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中]周鲠生(1889—1971)
  著名国际法学家周生的重要著作。周鲠生又名周览,湖南长沙人。
早年留学日本、英国、法国等国,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
曾担任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辑所法制经济部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武汉
大学教务长和校长等职务。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武汉大学校长,中南
军政委员会委员兼文教委员会副主任、外交部顾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中国的
外交和立法工作作出过积极贡献。主要著作《国际法》是世界国际法
学中自成一派的法学著作。其它还有《国际法大纲》、《近代欧洲外
交史》、《不平等条约十讲》等。

  周鲠生认为,国际法按其字义所表示,意味着它是国家间的法律,
具体说来,它是国家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范。从实质上说,国际法是
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
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它有四项特性:

  第一是国际法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不是个人间或个人和国家间关系的规范,它是各国公认的规范,而不
是一国的立法部门规定的规则,这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最显著的区别。

  第二是国际法规律性,自十九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是作为对国
家有法律的约束力的,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而继续发展,各国统治阶
级通过议会和政府的表示自愿承担国际法的义务,各国舆论也无不认
定国家有遵守国际法的义务。不过国际法虽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
是原来不具有一定的制裁,这是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最突出的缺
点,因而一问被认为是法律中较弱的一个部门。

  第三是国际法的一般性,国际法是公认的国际行为规范,当然是
对各国一般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只能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般承认遵
行的共同国际法,理论和事实都是否定所谓特殊国际法的。

  第四是国际法的阶级性,法律为政治服务,具有阶级性,国际法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不例外,国际法则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
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同时代表各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即代表它们的协调的意志。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作者认为主要应包括惯例和条约,除此之外
其他如:各国政府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院的判
决;国内立法;捕获审检法庭和其他国内法院的判决;国际组织的决
议;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等等,都可以是国际法的渊源。

  在论述国际法的主体时,周鲠生指出,在国际法关系上国家是享
受权利,承担义务者,即所谓国际人格者,因而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具有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作
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是当然存在的,并不是国际法所赋予的,相
反地,国际法都是在主权国家相互交往的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而发展出
来的。国家主权有两方面的意义,即在国内是最高,对国外是独立的。
由于国家具有主权,它能独立地承担国际权利义务,并保证国际义务
的履行。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下列要素:一、定居的人民。二、确定的
领土。三、一定的政府组织。四、主权。作者的特别强调国家主权问
题,他认为把主权这一观念应用在国际法上,应该说,主权是国家具
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是怎样产生的呢;周鲠生认为新国家可以
由以下几种情形而产生:

  1、属于既存的国家的一部分,依武力分离而宣告独立。

  2、既存的国家的一部分或殖民地和平地分离而独立。

  3、新国家同既存的几个国家联合组成。

  4、一群移民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上建立新国家。

  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可以采取承认的态度。国家承认的方式
大致分为两类,即: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明示的承认可举出三
种:

   1、既存的国家的政府对新国家的政府明文的照会(或函电)正
式通知承认。

   2、数个国家,包含新国家在内,在公会上签一议定书,明文表
示承认新国家。

   3、数个国家,包含新国家在内,签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
新国家的条文。

  默示的承认方式有三种:

   1、既存的国家与新国家间正式缔结条约就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
尽管条约上无一语提到承认。

   2、既存的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就是承认新国家。

   3、现存的国家正式接受新国家所派之领事,亦是承认新国家的
表示,又既存的国家正式派遣领事于新国家而从新国家领有“领事职
务证书”也就构成承认新国家的实证,因为这样两个国家之间就开始
正式的交往。

  关于承认的效果,从政治方面说,承认就是承认国和被承认国政
治关系的开端,从而两国之间可以进行全面交往,特别是随之而来的
就是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从法律方面来说,对新国家的承认,不论
是法律的还是事实的,就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法律基础,
承认国就应该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和司
法决定的效力以及它的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等。

  有关国家的继承问题,周鲠生指出,凡值一个国家的情况发生变
更,别国(一国或数国)代替前者的地位而继承它的权利和义务,一
般叫做国家继承。可发生的情况有:

  1、一国合并于他国。

  2、一国分裂成数国。

  3、一国和他国组成联合。

  4、新国家从继承的国家或国家联合分离出来。

  5、殖民地解放而成为独立的国家。

  6、一国的领土一部分割让于他国。

  作者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四项:即自保权、独立权、
平等权和管辖权。同时,他强调,权利和义务两者是相关联的。国家
享受权利,同时也有不侵犯别国享有的权利的义务。国家违反这种义
务,就构成侵权行为,对此要承担责任:第一,给受害国以精神上的
满足,主要如表示遗憾、道歉、派遣专使、否认负责人员的行为,予
负责人员以适当处分等。第二是物质的赔偿,如对物质的损害给予赔
款,对事物恢复原状等。第三是刑事的制裁,在某些引起刑事责任的
严重事件上,国家的不法行为实质上也就是对这种行为实际负责的个
人的国际犯罪行为,因而应有刑事制裁。

  作者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公法的一般理论,其理论体系完整、见解
独特,同时介绍了外国处理涉外案件的大量实例,以及新中国建国十
几年中的一些外交和国际法实践,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高峻岭)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