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On Crime and Puni- shment)

[意]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
  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
家,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于1738年出生于米兰的没落贵族家庭,
从小在帕尔马的教会学校读书,青年时代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正如
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Moree-llet)的信中所
讲: “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8
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仅仅 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
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的信徒。
促使我完成头脑中革命的第二本书是爱尔维修的著作。是他猛然把我
推向追求真理的道路,他第一次唤起我对人类的迷惘和灾难的注意。”
(转引自《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黄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年,第23页)23岁加入“拳头社”, 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
写出了《论犯罪与刑罚》。1768年被授予米兰宫廷学校的政治经济学
教授,1771年被任命为最高经济委员会顾问,几年后又担任了财政法
官,接着又接受了朱塞培二世的任命,领导国务委员会第三厅的工作。
虽然在此期间写了几部美学和经济学的著作及一些有关刑法改革方面
的谘询意见,但再也没有写出像《论犯罪与刑罚》那样的传世之作。
《论犯罪与刑罚》在世界许多地区版本和译本很多。

  本书包括序言和47篇专题。作者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抨击了封
建社会以罪刑擅断、司法专横为主要特征的刑法制度,阐述了资产阶
级的刑法原则,宣告了近代刑法学的诞生。

  贝卡利亚在本书中是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的,解决刑罚
的根据问题。在封建社会,刑罚以封建统治阶级的个人好恶为转移,
罪刑擅断。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
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
都是专制的。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
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
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见本
书第 2篇)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
应从公共福利的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
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
治犯罪的刑罚。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
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
——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
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
正的精神”。(见第3篇) “法官不是立法者,只根据这一点,解释
刑事法律的权力就不能属于法官。法律不是从我们的祖先那里作为家
庭的传说或者遗嘱——它让后代只是服从——传给法官的”。(见第
4篇) “如果说解释法律是一种弊害,那么很显然,促使人们进行这
种解释的法律的含混不清也是一种弊害。如果法律是用人民难以理解
的语言写成的,而这种语言又把法律书籍由大家的公共财富变成私有
的家庭财富,而且使人民不能判断出自己的自由与别人的自由的界限,
并从属于少数人,那么这种弊害就将达到极点。”(见第5篇) 他还
提出了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序,指出:
“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因此,那些认为犯罪
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同时还批判
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见第7
篇)他也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思想,“在这两端中间,由上到
下排列着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轻微的犯
罪行为。如果几何学可以应用到人类行为的无数模糊不清的结合上面。
那么就应当有一个相应的刑罚—由最重的到最轻的—阶梯”。(见第
6篇)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理,因此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
罪应受同样的刑罚,不能因犯罪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而同罪异刑。他
还提出了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论和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指出:“刑
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
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
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因此,应当采用的只是这样的刑罚,
即在保持刑罚同犯罪行为相均衡的条件下,它给人们的精神上的影响
是最强烈和最持久的,而使罪犯的身体受到的痛苦是最少的。”(见
本书第12篇)他还提出了犯罪分类的思想:“有些犯罪行为是直接破
坏社会或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而另一些犯罪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个人
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的;第三种罪行是同法律为了社会的福利而
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当作或不应作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见本书
第8篇) 此理论对后来资产阶级刑法岔体系的建立有重要影响。在结
论篇中,他把他所有的刑法理论归结为一句话,又称之为定理:“要
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刑罚必须是公
开的、即时的、必要的,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
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为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彻底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刑法理论体系,完成了刑法史上一次重要
革命。

                      (韩友营)

  参考书目:《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黄风著,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87年。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