来掏空自己所知道的法律知识向答辩者提问。当时的感觉就是
如果自己是全才多好(尽管也不是什么专才)。历次的答辩和日常工
作的性质依然使我不得不去涉猎多个部门法,如同蜻蜓点水,浅尝辄
止。但我也一直在专的方面做努力,尽管工作的性质未必需要这样,
而知识却是无限的。
体会二
有人说人类的每一项技术的进步都既是对自我的延伸,又是对自
我的截除。记得两年前的元旦,我把精心挑选的贺卡通过邮局给同学
发出了,收到的却是同学用电脑打印出来的感谢信和新年的问候。到
现在我还找不出合适的词来形容当时我的心情。恐慌?无奈?感慨?
亦或兼而有之。书信原本是人类情感最为系统、最为审美也最为个性
的表达,古往今来,书信所构成的浩浩长卷,已然凝聚成传情达意的
经典演义,但是,当电子时空中一个叫“伊妹儿”的信使姗姗而至时,
那份“鸿传尺素,驿寄梅花”的悠然神韵与一腔牵挂却是不复存在了。
当手指在键盘上敲下一串毫无生气的符号并转瞬间又演化成无数的0
与1的脉冲时,那份如火的情愫、如水的温存、如风的轻灵又何在呢?
是的,“伊妹儿”极快、极方便,只要你愿意,随时随地都可以敲点
什么与人共享,如同吃麦当劳那样轻松快捷。但我们也就没有了望邻
家男孩骑车远去的怅然若失,向同桌女生借半块橡皮的小心翼翼,而
这些却正是最值得回味与珍藏的风景。现代人在享受着信息的迅捷的
同时不知还能否对过去有点怀恋?网络仿佛是一个没有潮音的大潮,
是没有海水气息的大潮,是由比特而非实物构成的潮水,说它象空气
或许更确切些,没有人能够拒绝和阻隔空气,不是吗?
你老了,因为你开始怀旧了。^0^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2:15:00
有野山兄和我们在一起,怎么会感到老呢?^0^
作者: 青青梅子
时间:2000-12-31 22:24:00
每一种进步可能是以牺牲一个习惯或传统为代价的。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2:18:00
传统从来不用牺牲
作者: 华英雄
时间:2000-12-31 22:25:00
什么是传统
这是一个很叫人寻味的问题
我感觉过去美好的是传统
现在进步的促进社会发展的也是传统
被历史证明正确的也是传统
总之
传统不是一般过去式
更不是过去完成式
传统是这个社会时时不能缺少的现代进行时
RE: 我的点滴体会(有点跑题哦^0^)——我有点支持华英雄的说法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2:38:00
虽然传统对我们来说,可能并不是那么的了解,可是我们的内心
却时常受到传统的潜意识的影响。但是,有些传统的遗忘确实让人寒
心——以中国民法为例,有几个人曾经了解我们民间生活的力量?
——“民有私约如律令”的古代契约表述常常让人扪心自问——我们
是否有我们的民法传统?或许有,但被遗忘的传统或许不应该被称为
传统——因为传统二字对我来说是活在现时的传统,而不是已死的传
统!记得制度经济学上“路径依赖”理论曾言,传统是我们不可绕过
的制度初始选择!
感谢网络,让我们在网上相识,并且在网上欢聚,共迎新世纪。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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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用全身心的爱来迎接今天(送给杨教授和在座的每一位朋友)
作者: 华英雄
时间:2000-12-31 22:07:00
我要用全身心的爱来迎接今天,因为这才是成功的一大秘诀,它
的力量足够叫你劈开一块盾牌,甚至能够毁灭生命,但是——只有爱
才能拥有这无与伦比的力量,在没有掌握爱的秘诀之前,我们只是无
名小卒,只要能叫爱成为最强大的武器,那么就没有任何人能抵挡它
的威力。
我的理论,或许你们反对;我的观点,或许你们怀疑;我的穿着
和长象,或许叫你们不喜欢,甚至你们对我送你的礼物都是将信将疑
的——感觉这是廉价的商品。然而我却相信,我的爱心就想太阳的光
芒融化冰冻的坚土一样来温暖你们的心灵。
我要用全身心的爱来迎接今天。我将怎么去做呢?对待一切我将
充满爱心:我爱太阳,就用它来温暖我的身体;我爱雨水,就用它来
荡涤我的灵魂;我爱光明,就让他来为我指引方向;我还爱黑夜,因
为它赋予了我灿烂的星辰。我迎接快乐,它叫我心胸开阔;我忍受悲
伤,它叫我的灵魂得以升华;我接受回报,为此我曾经流下了汗水;
我不怕苦难,因为他们给了我新的挑战。
我要用全身心的爱来迎接今天。我赞美敌人,从此一笑泯恩仇,
成了朋友;我鼓励朋友,从此情同手足,友谊天长地久。我愿意去赞
美别人,但是我从不搬弄是非;我要品评人时候,也许是冷眼旁观,
咬住舌头。生灵万物都用美妙的声音去赞美伟大的造物主,而我要用
同样的歌声去赞美美妙的世界——从今往后。
我要用全身心的爱去迎接今天。人人都有令人钦佩的性格,虽然
有时候我们还没有发觉,但是我决定要用爱去摧毁这困住自由心灵的
城堡,在心与心之间钩起彼此相通的桥梁。雄心勃勃的人能给我无限
的灵感,陷入困境的人能告诉我失败的教训,再高贵的人也平凡的一
面,在平凡的人都有非凡高贵的时候。我爱青年因为他们的真诚,我
爱长者因为他们的智慧;我爱美丽人眼中的流露的凄迷,更爱丑陋人
胸膛中那颗善良平静的心。
我要用全身心的爱去迎接今天。我将用爱心去打开人们的心灵,
爱能让挫折变的如同春雨一样的温和,爱能叫激情变的象波涛一样汹
涌澎湃,孤独时爱叫我不再孤独,绝望时爱叫我重新振作,狂喜时爱
叫体会到喜悦中平静的温馨,爱叫我能面对分分扰扰的大千世界,从
此不再心浮气燥。
我要用全身心的爱去迎接今天,爱你等于爱自己。只有这样我才
能认真的去检查我的一切——思想,精神,心胸,灵魂。我要学会用
头脑去抵制邪恶的诱惑,我要用智慧和知识使爱的含义升华,我时时
提醒自己思想绝对不能自满,我决定以圣洁的祈祷来滋润他,我拒绝
心胸的狭窄,更希望和所有人来分享爱的精华。
从今往后我要学会爱所有的人,仇恨即将从我的血管中永远的流
走,已经没有时间去憎恨,只有积极的去爱,只有这样,我才能买出
人生的第一步,有了爱,我将能学有所成,尽管我才疏学钱,我也能
用爱来换来成功,如果没有爱,即使博学,也许接下去就是无尽的失
败。
嗨!所有人听到了吗,我要用全身心的爱来迎接今天。
——12月28日译自奥格·曼迪诺《我要用全身心的爱来迎接今天》
谢谢华英雄给我们带来这么美好的诗句。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14:00
恕我直言:娘娘腔。新的世纪,敢爱更要敢恨!
作者: s375s
时间:2000-12-31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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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实结合——大处着眼,小处入手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2-31 22:17:00
大学毕业后从事的主要是刑事司法工作,恰在这十数年间民商法
得以空前发展,于是本人与诸位相比不敢班门弄斧。但是今年上半年,
本市某校一定要让我为本科生们讲民法分论,为不误人子弟,着实费
些时间精力补充相关的知识和阅读量。
对从事刑事司法或行政执法职业的同行而言,我学习民商法的初
步体会是:要大处着眼,小处入手。
之所以要大处着眼,是因为民法自古以来不象刑法那样患有肥大
症因而引人注目,刑事司法者或者行政执法者过去极易重刑轻民、尚
公抑私,于是连博大精深的民法体系也往往视而不见,及至人性复归
民主重建,民法地位日益彰显,于是又有人转而将民法仅仅视为营利
的工具(这当然也是其价值之一——每每民商法中某单行法的修改或
者新订,都会造就一批富翁,就是明证,徐国栋君曾有相关法林逸史
为证)。然而如果这样看待民法的价值,未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
有大处着眼才能体会民法的特质。
比如民法是人法,相对于刑法而言更近于人的日常需要;再如民
法是私法,奉行自治原则,即使国家干预较多的部分单行法或者公法
色彩较浓的篇章,仍不可抹杀这一私法原则,比如凡于社会有害的民
事行为,为体现国家干预原则,民法应规定为无效,而如果某种行为
于社会无碍,则即使意思表示存在问题,法律亦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而不应径行宣布无效(此体现的正是自治原则,如婚姻法中无效婚姻
与可撤销两种制度的并存,体现的也正是它)。
而之所以要小处入手,是因为民法是“规则之法”,民法学是规
则之学。民主是一种规则之治(传孙文当年从外国带回〈议事规则〉
一书,是因为他痛感国人连开会的规则都不知道,却满口抽象的学问
知识)。今天学习民法,亦应小心识别各种规则,正是这些细小的规
则砌起了富有人性的民法知识大厦。
二者的结合,则可避免失之空泛,亦可防止琐碎。
是一个很好的体会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26:00
真正的民法学家,就是要有真正的学问,学问就是对民法的真正
精通,对民法规则的真正掌握。记得在人民大学跟随同肉教授学习的
时候,在班上,提出任何一个问题,佟老师都可以准确地说出其定义
及其规则。这就是功力。没有这样的功力,就不能算作真正懂得民法。
我们学习民法,就是要大处着眼,小处入手,逐步融会贯通。
日本在创立无过错责任的过程中,法院曾判决企业的行为虽不违反公
法,但对人身造成侵害的行为在民法上不能认为是合法的。不能以此
免除民事上的责任。这种判词,无论说他是过错责任的遗迹也好,还
是无过错责任的发端也好。他告诉我们,民事裁判大凡和民法者,均
有一个价值判断
作者: 成群星
时间:2000-12-31 22:54:00
在里面起作用。这个价值判断,或许就是民法的精神所在。
RE: 虚实结合,——规则又是什么呢?其实,规则二词所表达的恰恰
是中国司法工作人员的无奈,而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所看到的应该
是规则之外的规则,而民法的规则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而且规则在
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是具有强制性的正式规则,还是一些非正
式规则?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2:30:00
民法精神矣。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2:37:00
有道理!民商法的研究不能不涉及到法理学的问题,大而言之,还应
该旁及哲学、经济学、文学等领域。杜甫说“功夫在诗外”,我要说
的是“法学在法外”。没有这个宏观的视野,法律很难有真正的突破!
作者: 沈浪
时间:2000-12-31 22:37:00
真理!!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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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
作者: 海风
时间:2000-12-31 22:22:00
最近河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下发了一个规定,其中一
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超过劳动
仲裁时效为由不予仲裁的,起诉法院,法院一般应驳回起诉。
此规定我认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
精神。本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实中就缺乏力度,此规定无异
于雪上加霜,有好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将因此而丧失诉权。
这种规定不好。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30:00
我最欣赏法国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即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
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仁者之风,学者之见,宰相之量,绝妙之评。——百姓说这种规定坏
透了!
作者: 王屋山人
时间:2000-12-31 23:00:00
海风发号外,杨教授以仁者之风,学者之见,宰相之量,发绝妙
之评,特别是所引法国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发人深醒。我辈见了多
少负包携伞,风尘仆仆,满面倦容的各色百姓为了上访来往于乡、县、
省、京之间,有多少人最后有了结果,不得而知,但相当一部分是自
己跑不动或跑不起了不止,这是在积蓄社会矛盾啊!诚如杨教授所言,
若能有一种程序上的规定,使百姓们能提出问题后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以社会的长治久安实是功德无量!
我们研究的是保护权利——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3:07:00
但是,最近,我常常劝有些人息事宁人,不要去打那些官司。说
到底,就是有些丧失信心。有些问题确实是没有办法的。不知该怎么
办。
RE: 号外!!!!!!
作者: s375s
时间:2000-12-31 22:42:00
这个规定的目的与诉讼时效的意义是一致的,我认为也是为了稳
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和节约资源,错不到哪里。难道规定诉讼时效法
律就不维护社会公正吗?
我觉得劳动仲裁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大量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而非
法律法规的适用。这实际上根本未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同时仲裁机构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使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上海的规定如下:
作者: 上海商商
时间:2000-12-31 22:44: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1996]241号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应以仲裁
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仲裁中发现超过仲裁时效的,英才绝不与支持;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或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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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杨教授:请教一个问题——物权变动登记的相关问题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2:23:00
杨老师,先祝你新年快乐。
我近期看《民商法论丛》第16卷,有个问题闹不清楚,能否帮忙
解答一下?
是这样的:梁彗星老师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之中讲
到:关于物权之变动,各国立法上有四种模式——意思主义,登记对
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形式主义。这里有个问题是,我平时所学的
知识都告诉我理论上一般将其分为两类,就是物权变动主要有登记对
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法国是对抗主义的代表,可梁老师文章说法
国是意思主义的代表。不知道学生所学的知识是否有误?还请梁老师
指教。
理解的不同,不必就看一个人的东西,要博览群书。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32:00
在本科学习的时候,是遵循一本教材,在研究中,应当把所有的
观点都吃透,才能够有所发挥和发展。
RE: 致杨教授:请教一个问题——物权变动登记的相关问题——谢谢
杨老师,不过,这意思主义二词又是何从而来,学生还是不能揣摩梁
老师的观点,有点愚吧,但梁老师在该文中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不
知道杨老师是如何理解的?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2:41:00
登记对抗主义严格讲起來是意思主义的下位概念
作者: 林霈
时间:2000-12-31 22:54:00
所谓意思主义是就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件而为立论的,意即以
当事人间意思一致作为決定物权变更的时点,至于登记对抗主义则是
说:物权虽因当事人意思合致而发生变动,但未经登记之前,不得以
此变动的效果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就登记的效力而为立论(不是物
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只是对抗要件),与意思主义应非相互对立的观
念。
RE: 谢谢!其实关于对抗主义的观点,尹田老师说的很有道理,他说,
在法国,人们公式的是法律行为,而在德国,公式的物权。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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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二十世纪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2:24:00
20世纪的最后一天,独自一人在25层的办公室加班。窗外是阳光
灿烂的城市,一个令人愉快的假日早晨。微寒的风从开启的窗子涌入,
让慵懒的我有点清醒。又到了总结一年的时候了,今年似乎意义更重
大,得总结20世纪的生活。
六十年代末出生的人,三十多年经历了许多故事,走过了许多地
方,回首看看,竟也有许多难忘。最早的记忆是小时候牵着母亲的手,
走过小山城结满霜冻的小浮桥去上幼儿园。七十年代小山城里彩车游
行,飞舞小红旗庆祝打倒“四人帮”的欢天喜地的人群,至今还时隐
时现。中学时的苦读似乎已成过去,印象不深了,记忆中有的是我所
在的班级排球队打遍学校无敌手的骄傲。大学生活是八十年代的的亮
点,有时自己还不敢相信居然与那所名校有着如此缘分,“一塌糊涂”
是那段生活的全部(博雅塔、未名湖、图书馆)。每天规律地生活,
早起跑步到图书馆占座,然后背着书包提着饭盆袋浸没在校园里,教
室、图书馆、草地、湖畔、树下、荷塘边,燕园的每个角落,都是自
己漫无边际遐思的好去处。独自在美丽校园里的日子,读杂书、看电
影、欣赏音乐、指点江山、与名人对话。心态如此之静之好,甚至一
只草地上的蚂蚁都会让自己对生命有一个新的体会。美好的大学生活
在一场风波中结束了,心里留下最充实的沉淀。九十年代的十年,是
在社会中逐渐学会生存的十年,是黑鹰飞回大地的十年,值得欣慰的
是终于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讲台。如此回眸,发现生命的前三十年就
在自己不经意的挥霍中与自己告别了,有点怅惘,也有点满意,这三
十来年的大多日子里,自己是作为一个人在生活。
北大人的潇洒。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34:00
我把我学生时代的一张旧照片贴出来,可以怀怀旧:)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12-31 2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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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我将埋葬自己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2:29:00
就要步入新世纪了,但我并无喜悦与希冀,因为,我知道历史的
脚步和制度的惰性不会因为新世纪而改变,个体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
我更知道自己的身体健康比什么都重要,管它天地如何轮回。于是,
我已打定主意,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我将主动提出提前退休,不想
干了,不想为谁卖命。退休后,我将好好锻炼和保养身体,然后读闲
书,然后兴之所到写一点乱七八糟的东西。我想,我是该退出这历史
舞台了,让年轻人去展宏图。
比黄老吗?你比不过曹。
作者: 冷眼观潮
时间:2000-12-31 22:31:00
迎接一个新世纪的您
作者: 华英雄
时间:2000-12-31 22:32:00
我感觉就象登山一样
一个人应该不停的去攀登他的下一个目标
您埋葬的是您的过去
而不是彻底完全消失
野山有点消沉。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36:00
还是应当振作,不论做什么,都应当有你原来的精神。
寄给你的材料收到了吗?
收到了,非常感谢。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2:38:00
对照一下,好象还是不行。
RE: 野山兄,改成“新世纪,我将为自己树立一座碑”怎么样?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2:41:00
退休吗?不错的点子哦
作者: 林霈
时间:2000-12-31 22:40:00
象我到了这把年纪,想重新起步就嫌晚喽,只好过河卒子等着被
后浪吞噬啦
林先生好!多日不见。新年好。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52:00
最近,在机构改革中,已经有很多法官和检察官退休了。
新年好!
作者: 林霈
时间:2000-12-31 23:07:00
在新世代当中,藉着注入新血而提升新观念是必要的。
可在另一方靣,我也同时寄望祖国两岸在司法人事改革上能共同
思考从资深律师、検察官当中进用法官的可能性:毕竟审判工作除了
须要精深的专业之外也须要练达的阅历,世事练达即是文章嘛。
所以其实我自己的浅见是并不赞成野山退休的:干咱们这行啊,
有时还真得要讲些“坚持信念不怕牺牲”的儍劲哪!
新的世纪就是一个新的希望
作者: 青青梅子
时间:2000-12-31 22:43:00
每个人的人生都是在不断的选择和奋斗,一个人选择什么往往折
射出他追求什么,野山兄或许有了一个更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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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理论的交融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12-31 22:32:00
我是从办案中体会到理论的重要,又从理论中体会到实践的重要,
作为法官,我是个幸运儿,我可以充分发挥我的优势, 1、将理论运
用于实践。 2、用实践检验理论。但是作为基层法官,我也为实践中
较少遇见疑难案件感到不满。好在有了网络,有了虚拟法庭,可以研
究自己在现实中遇不见的案件。
实践者的思考方式与理论则不同,说到底,理论研究者的目地也
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在理论研究上有天然的优势,
如果一个研究者是纯粹为了理论研究而研究就会走上玄学,最终走上
死胡同。并且不会有什么意义。
这里我要提一提《牛黄》案。有很大意义。一个简单的案件,其
中昭示的道理很深刻,使一些平时我们没有注意的概念得以明确,思
考的方法在不同的人群中有天然的区别。再有就是,法学还是杂学,
期间对逻辑学等等也应该了解,对一些生物常识更应理解。我从中学
到了很多。
最后,我的看法是,学习是为了完善自我,体验法之真谛。是为
自己而学,无论世事变幻,我的学习不变。
同意铁面的观点!
作者: 沈浪
时间:2000-12-31 22:41:00
应该注重案例,这一点法律要向经济学学习。经济学家喜欢讲故
事,但是法学家们更愿意讲道理。其实用故事来讲道理,反而更容易
说清楚。我喜欢有故事的道理。科斯的灯塔、蜜蜂的故事,都是有道
理的故事。
RE: 实践与理论的交融——其实法国民法典的叙事方式也不错,那富
有诗意的语言总能让人觉得法律和法学的美——可惜现在这美似乎在
法学家的眼里被解构,我们需要重建法学和法律的美——案例或许是
其中的一种美,其实还可以去发现另外的美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3:06:00
RE: 铁面兄,你的网站怎么了?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2:43:00
老行者,在呀,可能是很慢对不对?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12-31 22:44:00
说到底,法学是一种操作的学问——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46:00
这就是法学的实践性。我们实践工作者的优势,就是铁面说的那
样。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理论上解决问题,创造理论,就是我
们的价值。纯粹的理论也不是不需要,理论法学也是有其价值的,但
是实践法学更有前途。
我最欣赏教授的历史。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12-31 22:50:00
并以此激励自己。但也不求闻达于诸侯,只要能完善自我,就行
了。
RE: 实践与理论的交融——其实也不一定会走上玄学,而中国目前法
学界缺少的就是这种玄学,这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主要原因——就事
论事是司法工作的重点,那里也有一批很有实力的研究者,但对于法
学或法学家来说,具有法哲学的玄学或许是中国法学和立法、司法的
先导——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2:50:00
法学应该有先导,而法务则需要的现在。虽然中国法学现在据说
也有一些玄学,但现在的玄学好象是真的玄学——净是一些听不懂的
新名词——其实这也是中国目前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没有理论和实
践的支撑就开始搞一些新名词,这也算学问!!!!
zhon的意见对。中国民法缺少真正的纯理论的东西。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54:00
反对意见!
作者: kkkkkk
时间:2000-12-31 22:56:00
“如果一个研究者是纯粹为了理论研究而研究就会走上玄学,最
终走上死胡同。并且不会有什么意义。”
问题是所谓有意义的学问的界定者是谁。是学问本身、还是学问
以外的东西。学问者以对学问负责、所谓学问的良心。你不能理解所
谓无意义的学问、一种可能是你不理解这个学问的存在意义罢了。这
个存在意义在理论上既然存在、在现实中也可能出现、可能不是现在、
而是50年以后。
比如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的结果、在历史上是第2例、但在理论
上早就存在了这种可能。
这种理论上的可能的探讨、就是学者的任务、这是学者的学问兴
趣以及对于学问内在规律做出的选择、不是法官可以决定的。
同感。
作者: 上海商商
时间:2000-12-31 23:13:00
我的自认为自己写的体会和铁面相同,只不过我写的有点过,把
那块遮羞布给揭了,罪过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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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教授否定侵害债权理论的观点
作者: 成群星
时间:2000-12-31 22:32:00
我原写的发言稿两份,因记错讨论的时间提前发了。现在,把郑
成思教授的一段关于否定侵害债权的话贴上,就教于教授和同仁
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1998年的一份《合同法》草案中,这一条原是这样表述的:第
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阻碍债
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合同法》最后文本的这一修改,可以被看作是起草过程中对
“侵害债权”理论的否定。
这一理论在台湾地区学者及大陆的部分学者中,论述比较多。
这一理论有几点缺陷:
第一,在论“侵害”某种“债”时,忽略了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债。
合同之债固然属于债,此外还有侵权之债等等。如果论者把“侵害合
同之债”再进一步论及“侵害侵权之债”,就会发现自己已经进入了
逻辑上的怪圈。
第二,要在合同法中规定,以合同为依据,追究并非合同当事人
的第三方的责任,在法理上有难以逾越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
操作。
第三,所谓追究侵害合同之债的责任,实际上是混淆了依合同享
有的权利与通过合同获得的或将获得的权利。前者是债权,后者则可
能是债权,也可能是物权或其他权(“其他权”在德国民法学者看来
可能说不通,这里暂不深论)。
第四,这种理论还可能混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禁止不正当竞
争等不同法律关系。甚至可能把侵权与不侵权相混淆。在知识产权领
域,并非“被许可人的第三方的“平行进口”行为,最能说明这一问
题。在“平行进口”中,究竟是第三方“侵害债权”,还是权利人重
复授权,有时是根本说不清的。
首先,合同法没有规定侵害债权的条文,不是否定侵害债权制度。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41:00
去掉这一条,是因为想在今后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在侵权法中规
定,在合同法中不规定侵害债权的问题。其次,对不熟悉的部门多讲
话,就容易说错。但是,这些说法还可以认真研究,再继续探讨的时
候,注意避免这些问题。
接:立新论坛跨世纪讨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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