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大学丛书)

[中]王世杰(1891-1981) 钱端升(1900- )
  本书初版是王世杰在北京大学讲授比较宪法时编纂的一本教科书,
增订三版与钱端升合著而成。王世杰是宪法学家和教育家。英国伦敦
大学毕业,后获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0年起历任北京大学
教授、武汉大学校长,国民党政府法制局局长、教育部长、外交部长、
总统府秘书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中央研究院院长以及国民党中央宣
传部长等职。主要著作有:《比较宪法》、《宪法原理》、《中国奴
婢制度史》等,与人合著的有:《比较宪法》。钱端升是中国著名法
学家和政治学家。191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23年获美国哈佛大学哲
学博士学位。历任清华大学、中央大学、西南联大和北京大学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政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现为国际问题研究所顾问、中国政治学会名誉会
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曾著有《中国政府与政治》、《民国政治史》
、《战后世界之改造》等书。《比较宪法》,1938年商务印书馆初版,
1947年增订第七版。本书是我国很有影响的比较宪法教科书。

  全书分上、下两册,共六编十八章。作者在第一编绪论中阐明了
宪法的概念和国家的概念。第二至第六编分别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
务、公民团体、国家机关及其职权、宪法的修改、中国制史略及现行
政制。

  作者对各国宪法进行比较研究时采取陈述而非批评的态度。本书
不以各国宪法的意义或各国政制的内容为限,而往往涉及各种政制的
理论。作者在探讨理论时,大都举出赞成和反对两方的见解。而且只
是陈述两方的见解而已。陈述之外,极少附以评断,或自己的见解。
因为作者认为,政治制度大都含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抽象的评断,不
流于偏狭,也不免失之肤浅;非但无益,且有蒙蔽他人思想之虞。

  本书内容的分类,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一般宪法上所规定
的问题为标准;在各个问题之下,述及各国宪法上或法律上各种不同
的规定,学者间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及可为探讨之资的十数年来我国中
央及各省所曾颁布的宪法和法律。

  作者把人民的基本权利分为消极的基本权利—个人自由和积极的
基本权利。作者认为,人民平等原则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必须否
认贵族制度;国家对一切公共机关的职务与位置,除规定智识的及道
德的资格,以限制人民参加外,便不应别设其它的限制。个人有人身
自由、居住及迁徙自由、工作自由、意见自由、通讯秘密自由、集会
自由、结社自由并享有财产权。积极的基本权利又称为受益权,也即
人民获受于国家的利益。最普通的受益权约为下列几种:受国家给予
最小限度的教育的权利,弱者得受国家救恤的权利,劳工阶级得受国
家特别保护的权利。

  作者认为,公民有选举权和直接立法权。在公民选举权问题上,
作者探讨了选举权的性质、限制选权与普及选权、女子选举权与被选
举权问题、地域代表与职业代表、大选举区与单选举区、复数选权与
平等选权、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多数选举与比例选举、强制投票、
秘密投票以及选举舞弊和选举诉讼等问题。公民的直接立法权包括复
决权、创制权、罢免权、公民总投票。

  作者认为,在两院制下,两院的职权分配问题与两院的组成问题
互为因果。议会有以下职权:监察权(包括质询权、查究权、受理请
愿权、建议权、弹劾权、不信任权、设立常设委员会权)和财政权即
议决预算案和决算案的权力。就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而言,有
合议制(即行政机关不与议会分离,也不与议会对抗)、总统制、责
任内阁制和独裁制(在此制下,代议机关或不能存在,或即使存在,
而实际上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有以下职权:公布法律权、
命令权、制定法律权(法律提案权和要求复议权)、任免权、军事权、
外交权(使节权、缔约权和宣战权)、荣赏权和赦免权。英国等国家
的行政元首还有权决定议会的集会、开会和闭会。为充分保障人民的
自由、避免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专断,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或
立法机关。司法审判权包括宪法解释权和行政审判权,以制约立法机
关和行政机关。作者还专章论述了联邦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有:提
案程序、议决程序和公布程序。

  在本书的最后一编,作者简要介绍了从清朝的预备立宪一直到
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为止的我国制宪史以及当时的“中华
民国”现行体制。

  本书出版后多次重印,已增订七版。这是一本解放前权威性的比
较宪法著作,在我国法学界有很大影响。

                       (何富杰)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