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新发展》

[中]赵理海(1916— )
  本书是著名国际法学家赵理海的一部重要著作。赵理海曾就读于
美国哈佛大学,获国际法博士学位。历任武汉大学、中央大学、南京
大学、北京大学教授,长期从事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教学与研究。
1983年任美国纽约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历任中国政法学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理事、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希腊国际公法与国际
关系学会国际理事会理事,中国海洋学会理事,中国海洋国际问题研
究会副会长,海洋法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法制委员
会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等职
。除本书外,还著有《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版)、主编有《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等书。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大陆架与国际法,从国际法的角度
探讨大陆架概念的由来、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性质、大陆架争端等问题;下编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介,系统
介绍和分析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及围绕这些
规定展开的斗争。

  作者认为,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概念,很早
就存在。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45年 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
关于大陆架底上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之后才出现的。公告发
表后不久,南美、中美、波斯湾和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纷纷提出单
方面要求,把它们的权力扩展到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从1949年起,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对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
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经过激烈辩论和多次修改终于通过了关于海洋法
的条款草案,共73条。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对
大陆架规定为; “(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二百米
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根据公约,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采用两个标准: 200米等深线或可
开发深度。对这两个标准,作者认为, “200米等深线早已落后于科
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速度。可开发条款,理论上含糊不清,实践中只能
有利于超级大国及其他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家,因而也早已为人们所唾
弃。”(《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
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性质,作者认为公约给予了明确的回答,
公约没有赋予沿海国家任何主权权利,只规定“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
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1982年 4月30日通过的《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也进行了规定。
它的规定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
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
架、陆坡和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岛屿的大陆架,“适用于其他陆
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
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作者认为这一定义较1958
年《大陆架公约》的定义“既考虑到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确定大
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又照顾到大陆架狭窄的国家的利
益,大陆架不足200海里者,可延伸到200海里”。(第20页)依作者
的观点,这些规定对我国来讲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因为我国的冲绳海
槽没有大陆基。“我们主张对《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提出修改意
见:(1)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远不超过大陆边的外缘;
(2)在不妨碍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下,可扩展到200海里”。(第
22页)

  作者通过对各国实践的分析指出,“由于石油资源不断发现,海
洋技术迅速发展,从50年代起,各国对大陆架提出的要求纷至沓来,
由单方面要求而引起的大陆架争端层出不穷,有关国家缔结的划分大
陆架协定,以及阐述各国对大陆架原则立场的国际宣告,愈来愈多”。
(第24页)作者重点剖析了70至80年代比较重要的大陆架争端和案例,
包括:北海大陆架案、希腊和土耳其有关爱琴海的大陆架争端、英法
大陆架仲裁案、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冰鸟和(挪威)扬马延岛
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分界线问题,等等。作者特别强调,南沙群岛、西
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
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越南当局1973年 9月宣布将南沙群岛中的
南威、太平等10多个岛屿划入越南版图是非法、无效的。

  作者还着重论述了我国东海的大陆架问题。他指出,我国东海的
大陆架海底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石油资源,被认为是世界上石油远景最
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1974年 1月30日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
局背着中国签订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
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南朝鲜的“共同开发区”。对此,
我国外交部多次发表声明,指出“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签
订的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和无效的”。“中
国政府决不能同意。”“任何国家和私人如果在该‘协定’所划定的
所谓‘共同开发区’内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同此引起的一切后
果承担全部责任。”日本某些人士辩说“日韩大陆架协定,避开了日
中两国间主权重叠的地区”,“日韩联合开发地区是我国和中国之间
的等距离中间线、限定在日本方面设置的”等等,对此作者进行了有
力的考察和论证,证明这些说法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本书的下编,作者详细介绍、分析和评介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
会议在签订《海洋法公约》过程中对各个主要问题进行的斗争情况及
公约的最后规定,并阐明了我国对待各个问题的原则立场。这些问题
主要有: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问题,包括领海、领海范围内的
海峡通行、群岛和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关于国家管辖范围
以外的海域问题;防止海洋污染和海洋科学研究问题以及争端的解决。
最后,作者结论性地指出,海洋法公约“既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又考虑到发达国家,以及沿海国和内陆国的利益。因此,这是一项较
合理的能为多数国家接受的国际海洋法公约 。”

  《海洋法的新发展》一书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海洋法所发
生的巨大变化以及围绕这些变化所产生的国家间的斗争进行了系统的
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该书内容丰富,论述深刻,是国
际海洋法方面一部有学术价值的专著。

                       (刘素荣)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