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民法》

[苏]B·П·格里巴诺夫 C·M科尔涅耶夫
  《苏联民法》是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著的,经苏
联高等和中等教育部审定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教科书,分为上下两
册,分别出版于1979年和1980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
法研究室译成中文,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出版。

  本书是集体著作,主编是法学博士B·П·格里巴诺夫教授和法
学博士C·M科尔涅耶夫教授,并经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和
法学博士A·A·普什金教授评定。

  本书作者认为,苏联民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财产社会关系和人
身非财产社会关系。其中最基本的部分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一种
社会关系,它不是物与物之间的联系,也不是人对物、人对财产的关
系。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于财产的关系。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财
产关系都由苏联民法调整呢?作者认为,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同客观的
价值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相联的,因此“苏联民法调整
由于共产主义建设中因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第9页)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调整方法。作
者认为,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的特征,首先就在于,民法把这些
关系的参加者置于平等的地位,把他们看作是独立的、彼此互不依赖
的人。因此,双方当事人有权完全或在一定范围内按自己意愿决定相
互关系。另外,民事流转参加者之间的争议,一般由法院仲裁署、公
断法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作者认为,苏联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
则:权利主体的权利平等原则;权利的现实性和保障性原则;禁止滥
用民事权利的原则;管理国民经济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最严格地遵守
国家纪律(即计划纪律、财政纪律等)和合同纪律原则。根据上述分
析,作者给民法下的定义是:“民法作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部
门,是根据平等原则调整以商品倾向形式出现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
系有关(也有些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约。”作者
认为,苏联民法的体系是:民法总则;所有权法;债法;调整因创作
和利用创作活动成果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规范;继承法。作者在书中
论述了“苏联的民事立法”问题,“民事立法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内
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整个体系……”它包括联盟的、加盟共和国的、共
和国的、各主管机关的、以及地方性的已编纂为法典的和一切其他文
件的整个体系。而各加盟共和国的基本的民事法律是民法典。苏联的
民事立法体系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即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苏
联部长会议的联合决议在苏联民事立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这种联合
决议既是党的指示,又是规范性文件。另外,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在
民事立法的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为纲要和各加盟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规范的许多原理,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本书作者认为,
苏维埃民法学有着鲜明的党性,这种党性首先表现在苏维埃民法所坚
持的阶级立场上。同时这种党性同它的科学的客观性相一致。关于民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本书作者用了较大的篇幅作了分析。作者认
为,经济法的观点在苏联并未被立法者所接受,因为对社会主义组织
之间的关系和有公民参加的关系进行分别的法律调整,这是与社会主
义社会的经济体系的统一性相抵触的。同时也是和苏联宪法的有关规
定相违背的。作者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应当与一定的立法工作相适应。
经济法也不应例外。但是现在却没有这种适应。经济立法的特点就在
于,它是多部门的。国民经济中形成的关系,几乎是由一切法律部门
调整的,这些部门有国家法、行政法、民法、财政法、劳动法、土地
法、集体农庄法、水流法、森林法,甚至还有刑法……因此,一个与
经济立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
(第55页)本书还介绍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民法。作者
认为,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同苏联民法一样,主要也是调整
商品货币形式的财产关系,并调整一定范围内的非财产关系。但同是
社会主义国家,其民法调整对象也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就在纳入商
品货币范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本身,还存在着差别。例如,在多数社
会主义国家的民法里,规定各种有关取得土地和丧失土地的问题,以
及一些使用土地的关系。其次,在另外有些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主
义组织之间的商品货币,不当作民法的对象看待。例如捷克斯洛伐克
和东德就是这样。这两个国家承认经济法的存在。

  《苏联民法》一书共分为八编。上述均为第一编“民法绪论”中
的内容,以下各编依次为“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债法、
一般原则”、“合同债”、“合同以外的债”、“对由创作活动发生
的关系的民法调整”、“继承法”。篇幅所限,恕不能一一介绍。

  《苏联民法》一书是苏联民法著作中较权威的一本,既包括了苏
联民事立法的概况,也反映了苏联民法理论研究中的发展动态,它对
于民事立法和研究有参考价值。

                    (江华 臧克兰)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