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ОБЩЕЕ УЧЕНИЕ О СОСТАВ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苏]特拉伊宁(А.Н.ТРАИНИН,1883-1957)
  本书是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最重要的一部著作。特拉伊宁出生
于白俄罗斯彼得布斯克市一个小官吏家庭。1903年进入莫斯科大学法
律系学习。 1905-1907年积极参加了校内社会民主学生组织的布尔什
维克派的活动,曾被沙皇政府三次逮捕。1908年在莫斯科大学法律系
毕业,其后一度在该校法律系讲授刑法。1911年为抗议反动的沙俄教
育大臣就任,离开莫斯科大学到沙尼阿夫斯基人民大学从事教学与研
究工作。 1917年革命后应邀到莫斯科大学, 1921年成为法学教授,
1938年成为法学博士,1946年成为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特拉伊宁著
述颇丰。1946年写出了《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该书由薛秉忠、卢
佑先、王作富、沈其昌根据苏联国立法律书籍出版社1957年版本译成
中文,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出版。

  本书共计14章,主要论述了犯罪构成在苏维埃刑法总的体系中的
意义、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要素及其
分类、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犯罪构成与刑法总则方面的问题、
犯罪构成和诉讼问题、犯罪构成和反人类罪等问题,总结和奠定了社
会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特拉伊宁认为,无论是刑法典或是刑事诉讼法典都没有包含犯罪
构成的定义,但是,确定在犯罪人的行为中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责任唯
一根据的犯罪构成,乃是社会主审判机关的任务,因此,研究犯罪构
成问题对于巩固社会主义法制有重大的作用。所谓犯罪构成,乃是苏
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
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要素)的总和。而“犯罪构成的因
素就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对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危害性并
决定其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个特征。”(中译本,第69页)
在特拉伊宁看来,“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因素中,没有‘可有
可无的’因素,也没有比较重要的和不太重要的、主要的和次要的因
素。对于成立具体犯罪构成来说,必须具备形成该犯罪构成的全部因
素。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就会使该犯罪构成不能成立;因而无
论哪一个环节发生脱节现象,整个链条就要失败。”(第70页)特拉
伊宁主张,犯罪构成的要素在法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明确和确切,
只有这样,法律才容易执行,也才可能执行得好。特拉伊宁将犯罪构
成因素分为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犯
罪主体的构成因素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四大类。特拉伊宁认为
:“每一个犯罪行为,无论它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永远是侵犯一定
的客体的行为。不侵犯任何东西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第101页) 而“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中的犯罪
的客体。”(第102页)特拉伊宁主张:“犯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本身,在每个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中,都占着核心的地位。”(第
110页)在书中的许多地方,特拉伊宁都特别强调说,犯罪构成是刑
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犯罪构成的存在,是以具备形成该构成的一
切因素(毫无例外)为前提的。”(第192页) 为了正确地理解和适
用法律,特拉伊宁在书中指出了社会主义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内容和结
构的某些共同特征,研究了一般构成和特殊构成、彼此相似的构成、
具体化了的构成和综合构成、内容已经变更的构成等问题。特拉伊宁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阐明了罪状、类推、扩大解释、共同犯罪、犯罪预
备和未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罚等问题。关于罪状,他认为,罪
状是犯罪构成的住所,但是罪状并不是辨别犯罪构成的唯一根据,辨
别犯罪构成“有时还需要进行精密的分析工作,以便根据罪状的原文
来确立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第220页)关于类推,他
认为,“不能用类推去补充或改变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的
构成因素。相反,类推只能用来补充有关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的
不足。”(第229页) 关于扩大解释,他认为,只能是对犯罪构成的
某个因素作更广义的(扩张的)理解。关于共同犯罪,他认为,“共
同犯罪一般地确定为:几个人共同参加实施同一个犯罪,其中每个行
为人都应该和犯罪的结果有因果联系和罪过联系。”(第237页) 关
于犯罪预备和未遂,特拉伊宁提出了两个公式: 犯罪预备行为=故
意+不是构成因素的行为;犯罪未遂行为=故意+是构成因素的行为-
结果。关于错误,特拉伊宁将其划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类。关
于犯罪构成与刑罚的关系,他认为,作为因素列入犯罪构成的特征,
乃是适用典型刑罚的根据,而犯罪构成中未包含的特征,则是适用个
别刑罚的根据。此外,特拉伊宁还论述了犯罪构成与排除刑事责任的
根据、诉讼和反人类等问题。

  《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从总体上阐述了社会主义的犯罪构
成理论,奠定了社会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对东欧各国和中国刑
法理论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理论并
非尽善尽美,由于历史的局限,特拉伊宁对于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
的评判多有偏颇,其理论体系内部也不乏矛盾之处。

                      (曲新久)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