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vocation of o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这是萨维尼在1814年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论战中写成的。 萨维尼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该派创始 人胡果的学生。他出身于贵族家庭,曾任柏林大学教授、校长,普鲁 士政府法律修订大臣等职。主要著作有《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 代罗马法制度》及本书等等。 18世纪末的德国,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神圣罗马帝国的称号,但 政治上不统一,法律制度也极为混乱,罗马法与日尔曼法并存,并经 常发生冲突。针对这一现实,19世纪初,海德堡大学教授蒂保首先倡 导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呼吁利用拿破仑一世战败的良机,完成统 一德国立法的任务。为此,他发表了题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 的小册子。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强烈反对这一观点, 《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就是针对蒂保的观点写出的。现 未见全本中译本。 萨维尼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否定自然法的存在, 推崇所谓的民族精神。他认为,自古以来“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 的评议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论当代立法 和法理学的使命》转引自《伟大法律哲学家》第 290页)即“民族的 共同信念”、“民族的共同意识”,而这种固有的民族我是“不可分 割的有机联系”,“法律和评议一样,没有绝对中断的时候,它也像 民族的其它一般习惯一样,受着同样的运动和发展规律的支配”(第 290 页)“是由内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形成的,而不是立法者的武 断意志形成的。”(第 291页)“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 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 失。”(第290页) 萨维尼认为,由于法律具有作为永不消失的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和 作为法学家掌握的一门特殊知识这二重性,因此,可以把法律分为政 治因素和技术因素二部分,属于法学家研究的问题是纯技术性的。而 做为法学家必须具备二个条件,即:熟悉每个时代和每种法律形式细 节的历史精神,从每一个概念和每一个规则来看它和整体的生动关系 与合作,即唯一真实和自然的关系的系统精神。(第296页)而当时 的德国具有这二项条件的法学家人数极少,且在哲学上受一些肤浅的 空谈的不良影响。同时,一部良好的法典,又必须具有高度的准确性 和适用上的高度统一性及语言的简洁性、材料的完整性等要素,而这 些要素,几乎没有一个朝代曾有资格作到。所以,萨维尼认为德国不 具有编纂良好法典的能力,他同意培根的观点,认为除非有紧迫需要, 否则绝不从事编纂法典的工作,“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纂法典是没 有必要的,甚至在情况对它最有利的时候也没有必要,……只有在法 律极为衰败的时候才有人想起来要编纂法典。”(第294页) 萨维尼还反驳了蒂保的统一的法律会增强爱国心,而各种特别法 律的多样化会削弱爱国心的观点。他认为,每个有机体的安宁(包括 国家的安定),取决于总体和部分之间保持平衡,对整体的炽热的爱 只能从各个部分完全加入所有具体的关系时才开始。那种认为只有消 灭了全部的个体关系,公共福利才能获得新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多样 化的法律不仅不会对爱国心不利,反而会从这种高级的多样的个体中 获得力量,酿就一种特殊的团结精神。只要法律适合或被用来适合于 民族的感情和意识,就值得赞扬,如果不是本民族的武断的东西,没 有人民参加,这种法律就要受到谴责。德国在法律的某些特殊问题上 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极大差异和个性对全德各邦牢不可破的团结大有益 处,对法律进行轻易的反复的修订,甚至用修改的办法求得法律的统 一,将会造成巨大的政治损失。(参见第295-296页)基于上述观点, 萨维尼坚决反对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法典。 萨维尼还在《论当代立 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回答了没有统一的法典该怎么办的问题。他认 为,良好的法律依靠三件事:“应有的权威意见;良好的司法官员; 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第297页)只有使用严谨的历史方法,才 能获取真正有益,无可非议的权威意见。“只有掌握了渊博的知识, 特别是具备了敏锐的历史眼光和政治眼光后,才能对面临的问题作正 确的判断”,“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保持与这个民族原始状态的生动 关系,失去这种关系,就丧失了每个民族最优秀的精神源泉”(第 298页)而造就良好司法官员的最好方式就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 样“法官将不再只是作为一种工具,而是负有自由而崇高的使命,司 法将真正科学地完善起来。”(第299页)诉讼程序也应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有效的改革。萨维尼虽然反对编纂全德统一的民法典,但并不 主张废除民事立法,他认为,立法规定有二个目的;裁决论争和记录 旧习惯。 最后,萨维尼认为,只要按他的理论去做,法律职业中的习惯法 主题将为人们重新拥有,各种历史问题将成为一种财富,人们将拥有 真正的自然法和富有表达能力的语言,这样,不仅司法行政达到更高 阶段,而且,国家发展史最初阶段的法律一般特有的清楚的理解力就 会高度发达的科学结合在一起。(第300页) 《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以萨维尼为代 表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 主义倾向。但“否认一个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编纂法典的能力, 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黑格尔)。他并不是用 真正的历史观点来研究法,而是以尊重过去为由为现在制度辩护,对 社会的发展起着阻碍的作用。 (冰客)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