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通论》

[中]郑成思(1944- )
  《知识产权法通论》是一部系统地介绍知识产权法的专著。该书
作者郑成思出生于云南昆明,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
1983年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研究生院,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
究员。1985年被选为国际版权协会理事,并任伦敦《世界版权》杂志
国际编委,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工业产权》杂志编委。除本书外,
作者还著有《工业产权国际公约概论》、《版权国际公约概论》、
《国际技术转让法通论》、《知识产权法》等专著。本书由法律出版
社于1984年出版。

  本书将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统一的、专门的领域来研究,首先介
绍了发明专利、商标、版权这三种最常见的专有权,然后使读者进一
步了解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及技术秘密(Know-How)
等一些发展历史较短,但在当代国际交往中却十分重要的专有权。最
后,考察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作者认为,专利制度首先建立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英国。
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
专利法。作者认为,“每个国家所建立的专利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
的。”(第3页) 它们必须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变化,必须与国际、国
内市场的变化相适应,而且还必须与本国所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入地
区性条约相协调。作者论述了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三性”,即
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作者认为,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较,专利
的取得过程是最复杂的,从提出专利申请到批准专利或驳回申请案,
大致经过下列程序:形式审查、新颖性检索、早期公布、实质审查、
批准专利、不服上诉。作者指出,专利保护的主体是发明人和专利权
人。“‘发明人’只可能是一种人,即搞出发明来的那个或那些人。
而‘专利权人’却可能有以下五种:发明人本人;发明人的雇主或发
明人的单位;发明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包括法人);专利权转让中的
受让人(包括法人);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法人。”(第23页)作者认
为,西方国家的财产法在许多情况下都把知识产权与动产同样看待,
但在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转让专利权并不是利用专利权的主要方
式,而“转让”专利的使用权,即发放许可证,才是利用专利权的主
要方式。专利许可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般许可证、独占许可证、部
分独占许可证、独家许可证、从属许可证、交叉许可证,此外还有强
制许可证。

  关于商标法,作者认为,法律对商标没有“新颖性”、“先进性”
三类的特殊要求,一般只要求具备“识别性”。从世界范围看,大致
存在着四种商标保护制度:靠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的制度;不注册与注
册使用并行,两种制度都可获得专有权的制度;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
用并行,仅注册方能获得专有权的制度;注册后方允许使用的制度。
作者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
产品或服务区别开,并能在市场上反映出提供一定产品的一定企业,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对产品的质量起到一般的监督作用。作者认为,商
标权的利用与专利权及版权的利用不同,一般都是自己在贸易活动中
使用自己的商标,而转让商标权与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除随同技术
转让(如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而进行之外,一般是比较少的。

  关于版权法,作者认为,版权与专利权一样,都是专有权。但版
权所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作品反映的
实质内容。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大类。
经济权利通常被认为是占有版权以便取得某些经济收入的权利。版权
中的经济权利主要有复制权、演绎权、发行权、公演权、广播权、公
开展出权、追卖权六类。版权中的精神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其他
版权所有人”不能享有。精神权利也不能转让,精神权利一般包括出
版权、署名权、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权、更改权四项内容。作者提出:
在建立了版权制度的不同国家里,作品获得版权保护有四种不同的形
式: (1)自然获得,即版权随着作品的创造完毕而自然产生,不需
要履行任何手续; (2)作品必须体现在有形物上,才能获得版权;
(3)发表的作品必须带有一定标记,才能获得版权;(4)发表的作
品只有履行注册手续后,才能获得版权。关于版权的归属问题,作者
认为,版权的归属分为两大类:原始归属与后继归属。原始归属又分
为下列几种情况:(1)独立作者的作品归创作者所有;(2)雇佣作
者或工资作者的作品。世界上目前对这种作品的归属有三种不同的规
定。第一、除荷兰之外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这种作品的原始版权仍
归作者本人,但作者必须在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或其他合同中明确表
示其雇主或其所在单位有一定权利或便利,在合同范围内利用该作者
的职务作品。第二、英美法系国家及个别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这种作
品的原始版权归雇主或作者所在单位所有,但作者并非为完成本职工
作而创作的作品除外。第三、一部分东欧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工资者
创作的作品,版权在原则上归作者本人所有,但其所在单位或国家有
权通过一定方式代作者行使版权所赋予的权利。 (3)委托作品,版
权一般归作者本人所有。(4)共同作品,版权归作者所共有。(5)
电影和电视作品,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这种作品的版权归制片厂
或电影公司所有;一些东欧国家规定其整个版权归有关单位所有,而
各组成部分分别归作者所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其分别归参加摄
制电影及电视的作者所有。 (6)演绎作品,版权应属于翻译、改编
人等演绎作者所有。关于版权的后继归属,作者认为主要是通过赠送、
转让、继承三种途径而完成。

  《知识产权法通论》是一部系统介绍知识产权领域诸多法律问题
的专著,对于我们了解国外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
体系有参考价值。

                     (江华 臧克兰)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