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大专用书)

[中]林纪东(生卒年不详)
  本书作者林纪东,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学家。
获北平朝阳大学法学士,后在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研究,曾任政治大
学、中央大学、暨南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等校教授、高等考试
暨特种考试典试委员,司法院大法官,现为台湾大学兼任教授。著述
甚丰,主要著作有:《比较宪法》、《行政法原论》、《行政法新论》
等书。《行政法》,1988年 3月三民书局出版发行(修订三版)。本
书是在台湾很有影响的一本行政法教科书。

  全书共 5章。第一章引论,阐述了法治国思想和权力分立思想,
它们皆为行政法产生的思想基础。第二章通论,叙述了行政法的基本
观念。第三至第五章,分别是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争讼法,
依次阐明了“中华民国”的行政组织、行政组织实施的行政作用以及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致人民的权益以损害时给以救济的行政争讼制
度。

  行政法内容复杂,变更频繁,所以行政法的论著,应力求包罗广
泛与叙述新颖,始著效能。本书基此观点,分别叙述行政法的基本观
念、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及行政争讼法的理论,不厌其详。尤其
着重行政法新理论的介绍和“中华民国”重要行政法规的评介。

  作者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国内公法的总
称。从行政法的内容看,具有下述与私法不同的特征:国家具有下命
权与形成权;国家的意思具有公定力;国家的意思具有强制力,争讼
手段不同:私法关系的争讼,概得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普通法院裁判,
行政法关系则不然,人民如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损害其权
利或利益,仅得向上级机关提起诉愿再诉愿,经审理决定不服,而属
于违法及损害权利问题者,始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
的基本原理有三:民主主义、法治主义和福利主义。行政法有下述基
本原则: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行政权非有法规根据,不
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侵害其权利;行政权非有法规根据,不得免除
特定人在法规上所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法规授权行政
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的权限仍受法规的限制。作者指出,在研究
行政法时应做到:注意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重视历史的研究与比较
的研究;注重法律的社会基础。

  作者认为,行政组织法包括三部分:行政机关的地位、行政机关
的权限,行政机关的编制及其构成分子。“中华民国”现行“中央行
政组织”包括“总统”、“行政院”和“考试院”。本书也论述了“
中华民国”的自治行政法和公务员法。

  作者认为,行政作用是行政机关公法上的法律行为。行政作用有
以下几种:行政立法作用,行政处分,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公法
上契约及公法上的共同行为。行政作用法除以上述行政作用为研究对
象外,也把行政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损害赔偿与行政损害外补偿
作为其研究对象。在现代社会、行政指导很有存在的必要;但行政指
导不得逾越权限、违反法律,并应受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义诚实
原则等条理法的约束。从增加国民对行政行为的了解,也即实施行政
参与和保护国民权利,促进行政效率着想,制定行政程序法极为必要。

  作者认为,诉愿和行政诉讼是当“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违法或
不当的行政处分致人民权利或利益受损害时,由行政机关系统或隶属
于司法系统的行政法院予以重新审查以提供救济的制度。行政诉讼,
须经依法提再诉愿,而不服受理再诉愿机关的决定时,始得提起。行
政诉讼制度,不仅可加强人民权利的保障,也可防止行政机关的专横,
并且可辅助行政监督,加强行政的效能。

  本书刊行以来,重印多次,颇为台湾读者所重视。在台湾行政法
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

                      (何富杰)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