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研究》

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初版,562pp.,28元。
             贺卫方

  从前,司法制度问题很少引起主流法学界的关注。其中原因,除
了法制建设过程中通常对立法建构更重视外,还跟传统上规范法学的
主导地位以及法律学科自身的分类有关。司法研究并非法学的分支学
科,虽然宪法、法理学、诉讼程序法以及法律史等领域的学者都有所
涉及,但是学科划分开辟了视野,又遮蔽了视野;仿佛探照灯,强烈
的光柱无法避免明显的死角,令我们对司法制度这一法律秩序中至关
重要的因素难以展开深入的研究,从事法律学习的人们在知识和技术
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方面的缺陷。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
多的人进入司法研究这个领域,司法改革成为各种学术研讨会的主题,
大量论文、著作涌现出来,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著名民法学家王
利明教授也加入到司法研究的学者行列中,而且出手不凡,一下子就
是五十万言,这是很令人兴奋的事情。

  本书是时下关于中国司法改革最全面的著作。书分两编,凡十三
章,第一编总论,涉及司法制度而不只是司法改革的一系列基本的理
论问题,例如司法权的性质、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权威与司法
民主等等。第二编则分门别类地对改革所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作了细
致的阐述。这样的写作布局表现了作者宏大的视野和勃勃雄心,而且
也为读者全方位地理解司法制度以及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完整
的框架和基本的知识基础。

  当然,体系宏大本身未必总是优点,因为体系化的叙事总需要作
者提出一种新的核心理论,并且由于这个核心理论从而使具体问题有
了与前人不同的解读。体系化理论是对常规的突破,它不拘泥于细枝
末节,又能够获得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和谐。与此同时,不拘细节并不
是无视细节;理论家的论证也需要历史家的功夫。在今天这样一个学
术分工越来越细化和深化的时代,追求体系化和全方位可能意味着不
得不在一些作者平常缺乏研究的领域里依赖二手资料,而且容易出现
鉴别能力方面的困难。在本书里,我们看得到这样的例子。例如在涉
及中国古典法律制度时,对行政、司法诸权合一的历史成因和权力形
态的解释(页4-5,98-9,等等),对于所谓中国古代判例法传统
以及对现行判决拘束力的论说(页255-256),中国古代已经有“陪
审思想”的说法(页384注2),涉及我国现行宪政体制时不断地将其
称为“议行合一”体制(全书至少六次),司法现代化的命题及其论
证(页40及以下)以及在论述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时作者所表达
的见解,都因为所依据资料或论著本身所存在问题而弱化了相关论证
的说服力。尽管如此,作者还是在许多方面显示了他的洞察力。给我
留下较深印象的地方包括我国何以应当更多地借鉴对抗制(页314及
以下),现行司法管理制度中面临的法官素质与司法独立之间的悖论
或恶性循环(页318,321,465等),判决理由在司法决策中的价值
(页352-35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如何合理化(页119
-120,456及以下),等等,作者的解说不仅具有相当强有力的理论
和逻辑的力量,而且也具有对策性研究所应有的可操作性,对于今后
中国司法改革的战略以及具体措施的选择都是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的。

  理论与对策之间的平衡是一个不容易达到的境界。实际上,在这
背后是作者的自我角色定位问题。定位不同,话语风格、叙事方式甚
至所持观点便会出现差异。本书作者既是一位学者,同时又是这一代
学者中参与实际制度改革的活跃人物。这样的双重身份在本书中留下
了深刻的印记。注意将相关观点解释为与官方见解相一致,以经典作
家及领导人的话语作为论据,对某些尖锐问题缺少超越官方话语的论
证(尤其是政党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参看页88,105-107,
117-8),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虽然这样的话语风格以及观点
的呈现方式在实际上具有“托‘今’改制”的效果,有助于减少相关
主张在接受过程中的阻力,但是,其中的代价也不小。以政治话语为
主导的旧有法律学术研究范式难以通过这种研究实现真正的转换。没
有这种转换,中国的法律学术便无以自立,法学没有自家独立的话语,
也难以产生以此种话语以及知识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
或集团,难以产生社会对法律知识的依赖,依法治国云云终究不过是
托诸空言而已。

  不仅如此,托今改制还可能使“戴帽”话语与实际主张之间出现
内在的矛盾。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在本书中,作者一方面强调我们不
实行三权分立,而是议行合一,另一方面,又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对法院的监督只能表现为对财政、人事等方面的控制,议会不能干预
司法独立,不能从事所谓“个案监督”。实际上,作者所主张的议会
与法院之间关系的具体内容与美国这样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不存
在实质性的差别,或者说,基本上属于实行议会制民主的国家所实行
的模式。然而,作者还是要说我们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并且认定“司
法独立具有一定的虚伪性,司法独立是按照三权分离〖立〗学说建立
起来的制度,但三权分离〖立〗只是资产阶级国家权利〖力〗的一种
分工”(页97)。这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由于过分地依赖或运用政治话语,作者对某些本来从学者的角度
能够加以深入例证的问题失之交臂。例如上面提到的政党与司法之间
的关系,问题虽然尖锐而敏感,但是学者在这里并非无所作为。首先
我们需要对这种关系在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别给予清楚的辨析,
而不是像书中那样,历数西方若干国家政党影响司法任命的事实后,
一言以蔽之:“司法也并不是完全超然独立于政党和政治之外的,它
最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页98)这样的结论可能引起误导,因
为它忽视了政党与司法关系在不同语境下的深刻差异。其次,在目前
的舆论气候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独立对社会稳定、市场经济、
官场清廉等的重大价值的分析,对我国的政党与司法之间关系加以全
新的构思,或者,从更技术化的角度对这类重大的价值问题作出新的
回应。这样做,既有助于真正的制度创新,而且也可能具有学术或理
论的意义。“对症亦知须药换,出新何术得陈推”(钱钟书诗句),
质之王先生,不知以为然否?

  本书在写作规范以及编校质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疏漏,拣其中明
显者列出,以便修订版改正:Inns of Court译名不统一,页90为
“法庭学院”,397、522为“法学会”(窃以为最好的译名也许是
“律师会馆”);Lord Chancellor译为“政府法律顾问”(页423),
误;页348所引“正如伯曼所指出的”一段话,实际上是在伯曼编的
那本书所收以研究法官问题而知名的名法学家John P. Dawson文章中
的一段话(引注中此种笼统引之而不注出具体作者的例子尚有不少);
英国名法官Edward Coke在页90被误植为Edward Kock,他的同一段引
文在两处由于出处不同而译文颇有差异;页45引《大宪章》时有遗漏
(原文“卐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换成汉语,只剩下“除以国法外”)。另外,
校对上的鲁鱼亥豕之误可谓比比皆是,不一一点出了。

  注:本文由贺教授提供,著作权归属作者。原载《中外法学》
2000年第2期。

          研究司法改革问题的力作
      ——王利明教授《司法改革研究》述评

              程 啸

  日前,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撰写的《司法
改革研究》一书,该书是作者对我国司法问题在长时间的观察与深入
思考后的学术结晶。

  从全书的篇章体例可以看出,作者在写作该书时力图摆脱就制度
论制度或从理论到理论的两种传统模式。全书被分为两大部分,第一
部分为“总论”。在该部分,作者对司法制度政治理论与哲学观念上
的问题作了深层次的探讨。全书的切入点选在对全书的核心概念——
“司法”的界定上,作者认为所谓司法“是指依法享有司法权的国家
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诉讼纠纷的活动”。明确司法的概念
后,作者进入了对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司法公正的标准的论述。
作者认为,司法公正的标准为:1.严格适用实体法;2.独立、廉洁与
有效;3.严格遵守程序;4.准确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5.裁
判结果的公正。(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此确定的司法公正的标准成
为贯穿全书后半部分对具体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评判标准)。紧接着,
作者探讨了司法公正与法治、法律秩序、司法改革及司法现代化之间
的关系。结束上述内容后,作者并未直接进入对司法的性质(即全书
的第三章“司法的独立性”、第四章“司法的权威性与民主性”)的
论述,而是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探讨了程序公正的问题。这种安排实
际上体现了作者对这样一种现代西方法律原则的认同,即法官必须在
法庭可能的范围内判定真相,虽然他只可能接近真相,而不可能掌握
绝对真相。惟有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之下,才会非常重视程序的标准化。
更深入地说,作者对程序公正重要性的这种适当的强调,其哲学层面
上的根源在于作者对人类理性局限性的透彻认识,而这也正是全部司
法制度设计的必要性所在。在全书的第二部分“司法体制和审判方式
改革”中,作者就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分别进行了深
入细致的阐述。这些问题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审查制度”、
“审判方式改革”、“陪审制度”、“法律职业与法官制度”、“法
官与律师”等。在全书“总论”阐述的原理的指导下,作者对这些具
体制度、问题的研讨可谓高屋建瓴,其深度与广度都是非常难得的。
尤其对一些司法实践中看似琐屑,实则“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作者加以了充分、细致、缜密的研讨。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