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中]梁启超(1873—1927)
  这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变法运动的
领袖人物梁启超的著名法学论著。梁启超,字卓如,号任公,广东新
会县人。曾就读于康有为主持的“万木草堂”,系统地接受了康有为
的政治法律主张。1895年参加强学会,并为《中外纪闻》撰稿,从此
崭露头角。1896年任《时务报》主笔,发表了《变法通议》等大量宣
传变法维新的作品。1897年任湖南时务学堂总教习,并同谭嗣同等人
组织南学会,编辑《湘学报》,宣传维新思想,积极参加了1898年的
变法运动。百日维新失败后,逃往日本,继续进行改良主义的宣传。
后由于改良主义的破产和民主革命思潮的兴起,思想落伍,成为保皇
派。辛亥革命以后,梁启超回国,曾任熊希龄内阁司法总长,袁世凯
政府币制局总裁及段祺瑞内阁财政总长等职。晚年从事社会教育事业
和学术研究,他的作品收入《饮冰室合集》中。

  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以西方资产阶级社会契约
签约论和进化论等哲学、政治学、法学思想为理论依据,全面地阐述
了他的法学观点,主张在中国采用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以使中国成
为一个国富兵强的法治国。开篇,作者便明确指出,中国历史上“礼
治主义与夫其他各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群与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
义,虽一时偶占势力,摧灭封建制度阶级制度,然以吾国崇古念重,
法治主义之学说,终为礼治主义之学说所征服。”而在当今世界,若
要“壹其力以对外”,则国家内部必须有“整齐严肃之治”,所以,
“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
业”,“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系一大革新之时代也”。为了给这个新
时代做准备,就要博采众家之长,且“深察吾国民之心理”研究我国
历史上的各种法律学说。(《饮冰室合集》第5册第43页)在此思想
指导下,作者对于法的概念、法的起源及历史上各种学派的法学观点
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分析。作者认为,“法也者,均平中正,固定不
变,能为最高之标准以节度事物者也,”(第53页)在法的产生问题
上,作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即在古时,人们为了抵御自然力的侵袭,
聚而为群,服从于有德之人,此人便成为后来的君主、圣上,为使
“德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制礼作教,立法
设刑”。(《汉书·刑法志》)于是,法便产生了。

  作者接着对儒、道、墨等旧学派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儒家认为,
人民之公意有与天意有二位一体之关系”,“夫立法者,既不可不以
自然法为标准矣。自然法既出于天意矣。而人民之公意,既天意之代
表也故达于最后之断案,则日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当以为标准也。”
“惟知人民真公意所在之人,宜为立法者,而欲知人民真公意所在者
唯圣人,故惟圣人宜为立法者也”。(第62、63页)这与西方主权在
民的思想相比,具有保守主义与君主主义相结合的特点。而道家则以
无法为其法学观念,认为制裁力一无所用,采取绝对的放任主义。墨
家的法观念的根本点是正义,“而正义之源一出于天。”因此,这一
派是兼采正义说和神意说的。(第68页)

  最后,作者对各种统治方法进行了分析,得出只有法治主义都是
最可取的结论。作者指出,放任主义认为规律人们行为的是道德和良
心,但“道德者,只能规律于内,不能规律于外,只能规律一部分人,
不能规律全部之人,故所当标以律民者,非道德而法律也”。(第72
页)对于人治主义,作者认为“人类至贤至不肖者鲜,唯中人最多,
有法则贤者益贤,而中人亦可以循法而不失为贤,无法则唯贤者能贤,
中人则以靡法可循而即于不肖,此立宪与专制得失之林也。前此所言,
皆谓人治之不能久,而法治之可以常也。”(第74页)礼治主义在中
国历史上居于重要地位,礼与法就同为人之行为标准而言,具有其效
力上的共同性。但礼作为一种制裁力是“社会的制裁力,而非国家的
制裁力也。既名之曰国家,则不可无强制组织,而礼治之所取,则劝
导之谓,而非督责之谓也。”“若其责任心薄弱”,则礼将无法发挥
作用。人即为社会的一分子,约束其行为的,就不能仅仅依靠“不完
全之制裁”的礼、道德,为“确保秩序而增进幸福”,必须于道德责
任心外,施之以国家的制裁力即法。法治即是国家的权力,更是国家
的义务。(第87、88页)“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
其产生,是顺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以“救世”为其目的的。当时“在
国家内部,阶级制度之敝已达极点,贵族之专横,为施政上一大障碍,
非用严正之法治,不足以维持一国之秩序。”并且当时,“交通既开,
兼并盛行,小国寡民,万不足以立物竞界,故大政治家,莫不取殖产
主义与军国民主义,即所谓富国强兵者是也,而欲举富国强兵之实,
惟法治能致之。”由于上述积极的与消极的二重原因,法治主义便兴
盛起来。而其最终衰微,为礼治主义所取代原因有三。①秦汉之后,
社会相对安定,国家观念淡漠;②国民意识中的保守性,决定社会接
受了儒家学派顺乎民心提出的一套理论观点;③法治主义排斥道德的
作用,走向极端,而法律与道德是应相辅的,法律不是维护社会循序
的唯一手段。(第91、92、93页)

  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采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
对中国历史上各学术流派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分析,并将它们与西方资
产阶级的法学观点进行对比研究,提出了只有法治才能救中国的思想,
显示其法律学说的资产阶级倾向,为当时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更新
做出了贡献,对目前的法学研究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冰客)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