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

[中]韩忠谟(生卒年不详)
  本书作者是著名的刑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本书原稿完
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1954年后,作者在台湾大学执教,作为刑
法总则讲义。1955年印行出版。到1960年发行第3版,曾加修订。1971
年发行第9版时曾作重大修改,1981年印行了增订14版。

  本书包括15章,内容几乎遍及犯罪、刑罚方面的一切问题。同时
在阐述总则的原理时,对于刑法分则,其它刑事法规及行政法规,间
或也加以引论,以说明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另外本书在研讨理论之时,
对于中外判例及台湾“司法院”和前大理院的解释例也加以引证,以
便说明刑法和刑法理论在适用上的影响。

  作者在本书中首先阐明了刑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相当于大陆刑法
学中所讲的绪论篇。内容包括刑法的定义、机能、地位,刑法的基本
原则、历史上几个主要的刑法学流派及当今欧美各国和中国的刑法学
发展现状。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讲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讲了此原则的历史沿革及理论
基础,如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报应原则等,同时还阐明了原
则的内容,即禁止类推、事后法、习惯法、绝对不定期刑和法律不明
确,说明此原则虽然在二战以前面临淘汰的危险,战后各国普遍地认
识到此原则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在刑法学的发展概览上,其一,阐明
了标志近代刑法学诞生的古典学派,包括主张功利主义的贝卡利亚和
安塞尔·费尔巴哈及提出道德报应论的康德和法律报应论的黑格尔,
此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主张意志自由论,继承了古典自然法的观点;
其二,介绍了刑事人类学派,以龙勃罗梭、加罗弗洛为代表,提出天
生犯罪人的主张,否认意志自由,犯罪和道德无关;其三,介绍了刑
事社会学派,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环境条件和出生、
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主张刑罚的不定期性、
刑罚个别化和教育刑的观点,提出了“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
正的,不使为害”的口号,本派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关于犯罪论
的内容,作者详尽地阐述了台湾地区刑法的犯罪成立要件,即“刑法
学就犯罪之结构,依分析所得之诸种构成要素是也”,与德、日两国
学者一般所用“构成要件(Tatoestand)一语,未可混同,后者原仅
指法律所定行为侵害法益之客观事实而言”,(见本书第81页)所以
不同,作者认为构成犯罪包括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两个方面。客
观方面的要件又包括两个:(1)行为的侵害性(或犯罪事实构成性)。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该当于侵害法益之
抽象的法定事实,而后表现其对社会之侵害性;(2)行为之违法性:
即“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构成事实分设抽象的规定,此种构成事实,
不仅为侵害法益之定型,同时亦为违法定型,行为如该当于法定犯罪
构成事实,除有一定之阻却违法原因而外,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见本书第83页)主观方面的要件也可分为两个方面: (1)责任能
力,即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发生刑法上规定的结果,但如果要他承担
刑事责任,则必须有一定法律上的适格,这种法律上的适格即为责任
能力,凡未达一定年龄,或精神障碍者,法律均不认为有此适格,从
而其行为不罚; (2)责任条件;“责任能力人之犯罪行为,必发动
于其主观之恶性,而蕴含恶性之心理状态,不外有二:一为故意,一
为过失。”(见本书第83页)过失情节,比故意轻,所以刑罚以处罚
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关于犯罪之形态问题,作者阐明了
未遂(包括中止)和共犯各种问题。他认为“按犯罪行为之实行,有
达于完成犯罪要件之程度者,曰即遂犯,未达于此程度者,曰未遂犯。
有一人单独为犯罪行为者,曰单独犯,有数人共同为犯罪行为者曰共
犯,凡此皆系犯罪成立之形态”。作者还阐明了罪数问题和处罚及累
犯和处罚,特别是前者,问题极为复杂,必须解决想象竟合犯、牵连
犯、连续犯等一系列问题,作者在这些方面都有精辟的论述。关于刑
罚论方面,作者首先阐明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能力刑之刑罚
种类、内容、适用范围,接着阐明了刑罚之裁量,即在法定刑基础上
实现宣告刑,包括刑罚之加重、减轻、免除等情况以及在实施这些情
况时所应受到的限制,还讲了刑罚之执行和刑罚之易科,及刑期折抵
和缓刑、假释和刑罚之削减(赦免、时效)等等问题。在保安处分问
题上,作者是刑罚、保安处分的二元论者,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
不独形式不同,即在实际上也有区别,其区别之实益安在,曰在求社
会防卫之实际与一般正义观念互相调和而已”。 (见本书第499页)
关于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作者认为客观上被适用保安处分的人必须
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至少实施了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人身危险
性。作者又阐明了现行台湾地区刑法关于保安处分的种类,即感化教
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强制治疗、保护管束、驱逐出境。

  本书全面地阐述了台湾地区刑法问题,可以增进大陆学者对台湾
刑法的了解。而本书在台湾刑法学界又是权威的著作,到1980年已出
了14版,因此之意义之大,对大陆司法界及刑法学界不言自明。


                       (韩友营)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