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ue Process of Law) 本书是英国贵族大法官丹宁的重要著作之一。阿尔弗雷德·汤普 森·丹宁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和享有世界声 誉的法学家。他于1899年 1月23日生于英国罕布什尔郡惠特彻奇镇一 个小商人家庭,早先在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学数学,后于1921年重 新回到该院攻读法律。1923年以林肯法学研究院高级律师的身份成为 出庭律师,1938年成为皇家律师,1944年被任命为高等法院离婚法庭 法官,同年还兼任了普利茅斯市首席法官,并被封为爵士。从1962年 到1982年 9月一直是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一生著书甚丰,反映了 他法律思想和社会观点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 1949)、《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1953)、 《通向正义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 1955)、《法律的训诫》 (The Discipline of Law 1979)、《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 1980)、《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 1982)等。本书由龚祥瑞教授翻译,于1984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本书是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的姐妹篇,共包括8篇的内容: 作者在书中大量引用了法官的判词和律师的辩论,生动地介绍了战后 30年来在英国出现的著名案件,反映了战后英国司法改革的情况。由 于书中叙述的案件大多经过作者的亲自审理,所以我们可以从书中看 到作者本人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以及他自己做出的贡献。 丹宁是法律改革家,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不 能以法律没有处理过这样事情的先例来作为上诉的理由,坚持认为正 义高于法律。在审理上诉案件中,他做出过不少对工会不利的判决, 也做出过一些不利于企业主和大公司的判决(见本书第2篇、第3篇)。 他认为“这样做是为了维护企业职工、小股东和公众的利益”。而且 他反对从字面上解释法律,而主张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案件发生时 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他认为法官一方面要按照法律办事,另 一方面更要对当事人做到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 文以及过去的判例的。他曾说:“他们(指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上议 院)认为最重要的目标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正义。如果我在 判案时没有秉公办事,就会睡不着觉。”(见1982年8月1日《星期日 泰晤士报》)。丹宁还认为改革法律不仅仅是国会的任务,也是法官 的任务;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该随着历史的变化,与生活的步调协 调一致地创造出新的判案原则。他甚至说,法官也应“制订”法律, 他自己也确实这样做了。丹宁还提出了保持司法工作的纯洁性问题, 认为尽管司法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妨碍它们运用或者扰乱 它们施行的是什么,都是“蔑视法庭”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这 样做是为了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或者换句话来说,它是一种程 序,法庭可以以此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法庭可以用 事前发布禁令或事后进行惩罚的办法来限制这种行为。且作者认为今 后这种起诉应由检察总长来进行,由他判定某种行为是否应该起诉, 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任何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的请求,采取必要步骤 加以解决。再者丹宁阐述了英国基本上发展出了一套法院可以据以纠 正大臣、地方政府和行政裁判所的错误,取消他们所发布的命令,司 法可以对行政进行干预的行政法,即“法院已经制订了一些程序用以 控制这些机关,特别是在这些机关做出的判决或得出的结论非常不利 于某个个人的情况下。虽然法院不能向这些机关发出执行令或调卷令, 但是法院总能想方设法来对付这些机关。”(见本书第49页)英国法 律的另外一个巨大发展是关于“玛利瓦禁令”的公布:在此法令颁布 以前,英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在债务纠纷中如何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法令,所以债务人在终审判决以前往往把财产转移,因此债权人的胜 诉判决并不能保证得到执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形成了“玛利 瓦禁令”:即禁止债务人把财产转移到英国司法管辖权以外的地方的 一种禁令。关于搜查和逮捕方面的法律发展在第三篇,即更好地摆正 了自由与安全的关系:“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相辅相成的。我说 的社会安全是指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的治安和良好秩序。倘若一个正 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 了。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 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 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 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本书第86页)关于入境和出境 方面的法律发展:以往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没有限制移民,现在的英 国的大部分法律仍然没有注意到外国人问题,作者列举了一些用人身 保护状处理的案例,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对于本国人虽然法律 现在已经不再限制那些为逃税或因其它原因离开英国,但法律也不能 鼓励那些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自由到国外去的公民;至于英联邦公民 的出入境问题,过去不加限制,现在英国刚把他们分成“合法居民” 和“非合法居民”两种,后种人不经批准,无权进入英国。另外丹宁 提倡妇女解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作者所创造出的被遗弃的 妻子的衡平法,这些内容在本书的6、7、8篇。 这部书作为丹宁的一部重要著作,在英国是每一个法官和律师的 必读书,在我国法学界如果要想了解英国法律的战后变化,此书也是 不可或缺的。 (韩友营)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