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民事诉讼》

[苏]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生卒年不详)
  《苏维埃民事诉讼》是由苏联的一些著名大学、研究单位的几位
博士、副博士共同撰写的,由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博士主编。被
苏联高等和中等教育部鉴于该书内容丰富、分析透彻、理论性强,审
定为高等学校学习法律专业学生的教科书。该书中文译本于1985年由
法律出版社出版。

  该书根据《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体例,共分为六编二十九章,
其中对苏维埃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一审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证
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作者认为“苏维埃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是
审判机关为了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在审理和解决民
事案件方面以及在强制执行这些案件的审判决定方面,根据民事诉讼
规范进行调整的活动,这种活动应由审判机关在必须保证对这些案件
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积极参加这些活动的条件下予以完成。因
此,法院和诉讼参加人的全部活动都只能按照一种被称为诉讼的特殊
形式而进行的。”由此可以认为苏维埃民事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第
一,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解决程序,是诉讼法律预先规定的。任何一
个诉讼参加人的每一个诉讼行为,都是他们行使或履行诉讼法规定的
权利或义务的结果。民事诉讼法规,是调整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全部进
程的,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庭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中产
生的法院同诉讼参加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作者确认“法院对民
事案件进行的社会主义审判,因而产生了法院同其他人的社会关系,
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这些关系的各种诉讼法规范的总和和一
定的体系。”(第9页) 第二,案件参加人享有诉讼权利。诉讼是一
种保护权利主体的手段,因而它具有两方面的因素。即在诉讼法方面,
向法院请求实体解决发生的争议和保护被侵害的和被争议的权利;在
实体法方面,原告人对被告人的有争议的权利要求,这种要求应当按
照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只有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诉讼的
概念才得以完整。作者并由此推断出诉权的概念和定义。作者认为,
在诉权的概念中,也应当反映出诉的这两个方面。如果原告人向法院
提起对被告人的诉讼,他自然就要依据他所享有的提诉讼的权利(起
诉的权利),和满足自己对被告人的实体权利要求的权利(满足诉的
权利)。因此,“诉权的内容就是起诉的权利和满足诉的权利。”作
者详细论述了诉权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诉权的两个权能是结合在一
起的,因为没有起诉的权利,就不可能有满足诉的权利。同时,原告
人没有满足诉的权利,这种起诉的权利也就不会成为对原告人有充分
价值的保护被侵害或被争议的权利的手段。但是这两种权利在一定程
度上又是各自独立的。在某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拥有满足自己要求
的权利,但却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如果这种要求应当依照行政程
序进行审理时。在另一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有起诉的权利,却没有
满足诉的权利。例如,当查明原告人实际上并没有那种他要求保护的
权利时。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诉权一方面大都体现为提起诉讼的权
利,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求得这一诉讼良好结果的权利,也就是被侵
害的或被争执的主体权利得到法院保护的权利。作者反驳了一些学者
的观点,即认为诉权是所谓被侵害或被争执的适于强制执行的那种实
体权利。第三,法庭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在审判庭上依靠诉讼法规定
的证据所确认的事实材料为依据,法院判决是对民事案件进行社会主
义审判的最重要的决定。在判决中,要使成为原告人和被告人而参加
诉讼并由法院解决其权利争议的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法院对任何
一种法律事实,特别是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结论,不仅应当在
判决的理由部分加以说明,而且要以经过审查的证据为依据,无论是
原告人要求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还是判给的数额,都要分别予以说
明理由。根据《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只
能以在审判庭上审查过的证据为依据,对于未曾作为审判庭审查对象
的材料,法院无权用来作为判决的根据。判决应当包含对案件所有证
据的分析和判断。法院否定当事人提出的某些证据,要在判决中说明
否定这些证据所根据的理由。法院否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还必须说
明用哪些证据证明法院对该案件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社会
主义审判的公正性。作者通过对各程序的分析,得出结论:保护权利
的民事诉讼形式,其作用在于: (1)它可以给对争议结局有利害关
系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保证正确解决争议,保证他们有平
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加强法庭审查和解决权利争议的责
任,使法院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依照真实原则确定案件的重要
事实情节,并在公开的审判庭上遵守法律或其他法令所规定的对案件
参加人的诉讼保障,作出合法的有根据的判决。

  《苏维埃民事诉讼》一书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实践工作者和学习
法律的其他人员提供了全面了解苏维埃民事诉讼程序的途径。该书也
是近年来我国出版的关于苏联民事诉讼程序的唯一论著,对我国的司
法建设有参考价值。

                    (江华 臧克兰)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