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

[中]倪征噢(1906— )
  本书是著名国际法学家倪征噢的重要著作之一。倪征噢出生于江
苏省吴江县。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律系。1929年获美国斯坦福大
学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在东吴大学、大夏大学、持志大学讲授国际
法、国际私法等课程,并担任东吴大学法律系主任和校教务长。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参加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新中国
成立后任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法律顾问和外交部法律顾问。1981年在联
合国大会上当选为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现任国际法院法官。其他主要
著作有:《法律的进化》(1929)、《法律的假设性》(1931)、
《美国和英国的司法制度》(1947)、《船舶碰撞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1965)、《领海宽度问题的历史和现状》(1971)、《关于水域划
界问题的实践》(1971)、《关于国际海底的法律制度》(1972)、
《领海上空的法律地位》(1976)、《关于外层空间的国际法问题》
(1982)、《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1983)等。

  本书共分4章,内容为:关于司法管辖的一般概念、刑事管辖、
民事管辖、同行使管辖有关的几个问题。

  作者认为,“涉外案件中的司法管辖问题,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
和现实的意义。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行使司法管辖权是行使国家
主权的一种具体表现;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通过司法管辖权的行
使以及有关程序的实施,体现了国与国之间在法律方面的斗争和协作
”(《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64年版,前
言)。作者指出,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指的是一国受理某些具
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的法律依据。国际管辖问题只有在涉外诉讼案件中
才能发生。当案件涉及外侨或在国外的人或物,或者法律关系在外国
产生、变更、消灭或法律事实在外国发生时,便都有可能产生该国法
院对诉讼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国际司法管辖问题是国际法的重
要问题之一,对此各国通过长期的努力,已存在了一些概念和规范,
但国际间还没有一整套公认的关于国际管辖的规则或惯例。唯一获得
普遍承认的准则“是什么时候不能行使管辖,那就是外国、外国元首
及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第11页)。

  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传统的分法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属地主
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属人主义。也有的作者将各国实践分为三类:
英美法系国家采属地主义;欧洲有些国家基本上采属地主义,但承认
许多例外;另外一些国家采属人主义。作者认为,这些分法都不尽符
合实际,他指出,“在现代国际生活中,很难想象有任何一国采取绝
对属地主义或绝对属人主义。事实上,各国都是两者兼采并用的”
(第14页)。

  作者分析了各国对于空中刑事管辖的实践,指出在还没有签订国
际条约的情况下,有些国家是在国内法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比如苏联、
日本、印度、美国、英国等。同时作者也指出,还有很多问题没有通
过实践获得明确,比如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法律的冲突问题等。

  在谈到船舶上的犯罪时,作者指出,过去的一般做法是由般旗国
进行管辖。但由般旗国管辖这一规则不是普遍有效的,特别是当它们
进入外国领海的时候。对于船舶上的犯罪,实践中常常是根据犯罪行
为发生时船舶所处的不同领域以及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管辖的归属。当
外国轮船在中国港口停泊发生犯罪事件时,作者认为,根据领土主权
原则,理当由中国主管当局管辖,反之当中国船舶进出外国港口时,
也应自动尊重当地的法令和规章。

  作者在阐述了属地主义是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之后,又着重指出:
同时也存在其他一些管辖根据。比如,一国对其公民在国外的犯罪,
根据属人优越权的原则,亨有管辖权;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实施
的某种行为,只要该外国人在犯罪后进入这些国家境内,也主张管辖。
此外,对于海盗和战犯案件,各国都有权管辖。

  有关国际民事管辖的确实,较之刑事管辖更为复杂。作者对于民
事案件管辖的阐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种联系因素,阐述据以
行使民事管辖的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居住在或置身
于管辖国、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国籍隶属于管辖国、被告有财产在管
辖国、诉讼原因发生在管辖国、诉讼标的在管辖国以及当事人协议或
默示同意由管辖国管辖;第二部分各类诉讼案件,阐述在国际贸易、
远洋运输、银行保险等业务方面以及外侨或华侨事务工作中可能发生
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这这些案件包括:契约案件、侵权
行为案件、财产案件、船舶案件、家事案件。

  作者认为,契约案件首先可以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管辖的标准,即
“以原就被”的原则,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此
外,根据契约案件的特别管辖规范,也可以在诉讼原因发生地提起诉
讼。诉讼原因发生地,分为契约成立地和义务履行地;在存在代理人
和共同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诉法院对代理人或共同债务人中的一
人有管辖权,对其他人也有管辖权。在这里,作者特别强调,如果有
些国家利用这种国内法上的程序原则,任意加以曲解,使之适用于不
在国内的外国被告,作为它们行使域外管辖的根据,这显然是不正当
的。

  对于侵权行为案件,作者通过对各国实践的分析指出,可以在侵
权行为地起诉。但作者同时也指出,对于行为地的意义,各国理解不
同。

  至于财产案件,作者论述道:财产(诉讼标目)所在地的法院有
管辖权。如果争议的财产是动产,原告除可以在财产所在地起诉外,
还可以在被告的信所地或居所地起诉;如果争议的财产是不动产,则
一般承认的原则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船舶是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特殊地位的财产,有关船舶碰撞等的海
损事故案件管辖,各国立法及实践差异很大。作者认为,根据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发生海损事
故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行使管辖:海损事故出事地在中国领水
内;事故造成中国人民财产损害;船舶出事后第一到达港口在中国;
船舶被中国当局扣押,或经提供保证免予扣押。如果海损事故造成中
国人民财产损害,而出事船舶的所有人在中国有业务代理人或者有可
供扣押的财产,则事故虽然不在中国领水内发生,也可以根据上述联
系因素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对船舶所有人是否行使管辖。如果事
故当事人同意由中国法院受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根据协议管
辖的原则,由中国法院受理”。(第91页)

  倪征噢的《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一书,以大量详实的资料
案例介绍、说明了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系统论述了各类涉外案
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对了解、研究国际司法管辖问题及指导司法实践
有重大意义。

                       (刘素荣)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