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本海国际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德]奥本海(Oppenheim, 1858-1919)





  德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的最重要著作。奥本海出生于德国法

兰克福的温德肯。1878-1880年在阿根廷、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

法律。后曾在德国的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年移

居英国专门研究国际法,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大学讲授国

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于西方法学界。该书曾多次再版并得

以广泛传播。中译本有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奥本海国际法》(1955

年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9年

版)。奥本海的其它著作有:《国际法的前途》(1911年)、《陆地

战争》(1912年与艾德门合编)、《巴拿马运河的冲突》(1913年)、

《国际法与外交》(1917年)、《国际联盟及其问题》(1919年)等。

奥本海除写作和讲授国际法外,还担任《国际公法刊物》的编辑,同

时荣任肯特“国际法学会”正式会员,马德里法学会名誉会员以及美

国国际法学会的通讯会员。



  本书在奥本海生前由本人曾修订过一次,后由劳特派特多次修订,

已出到了第8版。(赫希·劳特派特1897-1960,奥地利人,他原是奥

本海的学生,在英国伦敦大学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一生著作颇丰,

晚年还曾任职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担任国际法院法官),所以,

严格地讲,现在这部《国际法》实际上是奥本海和劳特派特两人的合

著。



  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主要探讨平时法,下卷主要探讨争端法、

战争法和中立法。



  奥本海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它的存在

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内必须

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作为法

律的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至于这些规则应否是成文的规则,

或者在这个社会内应否有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那不是必要条件。因

此,法律的存在就不限于国内社会,而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



  作者认为,国际法是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

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在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规则的中央权威的情形下,各国就有

时必须自己来执行法律自助以及其他国家同情被侵害的国家而进行的

干涉,是国际法规则可能得到并实际上得到强制执行的方法。作者的

这一观点为列强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理论根据。



  在论述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时,奥本海写道:国家,当人民在

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国家就存在了。

国家的存在必须有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有人民。第二,必须有人民

所定居的土地。第三,必须有一个政府。第四,必须有一个主权的政

府。作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既然国际法是以作为主权

社会的国家的共同同意为根据的,因此国际社会的成员国是彼此平等

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就它们的力量、领土等方面来说,本来不是平

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尽管它们之间可以有种种差别,

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这是由于它们在国际社会内享有主权的结果。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作者指出,正如我们看到水流在地面上一样,

我们也可以说我们看到法律规则流在法律领域上。如果我们要知道这

些规则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就必须逆流而上,直到它们的起点。我们

找到这些规则发生的地方,那就是它们的渊源。因而,国际法的两个

主要渊源就是(一)国际条约,这是各国明示的同意。(二)习惯,

这是各国以暗含的同意或以行为表示的同意,即默示同意。同时还有

其它一些渊源,如:一般法律原则,法院判决,学者著作(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有关国际法的领域,奥本海认为近代国际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

它最初起源于基督教国家之间,而且几百年来只限于这些国家。在过

去许多世纪中,基督教国家和回教国家彼此长期互相仇视,基督教国

家和佛教国家之间没有经常的交往。但现在的情况是:实在国际法已

经不承认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因宗教或文化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了。



  奥本海以格老秀斯作为分界点,论述了古代国际法及近现代国际

法的发展变化,同时介绍了现存的各国际法学派。



  作者详尽论述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它所具有的基本权利,

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作的任何侵害行为之后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国

际法的客体包括国家领土、公海和个人。在战争法卷中,奥本海指出,

解决国际争端有几种方式。和协解决的方式有:谈判、斡旋和调停、

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军备的裁减和限制等等;强制解决的方式有:

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直到利用战争来解决争端。



  在《国际法》一书中,奥本海明显提出了一些荒谬的主张。如:

他认为国家只有通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在当时形势

下,使帝国主义列强得到借口来拖延对新国家的承认,拒绝给新国家

以国际法主体的平等权利。再如:作者提出国家为自卫的目的而对他

国作某些侵犯,在国际法上是允许的。由此,列强可以随意侵犯他国。

作者的另一个观点是:依据条约,一国对他国有权进行干涉,并举1906

年美国依据1903年哈瓦那条约干涉古巴,1914年依据1903年美巴条约

干涉巴拿马为例,这实际上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寻找法律依据。



  奥本海把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结合起来,

分析了当时的国际情况,以大量的资料和国际惯例,对第一次世界大

战以前的国际法学说,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奥本海国际法》曾被誉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精华,反映了西方

国际法的主要动向,是研究国际法的重要参考资料。尽管原书出版已

多年,它在国际上仍然很受重视。



                      (高峻岭)



  参考书目:《西方法学家生平与学说评介》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3年版。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