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

[中]佟柔(1921-1990)
  《民法原理》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
等政法院系的专家、学者分工撰写,主编是佟柔教授、副主编为赵中
孚教授和金平教授。本书由法律出版社于1983年出版。

  本书主编佟柔教授于1921年 6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县,早年
就读于东北大学,1949年进华北大学学习,1950年转入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系任教,致力于民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国
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是著名的
民法学家。佟柔教授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的讨论和起草活动,特别是在举世
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创制和颁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许多重要的学术思想,在该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本书共分为五编三十二章。其中第一编为民法总论,作者在这一
编中主要论述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法律关系、
公民、法人、物、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问题。作者指出:“从历
史上看,民法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核心部分是该社会的商品关系,它
在本质上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第1页) 作者提
出应把我国社会主义的商品关系确定为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基本内容和主导方面,并提出了我国民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一
、民事权利主体即公民和法人,第二、所有权……第三、债和合同。
“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三位一体组成了我国民法的
最基本的内容。”(第8页) 本书第二编为所有权,作者提出:“所
有权关系是法律确认的人们之间对因物质资料首先是生产资料的占有、
使用和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所有制形式
在法律上的表现。”(第117页) 作者详细分析了所有权与所有制的
区别与联系,指出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最充分的权
利。作者在论述国家所有权时指出:“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
于全民所有,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全民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唯
一主体,这是不能动摇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不排斥企业在经营
管理上享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也就是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
它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此外,对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民生活资料
所有权以及共有、相邻关系等问题,作者也做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
本书第三编为债,作者指出:“我国的债权制度,作为调整社会主义
商品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
流通秩序的法律工具,具体地体现着社会主义经济交往中平等互利,
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以及重信用、
坚持互助协作等一系列特征。我国的债权制度明显含有由国家进行计
划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因素。”作者列举了几类可独立引起债发生的
根据,主要有:一、因合同所生之债,详细介绍了买卖合同、互易合
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运送合同、保管合
同、合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入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作者指出:在一
般情况下,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的
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
件。同时,本编就“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也进行了
介绍。三、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作者在“债的履行”一
节中提出了债的实际履行原则和债的正确履行原则。本书第四编为智
力成果权。作者主要介绍了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作
者指出,智力成果权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智力成果权是无形财
产权、智力成果权须经立法直接确认、智力成果权具有专有性、地域
性和时间性。关于著作权,作者主要论述了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和客
体、产生及期限、内容和限制以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对于出
版合同,也予以了简单介绍。对于专利权,作者指出:“专利权人享
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该项专利产品或专有使用该项专利方法的权利。
专利权人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只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利
用该项专利发明。这是专利权的原则性的特征。”作者论述了专利制
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巨大作用,提出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
当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独创性三个条件。本书的第五编为财产继承
权。“这部分内容虽然涉及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但也不属于商品关
系,从这种制度的建立、以及处理的原则来说,应该属于婚姻家庭关
系的范围,因为它是家庭成员间基于扶助、赡养、抚育而产生的财产
关系在一方死亡时的体现。”但“由于财产继承按传统的观念都是民
法所研究的内容,……所以也编在本书之中”。(第9页)作者指出:
“正是由于个人财产和家庭消费、生产职能的存在,所以当财产所有
人死亡后,其财产由其配偶和近亲属继承,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合
法财产权益,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发扬勤俭节约精
神,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作者就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以及继承的其它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

  《民法原理》一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
高等院校的民法教材,对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建立,特别是对于民法通
则的起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华 臧克兰)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