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ТЕОРИЯСУДЕ БНЫХ ДОКАЗАТЕЛЬСТВ В СОВЕТСКОМПРАВЕ) 本书是维辛斯基的最有影响著作之一。维辛斯基是苏联国务活动 家、法学家,1920年加入联共, 1921-1922年任莫斯科大学讲师和普 列汉诺夫国民经济学院经济系主任;20年代至30年代初期先后在莫斯 科大学(曾任教授和校长)、苏俄司法、检察和教育部门任职;1933 年任苏联副检察长;1935-1939年任检察长 ;40年代起主要从事外交 工作,曾任外交部副部长、部长,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等职。 1937- 1941年任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1939年当选为苏联科学院院士。 主要著作有《苏联法院组织》(1939年)、《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 据理论》(1941年)、《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1949年)、《国际 法和国际政策问题》(1949年)等。30年代末曾批判苏联法学家莱斯 涅尔(М.А.ре ЙсНер)、斯图奇卡和帕舒坎尼斯等人的法 学观点,并提出了关于法律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的定义。 本书包括绪论和5章,详尽阐述和批判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 证据原则,论证了苏维埃法律中的证据原则。 其一、作者否定了证据制度、证据法的纯技术性观点,提出了证 据原则的阶级性,指出“证据学所研究的不能仅限于案件的技术方面。 如果认为证据制度和全部的证据法(如证明的原则、寻求证据的方法、 证据的分类等项),在某种程度上是非阶级的、非政治的一类东西, 那就是错了。全部的证据法和任何法律一样,是被阶级精神所浸透了 的。它和任何法律一样,成为社会统治阶级手中的锋利的和精巧的工 具,它完全地和不可分地在一切社会内是为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 (见本书第77页) 其二、作者详尽地研究了形式证据理论:是封建社会大陆法系通 行的证据理论,和审问式诉讼程序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理论就是法 律预先规定什么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及证明力大小,法官和侦查 人员的唯一义务,就是计算法律对于每种证据所预定的可靠性的百分 率,使作为证据的这一或那一事实强合于刑法上所规定的形式要件。 这种理论有利于防止司法专横和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保证法院作为国 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为统治阶级服务,即“在于使法院发生变化,使法 院从给法官个人利益服务的或是给法院背后并控制法院全部活动的社 会集团利益服务的婢女的地位,变为国家的(社会的)仆人,就是变 为一个阶级的仆人。这个阶级的全部利益就是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所应当保护的”。(本书第111页) 所以限制了当时封建领主在司法 上任意专横,有利于巩固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但它是形而上学的, 不可能认定案情客观事实,被后来资产阶级所抛弃。 其三、阐明了和大陆法系形式证据理论相对应的英国证据制度。 这种证据理论一反法定证据制度的僵化作法,“授予法官对于这种或 那种事实判断的一定自由,给予法官一定的法律原则,使法官遵守这 种原则能更好地和更无错误地作出这种判断”,而“并不预先规定每 种证据的效力、性质和意义的目的,不责成法官对于某种证据给予法 律所预定的意义”。(见本书第128、129页)这种理论的最大优点, 作者认为在于它可以给予最大的可能来正确地组织法院的工作,在形 成法官独立和自由的确信方面可以消除一定的外力干涉的危险;但也 有弱点,最大的不当在于它把认定什么事实是与案件有关的,什么事 实是与案件无关的权力留给了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的法官。 其四、关于自由心证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中世纪法定证据原 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资产阶级证据理论的中心内容之所在。 《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 342条就是此原则的古典公式,“法律不 要求陪审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moyens);法律不给他们预定 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 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dechercher) 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里 发生了什么印象”。(转引自本书第163页) 作者认为这种理论满足 了资产阶级要法院依照“良心”和“公平”而行动的需要,但也为资 产阶级的罪刑擅断打开方便之门。 其五、关于苏联的证据理论。认为任何证据的认定都必须基于审 判人员的内心确信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出“苏维埃的诉讼法律— 无论是刑事的或民事的—都把判断证据的工作只划归法院的权限以内, 把建立在综合考虑案件一切情况的基础上的内心确信规定为唯一的根 据”。(本书第196页) 所以任何否认内心确信和法律意识原则的作 法都是错误的。其次一个证据原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作者认 为调查研究和解决刑事或民事案件就是要全面地认识各种现象及其相 互关系,而“辩证法—这是……对事件及其发展的全部具体情况…… 的研究”。(转引自本书第260页)再次是证据的相关性原则,即“ 对于案件有意义的和法院应当判明的事实有关系的各种情况,都应当 采取作为证据”。(本书第266页) 最后作者阐明了苏维埃法律中的 分类问题,作者坚持两种分类法,一是依照证据的来源,二是对于所 寻求的事实关系,并阐明利弊,除此外还阐述了苏维埃法律中的个别 证据问题。 本书在批判封建主义、资产阶级的证据理论基础上,阐明了苏联 的证据理论,对苏联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的建立及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 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韩友营)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