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VolRerrecht)

[奥]菲德罗斯(Verdross, 1890—? )
  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的著作之一。菲德罗斯出生于奥地利
因斯布鲁克,求学于维也纳大学,并于1913年获得博士学位。第一次
世界大战期间任高等军法会议法官,起草了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
意见书。 后曾担任外交官。 1922年后开始教授国际法、国际私法。
1924年作奥地利公法杂志编辑,同时还任宪法法院法官。他也是国际
法学会会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欧
洲人权法院法官,并曾任1961年联合国外交关系会议主席。1937年出
版了《国际公法》,该书几经再版,由李浩培译成中文,1981年商务
印书馆出版中译本。

  作者认为,狭义的国际法规定一些国家以及主权的社会之间的关
系。这是最主要的。广义的国际法包括许多种类:其他社会通过国际
法同国际社会相联结,如武装对抗集团和托管领土,联合国组织和一
些专门机关,它们在相互间以及在同各国的关系上,都以国际法主体
出现。一些个别的法规直接地规定个人的关系,一些条约是由国际法
上的国际组织同私的国际组织之间、或者由国家同外国私人,以平等
者之间的一个国际法条约的方式缔结的。

  作者认为,为什么会产生国际法呢?只有在多数独立国家同时并
立的条件下,国际法才能发展。这些国家必须是自主的或主权的国家,
主权国家是完全自治的,因而是独立的、不服从任何其他国家法律秩
序的社会。但它们还从属于道德规范和实定国际法,因为各国的独立
只是意味着它们不从属于外国的法律秩序,而并不是指它们不从属于
道德规范和国际法。各国并不是孤独地相并存着,而是结合成为一人
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它的成员之间进行往来,哪里就有法,并且实
定国际法只能在各民族的某些一致的法律观念的基础上发展。这个一
致的事实给我们指出,在各民族心理上不一对致的下面,存在着一个
共同的和一般的人类天性,如人权宣言中指出的:人皆生而自由,在
尊严能权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赋有理性良知。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
自然而然地就产生了国际法。  作者指出,人类的天性指示我们在
和平的秩序中生活,因为只有这样,人类的本质才能得到完全的发展,
我们的社会天性把我们导向着这个目的,人们称为法律的理念。法律
的理念道德导致一些小集团的形成,然后导致一些国家和帝国的成立,
最后导致一个包括全体人类的社会的形成。法律理念的本质,最初即
和平秩序的理念,这个理念禁止人对人使用暴力,而只是许可使用暴
力作为社会对违法者的不法行为的反映,后来,这个理念扩大成为主
要是一个道德社会的理念。法律的理念是每个法律社会的基础。一个
强制的秩序,如果不是以这个理念作为指导,就不是法律秩序,而是
具有调整的作用,因为任何实定的法律秩序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在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作者既反对一元论,也反对二
元论。他主张以国际法处于第一位为基础的温和的或有组织的一元论,
既维持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异,同时也强调指出了它们在国际法社
会宪法的基础上,结合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这个理论虽然承认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可能发生抵触,然而也看到这些抵触并不是确
定性的,而是可以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中得到解决的。

  作者详细阐述了国际法的特性:(1)中央机关的相对缺少;
(2)集体责任和部分个人责任;(3)国际法需要补充; (4)国际
法义务原则上的相对性与共同义务的形成; (5)个人的间接关系及
其松弛;(6)国际法的个人主义性和社会性国际法的萌芽;(7)国
际法主体的相对稀少性;(8)强行的和柔性的国法规范;(9)一般
的和特殊的国际法;(10)善意的原则与权利滥用;(11)实效原则
及其界限;(12)人道原则;(13)国际法的体系;(14)国际社会
的宪法。

  作者指出,一个主权国家需具备如下法律要件: 1、它并不仅仅
是人类为个别目的的结合,国家对国民行使对人最高权; 2、它必须
是一个持久的社会,社个社会在世代相续中维持它的生命; 3、通过
完全自治这个标志,一个主权国家同只享有部分自治的那些社会,以
及同被外国社会治理的那些国际法主体,区别开来; 4、完全自治的
国家,只有当它们在法律上不依存于其他国家,并且只是从属于国际
法,才是主权国家;5、国际法的直接性;6、国家秩序必须经常得到
遵守,而且必须对违法者予以实行;7、国家必须有自己的领土;8、
一个国家必须有这样的组织,以便它能按照国际法规范来生活,这样,
它必须有对外往来的机关,并且处于遵守国际法规范的地位。

  对于国家权利问题,作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在国际法上,
有着少数根本性的权利,对此人们称为基本权利。包括:

   (1)政治独立的尊重。各国相互负有义务尊重它们的政治独立
及其内部秩序。各国的政治独立,既包括它们的内政,也包括它们的
对外政策,各国有义务尊重这两个方面。主权国家政治独立的结果是,
它们相互间是平权的。所以,各国平等的原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
权利。它也并不意味着一切国家享有相同的权利,而只是意味着任何
主权国家都不从属于其他主权。政治独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家豁
免权,任何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都不服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秩序,在
平等者之间,没有统治。这个豁免权是绝对的,因为一个国家,在其
作为公权持有者出现的范围内,既不服从国际法。

   (2)领土最高权的尊重。国家不仅是人的团体,而且也是领土
团体,所以,它们也不得侵犯其他国家所保留的那些空间。它们在原
则上负有义务,在没有得到当地国家的同意下,不在外国的最高权空
间内进行任何职务行为。

   (3)荣誉的尊重。国际法也使各国际法主体负担义务不相互毁
损荣誉。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容许它的机关侮慢或者轻蔑地对待一个
外国政府或者一个外国民族。各国不仅负有义务自己不对其他国家和
民族进行任何侮辱,而且也负有义务把在其领土上对外国和外国政府
实施侮辱的私人予以惩罚。

   (4)关于往来的基本权利。有组织的国际社会使各国负担义务
以协作达成一定的目的,在这种国际社会中,法律才第一次有详细的
经验,而一般国际法在原则上只要求各国不作为,即不干涉其他国家
的范围。

  作者对国际法作了一个概括的总结。他指出,最初的国际法是纯
粹的“国家间法”,因为它的规则只有这两重任务:划定各国相互间
的权力范围,并且规定它们在相互基础上的往来,自从十九世纪以来,
对于这两个任务才加入了一个新任务,即通过各国的协作追求人类共
同目的任务。国际法的有效性,最后不依赖于制裁,而依赖于各国对
法律的尊重。如果对法律不加尊重,那么制裁也没有利益,因为任意
决定的强制办法,较之合法予以制裁的不法事实,构成更为重大的祸
害。

  本书是世界大战以来在欧洲出版的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一本国际
法专著,它既包括平时法,也包括战时法,并达到了很高标准的准确
性和精密性,它使国际法哲学的讨论与各国政府和法院的国际实践的
详尽叙述和评论相结合。作者完全地叙述了欧洲大陆的国际法文献。
在著作和他人的见解不同时,对不同的意见给与了完全和公平的说明。
该书包含重要的理论部分和丰富的事实材料,使它成为有价值的国际
法参考书。

                        (高峻岭)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