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Social and Philosophical Problems)

[苏]Л·C·雅维茨(L·S·Jawitsch生卒年不详)
   这是苏联法学家雅维茨关于法的理论问题的一部专著。雅维茨,
 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学教授,曾获法学博士学位,是当代苏联法学理
 论界较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法的一般理论》是作者对法学理论,尤
 其是法社会学和法哲学问题进行多年研究基础上写成的。1976年由列
 宁格勒大学出版社出版。1980年由科里弗顿翻译成英文,作为苏联向
 国外推荐的反映苏联学术水平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丛书之一出版。
 1986年 6月,辽宁出版社出版了朱景文根据英译本翻译的中译本(孙
 国华校)。

   作者在《法的一般理论》一书中,对法的形成和法律形式与其它
 社会现象的联系、法的本质和它在客观法与主观权利中的体现以及法
 的实现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作者指出,“法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
 方式的固定的特殊形式,因此从一开始,它就同作为对自然对象的劳
 动成果的占有的事实上的财产关系相联系。”(《法的一般理论》辽
 宁出版社1986年第18页)“法的最深刻的根源,延伸到生产工具和生
 产资料的占有,延伸到劳动成果的占有及其分配”。(第20页)“法
 的基础是对物和财产的实际占有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第21页)
 同时,法律形式的存在,也是与阶级敌对的社会形态与国家的存在紧
 密联系在一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之一,没有国
 家就不可能存在法,而国家离开法也无法正常有效地发挥其职能。法
 和国家都是以阶级社会的经济为因果关系的,二者之间不存在谁先于
 谁的问题,只有职能上的联系。

   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在物质上、经济上被制约着的、上升为法
 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意志)”(第71页)具体地说,法的本质分
 为三级:“上升为法律的统治意志是法的第一级本质”;“法的第二
 级本质是个人和阶级关于对他们的利益给予法律的和政治的承认的要
 求。”“实际的财产关系的物质内容和意志中界,客观上需要一种法
 律形式的巩固,使自己在将来带有重要的属性,这种实际财产关系构
 成第三级的法的基础(本质)。”(第71、73、75页)对法的认识次
 序是从法的第一级本质到第二级本质,再到第三级本质,面法的形成
 次序则恰恰与此相反。作者认为,不能将法简单地归结为阶级压迫,
 而法执行其社会公共职能也无法排除其阶级倾向性。另外,体现在法
 中的意志最终是由经济决定的,但法也直接信赖于道德的、政治的、
 文化的和意识形态的其它许多社会因素。上层建筑不仅包括法,也包
 括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制等。法是一种来自人的社会性、历史性、
 来自对个人的积极自主性的客观需要,代表着一般的社会学范畴的特
 殊社会现象,是保证社会交往和人类文明的必要条件。在对法的本质
 分析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法的定义:“法是物质地被决定的上升为法
 律的阶级的共同意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全民意志),不仅直接表
 现在具有国家约束力的一般规定中而且表现在由这些规定所确认的社
 会关系主体的实际权利中,它们的性质和内容在客观上是被决定的。”
 (第93页)这一定义提出了法的意志性、规范性、物质制约性和阶级
 倾向性,强调了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密切联系。 

   作者对法的实现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
 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
 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
 是。”(第170页)法的实现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通过法律关系,
 一种是通过法律联系即不通过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在形式上它以被授权人和承担义务人之间的被个别决定的联系而出现,
 而它的直接内容代表了实现他们的权利和履行加给他们的法律义务的
 那些人的相互作用。” (第180页)法律联系是不具体的权利人与义
 务人之间的关系,它包括权利人与义务人都不具体和权利人与义务一
 方具体二种情形。法律关系与法律联系的区别“归结为参加者、权利
 和义务的具体化” (第179页)接着,作者对法律关系进行了分类:
 “法律关系是从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法律事实)中产生的。在第一
 种场合我们可以说是建立权利性的法律关系,即法和权利的实现的正
 常过程以及相应地履行法律义务的正常过程。这通常构成一国现行法
 律关系的大部分。在第二种场合是保护性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实现
 法律责任或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保护权利和适用法律规范的制裁。
 这样的法律关系与法律的反常状态相联系。” (第186页)也可将法
 律关系分为实现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的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规范制裁
 部分的法律关系二类。另外,“分析法的实现也能够从另一方面来探
 讨,即从法律规则和它们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在社会事务中通过某种
 行为而被实现的方面来探讨”。在这种意义上,可分为 “(1)遵守
 法律的禁令和禁止;(2)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3)意味着国
 家权力对法律规定的实现进行干预的法律规则的适用。”(第194页)
 其中,第一种方式是不通过法律关系实现的,第二、三种方式是通过
 法律关系实现的。

   另外,作者还对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立法体系、法的原则、法
 与平等、正义、权利;法制、法律秩序、民主以及违法等诸问题作了
 阐述。

   雅维茨在《法的一般理论》一书中,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指导下,将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最新科学方法引入法学研究
 中来,从法社会学与法哲学角度对法与法律现象进行了全面的考察,
 反映了苏联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动向,他提出的许多观点,对我国法学
 理论的研究有较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冰客)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