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法》

[中]王名杨(1916- )
  本书为王名杨的代表作之一。王名杨是中国行政法学教授,1916
年出生于湖南衡阳,194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1943年毕业于前
中央大学研究生院。1953年获法国巴黎大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
大学研究生院行政法学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顾问。
著有《英国行政法》、《行政法概要》(统编教材撰写部分章节)以
及《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国际私法、行政法词条。译著有《共产
主义法学理论》、《南斯拉夫的经济困难》、《法和国家》等。

  《英国行政法》于1987年 3月出版,它是王名杨教授根据大量第
一手资料撰写的外国行政法学专著。

  在本书中,作者指出,英国关于行政法的定义长期以来有一种误
解,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存在。但是随着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特
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成立行政裁判所,政府的委任立法权大大
扩张,以及英国学者对法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进一步了解,一些
著名学者开始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全部法律,内容不以行
政诉讼为限,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义务、权利和责任在内。
英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较晚。本世纪20年代末期,出现了一些讨论行政
法问题的书籍,主要是关于委任立法权和行政裁判权。50年代以后,
英国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发展很快。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是:第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
样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第二,普通法院在受
理行政诉讼时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在英国,没有一部形式完整,效
力高于一切法律的成文宪法存在,对于英国宪法的叙述只是根据英国
学者研究的结果。根据英国某些法学家的意见,英国宪法中有两个重
要原则对英国的行政法起支配作用,即议会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它
们共同构成英国行政法的基础,并且由此产生英国行政法的一个中心
原则。

  作者论述了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根据,一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力,
一为英王的传统特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分为六类:(一)行
政机关主动采取行动;(二)颁发许可证;(三)财政控制;(四)
契约控制;(五)刑事控制;(六)纪律控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后,英国进入所谓的福利国家时代,行政事务增加很快,从个人的
日常生活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都在行政机关干预之下。公民在受到行
政机关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也变得特别重要了。英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由于行政机关的活动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得到补救:(一)向部长申诉,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这种申
诉不是公民的当然的权利,只在法律有规定时才存在。(二)公民由
于行政活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本选区议员促使部长注意,也可由
议员在议会中提出质问或提议进行辩论。(三)在很多情况下,由议
会通过法律成立一些特别裁判所,受理由行政活动所引起的争议。这
些裁判所在组织上和行政机关发生联系,在活动上保持独立性质。
(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时向法院申诉是正常的救济手段。
(五)行政机关对公民产生损害的行为,有时不能依上述各种方法得
到补救时,对于中央行政机关的行为可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申诉。这
是一种法律外的救济手段,适用于由于不良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侵害。

  司法审查问题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也是英国行政法学著作
所着重讨论的问题。它不同于上诉,法院行使上诉权的根据是成文法
的规定,司法审查没有成文法的规定,它是根据普通法上的越权原则
进行的。司法审查中的救济手段可以分为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和私法上
的救济手段两种。前者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和低级法院的决定,由高等
法院五座分院发出特权令审查这些决定的效力,称为特权的救济手段;
后者适用于一般私人间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能适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
裁判所的违法的决定和裁决,称为一般的救济手段。两种救济手段过
去在程序上有严格的区别,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使用。但从1978年
以后,这种区别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取消,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可以
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使用或交替使用。对于司法审查的限制有五种情况:
一、申诉人必须对于公共机构受指控的行为具有某种关系才能向法院
请求救济。二、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申诉人虽然具备起诉资格,
法院对于申诉案件是否受理以及受理后是否给予申诉人所要求的救济
手段,有自由裁量权力。三、普通法上不受法院管辖的行为。四、法
律对于某些事项明示地或默示地、部分地或完全地规定排除司法审查
的条款。五、法定的审查代替司法审查。

  总之,相书内容翔实,学理性强。全书从英国行政法的概念、基
本性质、行政机关权力的根据、行使方式和程序,到各种救济手段,
逐一加以论述。特别是详细论述了英国的行政组织,对行政裁判所、
司法审查和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等项制度的作用及其沿革作了精解阐述,
并对其利弊阐发了独到的见解。本书对研究借鉴英国行政法制的经验,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

                       (曹文莉)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