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论》

[英]P·S·阿蒂亚(生卒年不详)
   本书是由H·L·A·哈特教授主编,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克拉
林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根据该丛书的出版说明,它不仅是为学习法
律的学生写的,而且也是为学习历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生以及对
法律有兴趣的一般读者写的。本书第一次出版是在1961年。10年之后,
作者进行了全面修改,于1971年再版。本书中文译本是由法律出版社
1982年2月出版的。

  本书的作者是英国著名的法学教授、牛津大学圣约翰协会会员P·
S·阿蒂亚。他从事民法、商法研究多年,写过不少这方面的专著,
如《货物买卖法》等。

  作者认为,人们通常是根据协议或许诺对合同下定义,因而《美
国的合同重新陈述》中的定义向来被认为是最确切的:“一个合同是
这样一种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补偿;履行它,法律将
通过某些方式确认是一种义务。”(第27页)作者认为,这个定义也
存在明显的缺点,即它忽略了合同中达成协议的因素。“在这定义中
没有指明典型的合同是双方的事情,一方所作的许诺或表示要做的事
是对另一方所作的许诺或要做的事的报答。”(第29页)

  作者认为,尽管英国合同法的根源差不多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但
事实上在17世纪以前难以找到任何与一般的合同法相类似的东西,它
的大多最一般的原则都是在18和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随着现代
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下述两个原因,人们对合同法的
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了。首先是劳动的分工,它要求将财产从社会的
一部分人手中转移到另一部分人手中,以及社会的一部分成员为另一
部分成员提供服务。这是财产的流转和服务的提供赖以实现的法律办
法,广义地说就是合同法。其次是信贷制度的发达。复杂的信贷经济
的出现,意谓着在财产流转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人们有必要比以前
在更大范围内依赖于许诺和协议。作者认为,在合同法正式确立的18、
19世纪,由于受自然法理论和自由主义哲学的影响,“契约自由”或
“契约神圣”就成为确立整个合同法的基础。这就意谓着,人人都有
为自己缔结合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法律应当尽可能少地干预人们的
活动。对于当时的法官们来说,民法所起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的作用。
它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实现他们的意志,自由地签订合同而不受
法律和政府干预。作者认为,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从一开始便存
在着严重的缺陷。面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已成千倍地扩
大了。19世纪下半叶以来,社会及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法院实践中的变
化业已表明:“契约自由”正在变成一种与原来所提出的完全不同的
概念。有关合同的规则制定得越来越详尽,使得合同法的大多数规则
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上的理论,变得越来越不真实了。
同样地,当调整大多数特定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代理合同、保险合
同等等的详细规则已制定出来时,合同法也就越来越标准化了。其结
果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正的意思表示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一个正常的
人一定会发现,在他一生所签订的大量的重要的合同中,有很多条款
多多少少是别人强加给他的。当然,标准合同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如在协商合同条款时可以节省时间,减少麻烦和节约经费。标准合同
的另一个优点是,在一个案件中的法律裁决可能为另一些案件中有争
端的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南。作者认为,步入本世纪以来,合同法已不
再被认为是一种消极的、其主要作用仍是执行当事人经选择而万万的
协议的一种工具。它们已带有明确的目的被用来调整弱者与强者、组
织起来的和未组织起来的人们之间的平衡。法律对“契约自由”的干
预日趋明显。但作者同时又认为,从古典合同法极盛时期就已开始而
直到现在所发生的大量变化,都还不足以改变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变
化仅对某种合同、某些情况起零敲碎打的作用,总的说来还没有影响
到合同法的各种基本原则。因而在现代合同法中,一般说来,合同仍
然是神圣的。

  作者进一步论述道:尽管“契约自由的概念已发生了许多根本性
的变化,但是,18至19世纪的法官们所提出的各项原则,这是他们所
作出的巨大贡献,已被证明是能适应现代世界的需要的。虽然,合同
法在各方面都显示出疲于应变的迹象,虽然有人想要重新开始,但也
不可能定出比19世纪规定的那些原则好的原则,所以说,这些原则至
今一直被证明是非常合适的。”(第322页) 同时,作者也认为,合
同法中的某些部分也急需修改,主要有:标准合同、约因学说的法律
肯定问题、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问题、合同的非法性问题。
另外,合同是(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的学说也有待修改;最后,关于合同的各种补救方法仍然有一些问题
需要解决。

  《合同法概论》一书反映了英国合同法最新发展情况,并且分析
了当前英国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读者了解和研究英国的政治、
经济政策及英国的法律都有参与价值。

                     (江华 臧克兰)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