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刑法原理》
(Kennys Outlines of Criminal Law)

[英]肯尼(Courtney Stanhope Kenny,生卒年不详)
  本书是肯尼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肯尼是英国前剑桥大学著名刑
法学教授,此书初版于1920年,是他根据多年讲授刑法学的经验,将
其授课讲义汇编而成。由于此书不仅全面地阐述了英国刑法、刑事诉
讼的几乎所有重要问题,而且深入浅出、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因而
自问世以后,不胫而走,深受欢迎。本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英国
刑法的发展和变化而修改书的内容,以求切合实际和适应形势的需要。
肯尼教授在世期间,从1902年第1版至1929年第13版,先后增删12次。
肯尼教授去世以后,从1933年到1947年再版2次,重印5次,修改较少。
从1952年的第16版至19版,则是由肯尼教授的学生和同事、出庭律师、
法学博士塞西尔·特纳(Cecil Turner)负责修订的。特纳在修订此
书时,既保持了原作的风格和特点,又根据50年代至70年代法律的重
大发展,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使全书面目一新,流传更广。评论
家们认为此书之所以至今得以风行于世,实有赖于特纳博士的修订工
作。本书由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出,于1989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

  本书包括4个版本的序言、3个附录、 4编(总则、分则各罪的定
义、司法证明的方式,刑事诉讼程序)、34章,系统地、全面地、综
合地阐述了普通法、制订法中的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罪与刑的规定、
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实践方面的问题,使读者能清晰地了解英国刑法的
全貌,而不致在浩如烟海的判例和头绪纷繁的法令面前茫然失措。

  本书阐述的英国刑法的主要的理论和原则有以下几个主面:法制
原则(principle of leqality):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因此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法律并要受到法
律规定的惩罚的行为。为此又引申出以下原则,即禁止类推、法律不
溯及既往,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罪行不受第 2次起诉。一般
认为,对一项罪行宣告无罪或者定罪后就不能对包括在该项罪行中的
较轻的罪行再次起诉,但是对于已经受到审判的较轻罪行中包含的较
重罪行是否可以起诉,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关于英美法系的犯罪
构成理论: 作者认为所谓犯罪要件(Elements of Crime)主指犯罪
意图(mens rea)和犯罪行为(actus reus),即首先在实施该项行
为时具有犯罪的故意,“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因此
需要这样几个条件:1、他的行为是自愿的;2、他知道这种行为是不
对的; 3、他预见到行为的危害后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
生。其次还必须有反映犯罪意图的公开的外在的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
因为一个人的思想或意图无论怎样坏,也不能仅仅因为他的思想或意
图而对他定罪。最后是具有犯罪意图的犯罪行为还必须有对他人或社
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所以只有具备这 3个条件才能算具备犯罪要件。
这里英国刑法有一个独到的犯罪构成理论之点,即认为有时尽管犯罪
要件都具备,但犯罪并未得逞,被称为“未完成罪”,肯尼称之为
“初始罪”(preliminary Crime)。 不仅指犯罪的预备,而且包括
未遂和中止在内。甚至把煽动、教唆、共谋等也包括在未完成罪之列,
原因是人们认为这些罪还没有达到犯罪者意图达到的最后目的。作者
还阐明了刑事责任理论: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关于犯罪构成的要
件以后,就要涉及他的刑事责任问题。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人在一般情
况下要对他的犯罪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没有或缺少责任能力的人,
或者虽是正常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有力的辩护理由。其他的辩护理由如酒醉、被迫、自卫、紧急避难、
误解等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提出。所以,一般地说来,只有行为人在
具有犯意的条件下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但随着工商业、交通运
输业的发展,危险源增加,于是形成了严格责任原则,即从事有危险
性的行业,造成损害后果,即便没有犯意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作者还
讲述了共犯的责任问题,即分为一级主犯(亲自实施犯罪者)和二级
主犯(教唆或帮助犯罪者)、事前从犯(事先参与策划犯罪者)和事
后从犯(事后包庇、窝藏罪犯者),各负不同的刑事责任。至于法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本书很少涉及。

  本书在阐述英国实体法的同时,还阐述了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主要
原则和理论问题:1、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_on of lnnocence):
即在未经法院审判认定为有罪以前,应推定他是无罪的,是人犯而不
是犯人。 2、举证责任在起诉方: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
果起诉方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被告是无罪的。 3、证据不存
在任何合理的疑点:即在英国法中衡量证据的确凿程度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疑点;二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另外在证
据的可采性上,英国法院并不拒绝采纳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4、
对抗式程序: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处于平等的地位,
双方各自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要求传讯各自的证人,并进
行交叉讯问和辩论。法官只就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而不
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所以英国的检察官形同虚设。

  本书被认为是英国刑法的经典著作,成为研究英国刑法的重要课
本。

                       (韩友营)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