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 Droit des Conflits Armes) 法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夏尔·卢梭的重要著作之一。夏尔·卢梭是 当代西方具有权威的国际法学者之一,长期担任巴黎大学国际法教授, 荣任国际法学会会长和名誉会员,并主编《国际公法》综合杂志。本 书出版于1983年,是关于战时法的一部专著。该书出版后被西方国际 法学者誉为有关武装冲突法方面的经典性著作。中译本有张凝等译《 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此外,卢梭还著 有 5卷《国际公法》,此书亦被西方学者公认为当代最优秀的一部一 般国际法著作。 全书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传统的解决方法:战争法,包括交战 和中立两篇,共8章;第二部分,集体安全体系中武力的使用,包括 放弃使用武力、对武力手段的限制、制止滥用武力等3章。 卢梭认为,“在历史进程中,武力曾在社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而无视这一点是不现实的”(《武装冲突法》,前言)。卢梭指出, 战争可以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社会学的、形而上学 的、伦理学的等各种不同的角度看待。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应将它视 为国际生活的一个因素,即构成“一个国际行为”。卢梭提出,“战 争不能仅仅根据它的客观要素(按照国际法规定的方法,在国家之间 存在着武装斗争)来给它下定义。战争还包含有主观要素。因为战争 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冲突中国家的意志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其 本身和在其法律效果中所要求得到的”(第5页)。 卢梭还区分了战 争与报复的不同。报复是一国由于另一国所做的损害自己的不法行为 而采取的违反国际法一般规则的强制措施,并以迫使该另一国遵守法 律为目的。报复的特点是有限地和暂时地诉诸武力,它不改变和平状 态并且不给第三国带来任何影响;而战争是在期限和广度上与维持和 平状态不相容的情况下诉诸物质武力。 卢梭认为战争法的渊源除包括占很大一部分的国际条约外,还存 在着来自国内法的渊源。后者的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此外,战争法 律还“来自那些逐渐地并且普遍地为人们所承认的习惯。来自法学家 们的理论,来自军事法庭的判例。”(第15页) 在“交战状态”一编中,卢梭提出,开战应有正式通知。通知的 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具有直接效果的宣战,地是附有条件的宣战 (最后通牒的方法)。卢梭还区别了战区与战场的概念,认为战争行 动原则上只能在某些特定地带进行。但卢梭也承认,现代战争总体性 的特征导致了战争行动战场的扩展,致使极少的空间能够逃脱交战状 态。 卢梭指出,战争行动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没有限制的,下列三种方 法和手段应予禁止:1、野蛮或残酷的方法和手段;2、背信弃义的方 法和手段;3、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在论及违反关于开战和战争进行的规则的制裁时,卢梭指出,在 1914年以前的无组织的国际社会中,这基本上是国家的事情;在有组 织的国际社会中,惩治分为国家惩治和国际惩治。“对轻微战争罪的 国家惩治是国家实施的,然而这种惩治仍表现出明显的国际性。因为, 国际刑事法庭在这方面履行了真正的国际职能。”(第129页) 卢梭 接着指出,战争罪是不受时效约束的,因为“罪行时效规则……,主 要是形式上的和规则程序上的规则,而不是实质性和规范性的规则, ……维持这条规则会保证罪大恶极的罪犯不受惩罚,令人气愤”(第 135页)。 卢梭对停战与停火加以了区别。卢梭认为,停战按其规定来说是 军事性的,但按其目的来说是政治性的;而停火只是暂时停止局部战 斗,它是由对峙的各军事指挥官之间的明示或默示的协定产生的。继 后卢梭又区分了停战与投降之间的区别,指出投降与停战的不同在于: 1、投降的性质主要是地方性的;2、投降的效果是即时的,而由停战 产生的义务在时间上却有延续性,而且期间还比较长; 3、投降明确 地阻止已经投降的部队重新拿起武器,而停战则是战争行动简单地停 止。”(第140页) 卢梭提出,在国际法中使用“海战”这一术语比使用“海上战争” 更为可取,因为“海战”包含的内容更广泛,它包括海底作战。海上 战场的空间区域包括交战国的领海和公海。海战的战争行动手段主要 包括封锁、水雷和潜水艇的使用等。 卢梭认为,“空战”应“包括由飞行器(气球、飞艇、飞机、水 上飞机、直升飞机)所进行的,并用来反对敌人的所有军事行动的观 察行为和摧毁行为”(第271页)。 对于中立的问题,卢梭指出,“中立可以看作是一种法律地位或 者是一种政治行为。前者指两个或几个国家发生战争时,一国置身于 这场战争之外,不以加入战争行动的直接方式或以对交战国此方或彼 方予以援助的间接方式卷入战争的一种地位。后者指一国所采取的坚 持不参与涉及两个或几个国家的战争的行动路线”(第283页)。 卢 梭提出,中立国的义务是不作为和公正不偏;其权利包括: 1、中立 国领土不可侵犯; 2、中立国之间以及它们同交战国之间的商业关系 自由。 在此之后,卢梭论述了集体安全体系中武力的使用。指出,集体 安全体系是建立在整个国际社会合作的基础上的,其目的是组织国际 社会所有成员的普遍安全,其实现的方法是在原则上布置一种普遍合 作。任何组织集体安全的体系都包含3个因素:1、制订规章,规章中 有可能规定禁止以诉诸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使用武力 手段的限制,即裁减控制军备; 3、制止滥用武力,即通过集体反对 侵略者的共同行动来制止战争。 卢梭还指出,长期以来使用的裁军这一词语并不确切,事实上裁 军有时是指军备限制,有时是指裁减军备,有时是指取消军备。卢梭 在对裁军进行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说,从1945年以来,裁军在军备的各 个领域中都没有取得任何重要进展。 卢梭的《武装冲突法》一书对传统的战争和现代战争进行了详细 分析,阐述了战争的规则和特点,并以大量实例加以说明,内容丰富、 论述清楚,是了解战争法的一部有价值的论著。 (刘素荣)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