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哲学》(Philosophie penale)

[法]塔尔德(Gabriel Tarde, 1843—1904)
  本书是塔尔德的代表作之一,也是西方近代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一
部重要著作。塔尔德是西方社会知名的心理学家、统计学家和犯罪学
家。他于1843年3月12日出生于法国南部Dordogne县的Sarlat, 他受
教育于Sarlat学院的一个天主教学校,在那里他就表现出对哲学和古
典文学研究的兴趣,后来在巴黎学习法律。1869年他在家乡开始了其
地方法官生涯,直到1894年被召到巴黎。担任司法部统计局局长。到
巴黎以后,塔尔德被聘为政治学学校,1900年又担任兰西学院教授,
同一年被选为道德和政治学学会会员。塔尔德于1904年 5月12日逝世
于巴黎。塔尔德对其在长达25年的地方法官生涯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
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很感兴趣。1880年,他在《哲学杂志》上写出了
一系列批判龙勃罗梭(Lombroso)理论的文章,令人信服地批判了龙
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塔尔德的第一部著作是《比较犯罪论》
(1886年第一版,1902年第五版),在该书中他主张犯罪人是职业型
的,提出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的理论。这些观点在《刑法哲
学》(1890年第一版,1903年第四版)得到更为详尽的阐述。塔尔德
一生著述颇丰,除其代表作《刑法哲学》和《比较犯罪论》外,较重
要的还有:《模仿的规律》(1890年)、《刑罚和社会研究》(1893
年)、《权利的变化》(1894年)、《社会逻辑学》(1895年)、
《对立的普遍性》(1897年)、《经济心理学》(1902年)、《隐的
人》1903年,其中许多著作被翻译成英、德、西班牙等多种文字。

  本书共九章,作者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的方法研究了刑法
哲学的一系列问题。塔尔德在评述了实证派犯罪学之后,着重论述了
责任理论、无责任能力理论、犯罪人、犯罪、审判、刑罚和死刑等犯
罪学和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

  塔尔德认为,道义责任问题是刑法哲学的核心和关键。但是,在
道义责任问题上存在着截然反的两种理论。自由意志论认为,关于人
类选择自由的假定,是惩罚和矫正罪犯的哲学基础,国家和社会在绝
对选择自由的基础上确定道义责任,并由此而确定惩罚罪犯的权力,
如果否定选择自由,那么,应受谴责性的概念和惩罚的思想将荡然无
存。决定论认为,人的行为决定于同行为人相关的医学、化学、生理
学、生物学、心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学上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直接
作用于人类的有机体,并且进而直接决定人类行为的开始与完成。塔
尔德在批判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的同时,试图调和道义
责任论与决定论,按照他的观点,可以更好地为犯罪学和刑法学的需
要服务。

  塔尔德在本书中提出了一个选择性的责任标准,这是一个心理学
的标准,它有两块基石:一个是自我同一性(theidentity of the 
self),另一个是自我和自我环境之间社会相似性(Social 
similarity)的关系。自我同一性是责任的第一个标准。自我,心理
学上的自我,牵涉到很多因素。从心理学的观点上分析自我,就会发
现在自我的内在结构中,有机体的意识被包裹在习惯性这一外表之中。
一定的情结意识、有机体作用所产生的具有持久性的感觉意识,构成
了其他意识活动的背景,而在这些因素中最不可缺少的是记忆意识。
习惯性的意识,艺术、宗教、教育和职业上的思想,对于人们正在做
的或者已经做的,甚至于在其一生中都会对其行为起指导作用。这些
因素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构成心理学上的自我。当某人犯罪时,如
果他的自我与习惯上的自我不一致,就不能认为他有完全责任。对于
很多个体来说,心理学上的自我可以由于很多原因而中断。生活方式
突然地改变,如必须抛弃旧的习惯而接受新的习惯,就必须减轻责任。
如果严重的心理骚动(如癫痫)中断了原来的意识背景,抹去了对过
去的回忆,并且损坏了一直指导其行为思想,那么责任必须减轻或者
免除。塔尔德提出的第二个责任标准,是社会相似性。很明显,没有
因与陌生人联系而有所变化的南洋孤岛居民,如果第一次被从他的出
生地带到我们这里,那么,我们就不能让他与我们社会里的居民一样,
对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因为只有生活在我们社区里的人,这两个
责任标准有着明显而具体的进步。按照塔尔德的观点,专家们能够清
楚地指出感觉、有机体和其他方面的改变,并且记忆丧失问题也完全
可以由熟练的专家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以解决责任、无责任以
及二者的变化问题。为了确定自我状态的变化,从而最终确定责任,
则必须揭示有机体和精神条件的变化。严重精神病人在其严重生病期
间,必须确定其无责任,因为他不仅遭受了精神和肉体的剧烈改变,
面且他们同时还失去了与周围社会环境的联系,所以犯罪人不是精神
病人。同样,先天性白痴和先天性低能儿与世人相比,尽管他们一生
都没有遭受过肉体和精神条件的显著变化,但是他们不具有社会相似
性,因而也没有责任。如果有机体和精神的作用虽然一早影响其行为,
而没有中断或突然的变化来改变自我,但却有所减弱的话,行为人应
承担部分责任。

  塔尔德在《刑法哲学》一书中的最大贡献,就在于逻辑而令人信
服地证明了,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且必须用社会学的原则和方法
解决。公正无私的职业性习惯促使塔尔德对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以及
其他学说进行调和和综合,从而提供了一个非教条主义提简单明确的
责任标准理论,这无论是对于犯罪学,还是对于刑法学都是非常有益
的。

                      (曲新久)

  参考书目:Penal Philosophy trans. By Rapelje Howell New
Te_rsey Copyright 1912 Reprinted 1968.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