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论丛》

[中]张友渔(1899— )
  作者张友渔,山西灵石人,早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大学。为中国当
代最著名的法学家、先后担任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法制委
员会副主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北京市副市长兼政法委员会主任、中国科学院社会科学部副主
任兼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副院长、中国政法学会副
会长、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治学会会长等职。著作甚丰。《宪政
论丛》选编了张友渔1937年至1985年有关宪政的讲话、论文共115篇,
全书约60万字。1986年9月由群众出版社第一次出版发行。

  在本书中,作者联系我国民主宪政运动的实践,坚持马克思主义
和毛泽东思想的原则,以他渊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敏锐的洞察力,
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宪政运动发展的历史进程、特点和规律。作者在本
书中有理有利有节地揭露和批判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宪政”骗局。本
书的首篇“我匀需要怎样的国民大会”就是作者1937年发表的批判国
民党的国民大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檄文。作者在本书中科学地阐述了
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宪政的坚定立场和正确主张,提出了一系列切实
有效的创见。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有关立法、
执法、守法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都进行了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的论述,特
别是关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精神、实质的阐述,对我国社会
主义宪法的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做出了重要贡献。作者在
本书中科学地阐释了宪法、宪政、宪政运动、民主、法治等宪法学概
念及其相互间的有机联系。作者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
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在建设共
和国家时,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宪法,但并不是说,只凭一个良好的宪
法便能建设真正的共和国家。制定宪法应该慎重,制宪贵在施行。作
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就是用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
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
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
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一种政治形态。作者认为宪政是专制政
治的反对物。民主立宪是民主政治的典型,君主立宪在某一历史阶段,
在某一具体条件下,也不失为民主政治的一种。民主立宪和君主立宪
主要的不同在量而不在质。作者在论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时指出,宪
法是宪政的法律的表现,而宪政是宪法的实质的内容,二者是形式与
内容的关系。作者认为宪政运动就是争取、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治的运
动。宪政运动的产生、发展和成功都是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的。没有
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宪政运动不会发生,纵然发生,也不会成功。
同时作者还指出,只要资本主义成分已经相当发展,则纵然还没有达
到以产生有效的宪政运动的程度,而受到外来力量的刺激,也未尝不
能产生宪政运动,中国和日本的宪政运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和发
展的。作者还论述了宪政运动的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革命的战斗的方
式。即民主势力第一步用暴力打倒反民主势力,把政权夺在自己手里,
制定宪政记录和巩固革命的成果,第二步用手中的政权肃清反民主势
力的残余和影响,第三步用进一步的努力,把已获得的成果发展到更
高阶段。第二种方式是改良的妥协的方式。在不根本破坏现状的条件
下,逐渐推进宪政的发展。作者认为法治的真诠在于民主政治。真正
的法治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而作为民主政治的表现形态的法治。
作者指出,那种认为只要政府当局根据一定的法律施政就是法治的说
法是不完全正确的。我国历史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不外是贯彻和巩固
独裁政治的一种手段。这种法治不是为了保障民权,限制君权,而是
为了使君主更能有效地统治人民,使人民更能俯首贴耳地服从君主。
因此,不建筑在民治的基础上,则不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不免成为
一种独裁政治。作者在本书中还论述了公民权利等有关宪法学的理论
问题和实践。

  本书对了解中国近现代宪政运动进程有重要参考价值。作者在书
中提出的一系列真知灼见对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大作
用,对建国后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制定都产生过一定影响,在
我国宪法学界受到高度评价,在宪法学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王政敏)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