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美]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生卒年不详)
  本书是当代美国法学家施瓦茨教授的一部重要著作。伯纳德·施
瓦茨是美国法学界著名的学者, 纽约大学埃德温·D·布韦法学院最
负名望的教授之一。他曾经撰写过20多部学术著作,其中堪称力作的
是五卷本的《美国宪法论集》。另外,他所著的《人类的伟大胜利:
美国民权史》、《美国法律史》、《沃伦首席大法官和沃伦法院》等
书都颇著权威性,在美国法学界受到普遍好评。《行政法》一书是他
根据近30年教授行政法的经验写成的,1976年由美国利特尔—布朗公
司出版。该书的中译本有徐炳译的《行政法》,1986年由群众出版社
出版。

  该书共分为10章:行政法与行政机关,委任立法权,调查、情报
和禁止翻供,规章与制定规章,受审讯的权利,公证审讯的要件,证
明程序和裁决程序,司法复审的可得性之一—法律、当事人和时间,
司法复审的可得性之二—复审的成熟时期、复审的形式及政府侵权责
任,司法复审的范围。作者以流畅易懂的文体论述了行政法的全部论
题,阐述了美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施瓦茨教授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而不是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它调整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规定行政机关可
以行使的权力,确立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同时对因行政行为而受到
损害的人给予法律补偿。美国行政法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1)行
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2)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要件;(3)对不法
行政行为的补救。在美国,各种形式的行政机关、行政规章制定权的
行使和限制、公务法、行政财产的取得和管理、公共事务和行政责任
等问题,不是行政法的问题,而属于公共行政,主要是政治学家研究
的对象。作者认为,行政法的要害不在实体法,而是关于行政程序和
补救的法律。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实体法不属于行政法的对象,
只有当它可以用来阐明程序法和补救法时才是例外。这也是美国行政
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

  关于行政机关,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把它定义为,除国会、法院
等机构以外的美国政府各当局。作者认为,这个定义把行政机关和执
行部门等同起来,包括的内容太广。行政法学家并不把每个行使行政
权力的机关都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主要研究那些影响私人权利和
义务的行政权力的那些方面。作为行政法研究的对象,美国行政法所
侧重研究的行政机关有两类。一是规制性机关。它根据授权法设置,
可以制定行政规章,有权判定特定案件中有无违法现象,有权依据司
法化程序处理违法者,有权允许某些人享受一般人所不能享受的特权,
甚至有权罚款和决定金钱债务的判决。如州际商业委员会。一是社会、
经济、福利性机关,如社会保险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等。它
们有权为促进社会和经济福利而分配利益。而一些政府传统的行政部
门,如国防部门、外交部门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部门,同行政法
关系不大,通常不引起行政法学家的注意。另外有些公用事业管理机
关和一些辅助性机关也只在个别情况下同行政法有关。

  作者认为,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的损害
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美国法律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了努力,并取
得了较大的成就。他说:“美国坚持把行政程序作为公正原则的基本
起点(美国最高法院语),坚持由普通法院独立复审所有的行政行为,
并且取得了重大进展。司法复审的确是美国行政法的重要保障,它保
障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的人得到有效的救济。”(见中文版序言,
群众出版社1986年出版)行政程序是不法行为的事先预防,它包括行
政调查程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受审讯的权利、公正审讯的要件、
证明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以及情报自由法等内容。作者对这些内容分
别作了详尽的论述,并介绍了美国行政法在这些领域的发展。行政行
为的司法复审是行政救济的重要手段,是不法行政行为的事后补救措
施。作者详细地论述了司法复审的可得性和司法复审的范围,以及美
国行政法在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

  本书是施瓦茨教授为美国法律专业的学生们写的一本行政法教科
书。作者采用双重论述的方法,既分析讨论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原
理,又论述了这一部门法在美国的最新发展,其内容涉及行政法的全
部论题。这是一本具有较高水准的行政法著作,在美国行政法领域占
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上也有较大的影响。

                    (隆仕明)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