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论坛跨世纪讨论(1)

(注:内容为空的祝福语等均未收入。)
野山怎么还不宣布开始呢?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1:31:00

开始喽,并贴出了我的体会。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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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加滚雪球
——民商法学习研究与实践的体会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1:32:00
  我深知,自己作为处在第一线的司法人员,没有资格也不可能站 在讲台上诲人不倦,于是,我无须为那些定义、要件、特征等等只配 在讲堂里耗时间和评卷时好打分的东西而多费心思,只注重急用先学、 学以致用、立杆见影。   十六年前开始系统学习法学知识时,主要是看录相和自己看书, 快考试时,由老师辅导一下。记得,当时民法课就是江平教授的录相 带,老实说,我基本没怎么看,因为形式太枯燥,听了直想打瞌睡, 所以,我几乎都是逃课。但我的确是把书翻烂的,先认真通读一遍, 作了划线后,接下来就是借鉴苏联人研究的循环记忆法,重点读划线 部分,在不同时间和间隔里,读上七遍以上,于是,大体要点都记住 了,我这个逃课大王却考试成绩却名列前茅,领导拿我也没辙。   我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第一代行政法官,一九八六年当全国各地大 中城市开始成立行政庭时,我在本院也是行政庭筹备组成员之一,从 此,一干就是九年。在这九年中,我不记得办过多少行政案件,但也 就是在这九年中,铸就了我的工作风格和学习习惯。由于行政诉讼刚 开始,有太多的空白和盲点,于是,自学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 工作中发现了太多的问题,于是带着问题学习、研究,解决实践中遇 到的种种问题,同时还有创新,如“敦促履行令”的创设,就是借鉴 英国的执行令设计的,并在本院及所辖基层院实践,效果颇佳。在这 九年中,我炼就了一双“慧眼”:能敏锐地从个案中发现带有普遍意 义的问题,并将其抽象出来,看似解决一个个案,但却是解决一类问 题。就是这样,在不断地遇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象滚雪球般 地越滚越大。   我想,这就是知识的积累过程。后来,转而从事民商法的审判工 作,仍保留了以往的风格。“慧眼”还在,雪球仍在滚……   事实上,在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应该都知道,你研究个半死,实际 上你常常会有英雄无用武之感,因为,还不及领导一句话,就把你的 研究成果打入地狱,办出来的案件没体现多少“文化”。对此,我建 议同行们要放开心态,只要自己努力了,并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就行了, 剩下的就管不了那许多了。我的名言就是:死是当事人死,只要我不 死就行,与我无关。我唯一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观点白纸黑字表现出 来,并装订进卷宗,把一切留给历史去检验;即使将来出了问题,也 别来找我,打开卷宗里面有各种情况的记载,包括什么人什么时候要 我干什么,本案最终的决定因素是什么。这意思就是:我没有义务替 谁去背黑锅,你今天是领导,明天是什么?或许什么也不是,或许还 会轮到我去看守所看望你——是的,你在位时我不尿你,但你倒霉时 我会提着两条烟去看你。尽管如此,我仍顶住了许多压力,洒了几滴 法治的雨露出去。正由于我长期以来坚持只做自认为对的,别的什么 东西难以左右我,于是,在要奴才不要人才的今天,我获得了双重丰 收:第一,当不了官;第二,官们对我敬畏着,我的意见通常官们反 驳不动也不敢对我提出异议,能够把我自己的意见散播出去,官们也 因此很少来我这走后门,知道说了也白说,倒是反而通过一些哥们来 我这通融,知道我吃义气这一套,不吃官僚这一套。我的体会就是: 当不想当官并不想在单位获得特别利益时,领导拿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正所谓“无欲则刚”。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我始终认为高谈阔论是无济于世的,重 要的是实践,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让大众感知,只有实践才能验证其价 值如何,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转化为变革社会的力量。 经验之谈。值得借鉴。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1:36:00 野山兄的观点有点偏激了。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1:40:00   野山兄的观点有点偏激了,虽然我作为律师也知道现实的一些情 况,但我认为不应该放弃自己的理想。“我的名言就是:死是当事人 死,只要我不死就行,与我无关。”这不是法律人的精神所在。 我赞成的是——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1:43:00   实践者在实践中学习,就是要有一双慧眼,善于发现问题,在理 论上进行研究,逐步积累,越做越大,最后成就一番学问。这是一个 好办法。 任何脱离实践的理论都是苍白的。 作者: kk 时间:2000-12-31 21:49:00   法律是什么?表面上是法律条文,而实践中会明白法官的理解与 法学家们的意见并不一致,因此对于我来说,知道法律在实践中是怎 样的,对当事人更重要。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只有保存有生力量,才能……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1:46:00 RE: 慧眼加滚雪球——民商法学习研究与实践的体——法学应该是形 而上的思辩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结合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1:48:00 我的导师曾经在高院研究室呆了二十多年,对法学的体会谈的最多的 就是这一点,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意见? 同意。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1:53:00 感谢zhon的指点,我将以此作为学习的目标。 作者: kk 时间:2000-12-31 22:05:00 话是沒错,意思也是好的,只是 作者: 林霈 时间:2000-12-31 22:33:00   不必讲得那么呛。   法官只有活在现实世界里,才能够针对现实世界当中的矛盾整理 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式——就这个观点來说,法官当然首先得设法让 自个的理念能够活着,人还在心自然不死。   至于老行者所担心的,其实是文字障的问题:倒不是为了野山的 提法语不惊人死不休,而是这话本身不免是把两刃的利剑:在更多的 时候,“只要死的不是我、管他当事人死不死”的,往往反而是野山 笔下那种只鸟当官的而不鸟法的家伙(这与政治制度或者意识型态无 关,我们这边也有不少这种败类),至于当事人死不死吗,重点其实 应该是:会不会死了不该死的?平心而论,遇上象野山兄这种敬业的 法官时,当事人至少不会落到不该死而死的惨況吧。   所以,既然您野山不是那个意思,措词上也就不妨严谨些个为好: 比方说“死的是该该死的当事人、不是不该死的我”?否则若是有人 误用了您这话,岂不反而让您呕死?!呵呵呵…… ************************************************************
2000年我的十件大事——权作发言稿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1:34:00
年末,各种刊物都在评选10大新闻,一是心血来潮,也对本人一 年来的精力进行思考,选出了自己个人的2000年十件大事,权作凑趣。 1.我所领导的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在年终总结的时候,被评为 1999年度高检院先进单位,荣记集体三等功。 1999年,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工作十分突出,在检察改革、 办案,以及各项工作中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高检院的年终考评中, 获得22个单位中的17个单位的选票,排名第一,经过院党组审批,荣 记集体三等功。 2.举行个人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20年纪念酒会,向与会者赠送 《民商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个人文集1—10卷各一套。 1980年,我开始进行民商法理论研究,至今已经20年了。在年初, 即已经在吉林出版社出版了《民商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个人文集1—10 卷,汇集了个人20年研究的主要论文,共计300万字。在北京举行了我 从事民商法研究20年纪念酒会,邀请好友、同事等近30人参加,赠送 该书。 3.第一个法学专家个人网站“杨立新民法网”开通,随后开通 “网络法学院”,在网上招生,开通“虚拟法庭”,“审理”了三件 热点案件。 2000年6月28日,在中法网朋友的帮助下,开通了自己的民法网 站:“民商法评论”。网站开通以来,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和厚爱, 尤其是“立新说法”栏目受到广泛的好评,访问量创个人法律网站的 纪录。之后,开通了“虚拟法庭”,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理, 已经审结2件,还有一件正在审理中。在开通了“网络法学院”之后, 设立了“高级研究班”和“预科班”,引导民法爱好者研究、探讨民 商法理论,取得很好的效果。年中,与冷眼观潮组织著名法律网虫在 北京聚会,共商网络法律的发展大计。 4.率领中国检察刑事司法制度考察团出访泰国,随团成员12人。 4月,受高检院领导委派,率中国检察刑事司法制度考察团出访 泰国,访问了泰国最高检察院,访问了曼谷刑事法院、曼谷女子监狱 和清迈检察院。本团的成员共12名,是各省检察院的处长。 5.主编教育部高职高专统编法学教材《民法》教科书,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教育部在1999年筹划组织高职高专统编教材,指定我主持《民法》 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年初完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在8月份正式出版该书。这是我主持编写的第一本民法教科书。 6.参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年会,被选为“中国法学会 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今年11月,在修改婚姻法的热潮中,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 在中华女子学院召开2000年年会,讨论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同时补选 部分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我被选为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 7.在《法学研究》和《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上就民事 行政检察制度的存废展开论战,全面阐释了中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 督的法理基础。 我在2000年高检院的科研选题竞选中,得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方式研究”选题,之后撰写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一文, 拟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这时,友人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反对 民事检察监督的文章。受指派,组织文章,在《检察日报》上发表, 进行讨论,阐释维护检察监督的观点,形成论战。《法学研究》发表 了观点对立的文章,进行争鸣。 8.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侵权行为法,辅导研究生进行侵权行为 法理论研究,汇集研究生侵权行为法研究论文的《侵权法热点问题法 律应用》出版。 1999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研究生开设“侵权行为法” 课程。在讲授过程中,着意辅导学生进行侵权行为法理论的研究工作, 进行指导,得到了40余篇较为有质量的稿子,遂编成《侵权法热点问 题法律应用》一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 9.摄影作品《红海落日》在《人民检察》封面刊登,这是个人 第一次发表摄影作品。 以前在随团访问中,到沙特阿拉伯西部的红海海滨,拍摄了“红 海落日”。今年被《人民检察》的编辑看中,发表在该刊物的封面上。 10.到重庆、江西调查研究,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都已经 去过。 从1990年到北京工作以后,陆续到过很多省份考察工作、调查研 究。今年到了从来没有去过的重庆和江西讲课和调查研究。全国31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只有西藏还没有去过,其余30个省(区、 市)都去过了。 忙碌而富有成效的一年呵。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2-31 21:44:00 硕果累累。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12-31 21:50:00 从中,看出先生之辛劳与奋斗。当激励我学习。 ************************************************************
研究方法及研究方向——凌云志的三板斧 作者: 凌云志 时间:2000-12-31 21:41:00
  加入网络法学院成为杨教授的学生以来,感到压力很大。自认为 和其他同学相比,理论功底不足,讨论起问题来,想当然的时候多, 心里没有底。通过近段的学习和各位师兄弟的帮助,收获颇多。今天 借“世纪讨论”的机会,在此作个汇报,勉强交个作业,请老师指正, 并与大家共勉。   一、抄文章   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说的就是你抄我的、我抄你的,见到 一些文章总有相识的感觉。当然,我不是说要抄文章,否则老师要骂 我,赶出门墙了。   我认为,向我这样的水平,主要是“先天营养”不足,没有一个 好的基础,所以论述问题未免功底不足,说不全道不明。只能先补充 “营养”,能够尽快提高的方法无非就是看书。通过看各位法学大家 的专著和经典文章,总会发现在书里面有许多的注释,这些注释是什 么?也是他们“抄”来的,只不过换了一个提法,叫“引用”罢了, 那我的眼光来看,就是抄文章,通过吸收、对比、分类等方法,揉和 成自己的东西。   既然法学大家都采用这样的方法,为何我不能采用!   二、找漏洞   这个是关键。第一个方法是要发现“新大陆”,也就是提出新的 法学问题及解决方法。我知道,凭我现在的学识,还无法走到这一步。 第二方法就是找现在法学理论的漏洞,要挑刺。从骨头里面挑刺是多 么的不简单。想一想,这些法学大家是如何成为法学大家的,他们费 了多少的苦心才能发表一篇文章,并专著集结出版。凭我等功力,如 何能挑刺!!   但是,我就不信(因为我没有其他的办法),一定要挑刺。挑不 出刺,我研究什么东西呢?   老师让我学习研究人格权法,说真的,开始的时候我一本书都没 有,心里没有半点底。但是,老师既然安排了,不学也得学,这么好 的机会能放过吗?通过学习,我不知道我是否能挑出刺来,也不知挑 出来的是否是一根草。   三、提观点   这就是成绩了,能够发现新大陆固然最好,发现不了,能够对某 个问题有所发展就很不错了。   通过学习、思考,我认为以下两个问题可以研究,请老师指导:   1、关于公开信息收集、公布与侵害隐私权的问题。特别是发生 在网上的行为,本来,我们在网上就是一种虚拟的人,网上的足迹也 是一种个人的信息,但是,有人却将这种足迹记录下来,并在网上公 布。可能有的人认为无所谓,这的确是公开的信息、并可以统计出来 的(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如一个论坛里)。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扩 展一点讲:隐私权的保护在触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一定范围内的确 无法得到保护,可是如何确定这个“一定范围”、如何把握这个“度” ,有问题值得研究。   2、关于域名的保护和名称权、姓名权的保护。关于域名的保护, 许多的文章与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归结为商标权的保护,用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我现在思考的问题是:域名是否可以纳入 名称权、姓名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因为域名有涉及到商业利益的、 有涉及到人文利益的,从域名本身来说,涉及到商业利益包括的无非 是企业名称和商标,涉及到人文利益的包括的有人的姓名,所以说, 将名称权、姓名权与域名的保护联系起来是可行的。   ……   还有一些问题由于没有考虑成熟,暂不提出。   (以上内容非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贴) 凌云志悟出一些门道了。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1:50:00   这三板斧,就是自己悟出来的。自己找到的道理与别人说出的道 理不同,就是有深刻的感受,对今后自己的发展受益无穷。 引用,找问题,发观点,都是学习的方法,也是研究的方法。我 们的学习,就是要边学习,边研究,逐渐积累,以至无穷。只要坚持 下去,任何“笨蛋”都会变得聪明。 如果研究半天,研究不出什么“名堂”,但是你对这个问题已经 掌握了,这就是收获。 谢谢老师!还请就我提出来的两个问题作指导!! 作者: 凌云志 时间:2000-12-31 22:01:00 真是说中了我的心事。 作者: 小丁 时间:2000-12-31 22:18:00   有时也有些心得,但好象自觉只是达到“掌握”的境界,离“名 堂”还不到位。这样一想,不禁时生视法学研究为畏途之心。 有时又想,作为法律人,要么能在法学殿堂上添一两块砖瓦,要 么能在司法事践中运用法律(而不仅只是非制度性的一些东西)解决 一些实际问题,这就足以自我告慰。虽然没有什么“名堂”,但能 “掌握”,并资足运用,不也正好? 杨教授对凌云志兄的话真是正中我的下怀。 RE: 研究方法及研究方向——凌云志的三板斧——还有一点:比较法 学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1:57:00   现在做法学论文,好象没什么可以说的了,就会说外国的如何如 何,中国应该应该如何。其实,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总免不了“先天 下之忧而忧”的豪言壮语,但现在中国法学最缺的是什么?还是法学 研究,凌云志所提的其实不是法学研究,有时候甚至不能说是法学, 法学是一门学问,而不是以发文章为标志。中国法学现在的浮躁可以 以“急功近利”来概括,大学教授和立法机关都在急功近利的研究法 学,可是54以来的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学术从来不是什么学术,学 术需要传承和积累,可中国法学有什么积累,没有积累又来什么研究? 我觉得中国法学目前的水平也就是“小学”,而不可能是“大学”, 大学才是学术——虽然清代以来考据也被认为是学术,但我以为那至 多是学术的前提和前奏,而不是学术。 说得很对。 作者: 成群星 时间:2000-12-31 22:07:00   当法律词汇直接从日文用的汉字改变读音成为中国的法律术语的 时候,只是我们那些不懂西文的前辈从西方接受接受法文化的前奏 怎么说中国没有法学传统?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12-31 22:18:00   你看看周礼、唐律疏议,宋刑统,等等。虽然不如国外发达,但 可以中西合壁。一样可进行研究。   再说,分什么国外国内,法学是全人类的,不是哪个民族的。 zhon的这段话,大概有些偏激。中国法学有幼稚之处,但是不至于是 小学。关于急功近利的说法,我是赞同的,这是一种倾向。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3:21:00   就看一看那些法律释义吧,都是这种作品,其中就包括我自己的 东西。   我想今后少做东西,争取出精品。 ************************************************************
老行者这里给大家贺年了——向杨老师交作业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1:47:00
  诸位法律人网友,新的世纪来临了,老行者这里先向杨教授及诸 位网友同学贺新年。 今年与各位网友交流,收获颇多,感谢各位对兄弟的支持与关心, 在新世纪里还希望继续得到诸位的帮助。 《民商法学习与研究结合》这是杨教授布置的作业,这里老行者 将自己粗浅的认识与大家一齐讨论。 一、 民商法学习是研究的基础。 大学时期,正是中国经济法专业开始盛行的时候,当时经济法与 民法大战,本人也随波逐流进了经济法专业学习。课间听了不少老师 们对大民法主义和大经济法主义的争论,经济法专业就依此成立的。 然而,四年大学的学习,我深切地意识到经济法实在是一个不伦不类 的专业,它调整平等主体的横向法律关系与民法冲突,它调整纵向法 律关系又与行政法冲突。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是领导 者的一句口号的延伸。法院的经济庭亦是如此。如今,我授课及律师 工作的主要关注点是“国际商法”,在教学与司法实践中,我发现众 多的问题解决,归根到底需要的理论基础依旧是民商法的理论。 二、 法学专业研究应在民商基础上结合专业进行。 这里所指的法学专业研究系本人所涉及的专业研究,如知识产权、 公司理论、外贸法律实务、海商法。在此类专业法律的研究中,本人 深切地体会到,万变不离其中,对民商法的理论理解越深入,对专业 法律的研究就越得心应手。形象的比喻是,民商法研究是一片土壤, 专业研究是这片土壤上培植的树木,对民商法理论学习越投入则土壤 越肥沃,专业研究的树木就越旺盛。离开了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土壤, 专业研究的树木多因缺乏养分而营养不良无法繁茂发达。 当然我知道如此观点,可能会让有些同仁认为缺乏创新精神而不 以为然。但这只是老行者的个人体会,希望得到杨老师与其他网友的 批评指教。 经常有人说,民法是万法之法,并不是狂妄。真正体会了民法的精深 之处之后,就会体会到这一点。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1:56:00   自己体会到的,就是收获,不管别人说什么。 谢谢杨教授鼓励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1:59:00 ************************************************************
学习战斗现在时——学习法律之体会 作者: 华英雄 时间:2000-12-31 21:54:00
作为这里资历最浅的人 我深深珍惜每一次从各位朋友身上学到经验的机会 在过去的一年里是缘分叫我遇到了大家 在这里我能看见熟悉的朋友 有了疑难问题总是有杨教授和各位朋友给我解决 在这一年里我感觉提高很快特别是我的法学理念有更深一步的飞跃 我尽管不能柔刃有余的驾驭法律之舟 但是我从你们身上学到的不仅仅经验和学问 更重要和可贵的是你们的智慧就象满天的灿烂的星辰照耀着我前进的 方向 这里就象我的弹药库 让我全身心的补充以后 更有信心的去迎接新的挑战 去攻克新世纪漫长法律学习之路上的一个个堡垒 感谢你们给了我这么多 衷心的谢谢你们 华英雄还是文学爱好者嘛。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1:57:00 我是一只小小鸟 作者: 华英雄 时间:2000-12-31 21:59:00   有时候觉得自己象只小小鸟   想要飞却怎么也飞不高   我寻寻觅觅寻寻觅觅一个更高的目标   这样的要求算不算太高? 昨天在中山音乐堂听配乐朗诵“再别康桥”,多数朗诵的就是这种现 代诗。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00:00 我感觉学习法律要象一个电脑 作者: 华英雄 时间:2000-12-31 22:04:00 一个人要学习好法律就得首先象一个电脑一样五脏具全 然后要勤劳的象辛勤的网络蚂蚁一样疯狂在自己的CPU里下载知识 还要积极的去做系统处理 最后将自己宝贵的精华拿出来与大家共享 这就是我学法律的感受 这种感觉还真贴切。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07:00 法律与电脑的不同 作者: 上海商商 时间:2000-12-31 22:51:00   电脑是机械的,电脑的好处是大量储存数据。   电脑没有创造力,而学习法律需要创造力,需要想象力。 这是对的。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3:03:00 ************************************************************
如风祝大家节日快乐并来交作业——学海无涯 作者: 如风 时间:2000-12-31 21:58:00
  大学毕业后,正赶上法院积极主动参与经济建设的时期,单位里 不重视理论学习。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参与,我发现同事们的法学理论 比较欠缺,办案太注重调解,就如和稀泥一般,为结案而结案;而同 事们也觉得我的书生气太重,不了解社会现实,不了解事态人情,很 难从我这里听到什么建设性的建议。有一次给合议庭合议,听到他们 的意见,当时还是书记员的我简直难以理解,非要让其中一个读过自 考大专的年轻同事坚持自己的少数意见不可,结果未遂。大家彼此都 感到有隔膜。于是我一方面去慢慢观察社会,一方面等待将来自己办 案有发言权的那一天。   一年年过去了,就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我对社会现状多了一 些了解,对同事们的无奈也多了一些理解,可也就在这漫长的等待过 程中,我发现自己失落了先进的法学理论知识,逐渐变得和他们一样, 过多地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过多地考虑是如何结案而不 是如何把每一个案件办好。不知不觉中知识结构陈旧了,法学理念落 后了,我很惊讶地发现当事人提出的看上去很简单的问题,我竟然不 知从何分析起。法官总不能只有一个蛮横的想当然的结论吧,我的分 析常常不能说服自己。于是我感到了恐惧,感到了压力,以前的那点 知识不够用了,一劳永逸是不可能的,必须得坚持学习,不断充实自 己、提高自己。   这段时间我读的是《民法总论》,边看书,边思考平时在实践中 产生的一些问题,然后再写出来与朋友们交流探讨,集思广益,收获 很大。有位朋友曾批评我不是用理论指导实践,而是用实践中不规范 的做法去检验理论。他说的很有道理。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用理论分 析问题、去指导实践。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觉得自己还是有提高 的。 先说这些吧。 祝大家节日快乐! RE: 如风祝大家节日快乐并来交作业——其实,法治或许也不过是法 学家在书斋里的幻象而已 作者: zhon 时间:2000-12-31 22:04:00   我虽然只是个学生,但我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确实如同如 风先生一样。 我现在也时时有这种恐慌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06:00   最近六年,一直做实际工作,高检院的工作十分繁忙,领导管得 又紧,支出的多,吸收的少,很多时间是在吃老本。遇到很多问题, 不实际不清楚,就是现在研究的情况不掌握。比如,有的网友提出金 钱之债提前清偿的问题,感觉是没有问题,但是就是不知道别人是什 么意见,实务部门是怎样操作,因此不敢说话。长期下去,肯定是要 落伍的。因此,考虑要加强学习,要有所成就,就不能忘了学习和吸 收。 只能边工作,边学习,力争事半功倍! 作者: 上海商商 时间:2000-12-31 22:12:00   个人的兴趣不等于工作,只要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和一个具有 社会责任感的良心。就会做一个好法官,好检察官,和一个好人。 ************************************************************
民商法理论学习与律师实务 作者: 上海商商 时间:2000-12-31 22:03:00
  很有幸能在杨老师的网站和这么多的法律高手交流学习法律的经 验,我是真的被感动了。在这个千禧之年元旦,冒昧说一些胡言乱语, 各位愿意看看就算了,不必当真。我想谈谈我对于民商法理论学习看 法的转变过程:   一、 法律等于数学公式。   进大学前,我是十足的理科生,到法律系后,我没听几场课,就 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什么法学理论不理论,“法律就等于数学公式” ,案情是已知条件,法院判决是未知条件,律师办理案件就是在解一 道数学题,从已知到未知。   毕业实习,我在法院,和法官一起办案子,发现法官也在找法条, 我更乐了。原来法律工作者就是这么简单,法官根本不管什么法学理 论,有些法官还在嘲笑哪些大学教授作代理人的傻样。   二、 法学理论是找法条的工具。   到律师事务所后,我跟着事务所主任办案子,主任也是经常叫我 找法条。有一次,主任叫我找个什么方面的法律规定,我脱口而出 “以前什么地方不是有吗,是怎样怎样的”,主任说,“不是,你应 该找哪些哪些规定”,我按照他的指示也找到了相关规定。仔细一看, 不同法律适用将对我的当事人可能造成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是什 么回事?   原来我不信很多师兄说的“学习法律律考开始”,现在我基本赞 同这个观点。在准备律师资格考试的过程中,我系统地认真地看了当 年律考法条,我发现,有些法律之间好像存在互相冲突的地方。我把 一些疑惑记下来,以为这些将是我利用法律、转法律空子的绝招。   我顺利以高分通过律考,取得律师牌照,开始律师执业。由于历 史原因,我们为房地产开发商、施工企业、设计单位、政府部门的质 量监督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经常变换角色。在 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发现,原来适用本案的法条看似很多,但 实际上只有一个,这个法条才是法律的本质。很多律师自以为找到了 法条,实际上错误适用了法律。有一次开庭,我们每讲一个观点,主 审法官老是问我们“法律依据呢?”庭后,我说这个法官态度这么不 好?我的boss说,“我就喜欢很主观的法官,别看他在庭上威风的很, 我骗了他不知道!”   如何找到这个代表法律本质的法条呢?我被迫认真看名律师的代 理词,看知名教授的法学著作,从中我领悟到很多,原来法学理论是 找法条的工具。   三、 学习法学理论对于律师实务的巨大作用。   首先、学习法律理论可以开拓视野。我们经常接一些被认为“没 治”的案子,通过我们的服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讲合 理性,讲公平性。我们的这些理由,通过当事人的其他努力,的确取 得了很好的代理效果。有时,我自己也在怀疑,在没有法律依据,根 据某些法律依据对我的当事人很不利的情况下,我们代理律师讲一些 合理性、公平性,到底有多大作用?但通过学习法学理论,的确拓宽 了律师代理的思路。   其次,学习法学理论,可以提高庭审效果。在开庭过程中,我们 可以洋洋洒洒讲很多道理,最后归结到某一条法律依据。而有些律师, 往往采取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在法庭辩论时,就只会说 “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再次,学习法学理论,最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 案件,特别是非诉讼的项目服务,需要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同 时考虑我国法律发展的动向,为当事人设计好的法律方案。在建筑工 程合同中,原来建设部发了一个文件“禁止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施工” ,我们有一个当事人(房地产发展商)需要开发一个社区性的大型楼 盘,不可能所有资金都有自己投入,通过我的设计,合理规避了建设 部这个规定。去年新的合同法颁布后,合同严格无效理论得到法律明 确。该楼盘在上海已经开盘,并卖得很好。在这个项目服务的过程中, 我们收取了240万的律师费,但一旦合同无效,我们将承担0倍律师费 的赔偿。   现在有些人将律师总结为三类,学者型、市场型和诉棍型,这三 种律师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必将各自取到相应的作用。作为从 大学出来的年轻律师,有机会在杨老师向各位师兄学习,我会坚定作 一名学者型律师。(1576字) 法律就是法条,是一个绝对的错误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2:12:00   法律是知识的积累,法律是理论的积淀。学习法学理论,是由梅 子说的三个好处,但是,最重要的,是真正理解法律,应用法律,服 务社会。 法律不是法条,正如经济学不是数学公式一样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2-31 22:26:00 这个社会迟早会需要学者型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2-31 22:12:00 我的一点看法 作者: 华英雄 时间:2000-12-31 22:17:00   我觉得做为新世纪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不仅仅要是那种学者型的   更要是能适应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工作   最重要是要有高尚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能做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最最根本的是   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RE: 民商法理论学习与律师实务 作者: s375s 时间:2000-12-31 22:21:00   我不赞同您的观点。法理不是找法条的工具,而是法条的源泉和 法律适用的基础。 说明我的理解不够深刻,甚至错误! 作者: 上海商商 时间:2000-12-31 22:25:00 我的一点看法 作者: 小丁 时间:2000-12-31 22:44:00   我在一定程度上同意商商兄的观点。   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站在律师的角度来讲,在某些时候法理, 特别是民商法理论功底的确能够解决法律条文冲突时的选择适用问题。 如果说法理是条文的来源,那也没错,但那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讲 的。而当面对法官要求你讲清楚为什么不同意对方律师引用的条文而 应当适用你引用的条文时,不倒推一下行吗?   其实不光是律师,检、法官都会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我的办公 室里同事就会经常问我为什么为用这一条而要用那一条,我的解释也 只能运用我所掌握的法学理论。   因此,我想引导司法工作者学习民商法理论的动因正是商商兄所 讲的法条适用需要法理解释。就此而言,我想与杨教授所倡导的学习 方法并不矛盾。 谢谢小丁 作者: 上海商商 时间:2000-12-31 22:48:00   写这一体会,我的确是因为感动了,为大家的真诚而感动。   这是我的一点体会:很多人把法律理论看得很神秘,很神圣,其 实,我实在觉得法理理论比起其他学科来说,实在是最没有理论的理 论。 对商商的结论还是不能苟同,因为法学理论还是很深刻的。可以看看 德国民法典,没有深厚的理论修养,不会看懂得。就是通俗立法闹的。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2-31 23:01:00   接:立新论坛跨世纪讨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