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奥地利]凯尔逊(Hans Kelsen,1881-1973)
  本书是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界纯粹法学的创始人汉斯·凯尔逊的代
表作。凯尔逊原籍奥地利,出生于一个犹太人家庭,先后就学于海德
尔堡、柏林和维也纳。1911年任维也纳大学法学教授。第一次世界大
战期间,他在军队服役,担任过战争部法律顾问。

  1919-1922年任奥地利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过宪法起草工作。
1921-1930年任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官。1930-1933年任科隆大学法学教
授、法律系主任。希特勒上台之后,大肆屠杀、迫害犹太人,他被迫
离开德国,迁居瑞士,1940年定居美国,曾受聘为伯克利加里福尼亚
大学政治科学系教授。凯尔逊一生写了大量论著,据统计约有 600余
种。重要的法理学著作有:《国家法学说的主要问题》(1911)、
《纯粹法学》(1934,1960)、《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
1961)、《什么是正义》(1957)。《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的中
文本由中国台湾学者雷嵩生翻译,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以《法律与国
家》为名出版,1976年再版。全书包括二篇18章。

  《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以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康德
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在法律问题上,摆脱法律与经济、政治以及正
义观念的任何联系,单纯研究实在法,即国家主权者实际制定和实际
存在的法律。分析这种法律的规范要素、规范要素间的关系、法律规
范结构,作为法律规范整体的法律秩序、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以
及法律在许多实在法律秩序中的统一。在国家问题上,书中也坚持纯
粹法学立场,阐明国家和法律的一元论的观点,对许多传统的国家学
说加以修正。

  在本书的序言中,凯尔逊就开宗明义地说明了纯粹法学的研究对
象。他认为,纯粹法学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实在法即为一特定
地区的法律,如美国法、法国法、墨西哥法或国际共同体的国际法等。
这种理论“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
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第14页)这
就是说,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
操作。法学是一门科学,而“一门科学必须陈述它的对象实际是这样
,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出发来规定它应当或不应当这
样。”(第14页)法律科学所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而不
是“应当是这样的法”。

  在确立纯粹法学研究对象及方法的基础上,凯尔逊提出了一个法
律定义,并创造了自己的法律规范体系。他说,法律的定义有政治定
义与科学定义之分,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
理想(根据个人价值判断来确定);纯粹法学所追求的是科学定义,
它表明法律是“个人行为的一种秩序”,(第1页) “是一种社会组
织的特定技术”。(第3页) 法律是由规范构成的,“‘规范’是表
达某人应当如何行为这一事实的一个规则,而并没有任何人真正‘要’
他这样做的含义”。由此,他提出了一个叙述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
即区别“应当”和“是”,这就是说,应当发生的事或应当有的行为,
如果法律作了规定,它就有约束力。至于实际是不是发生这种事或行
为,并不影响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效力。凯尔逊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每一个规范效力的
理由都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出其效力
的规范,我们就称之为‘基本’规范。凡能从同一个基本规范中追溯
其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一个秩序。”(第 111页)
在他看来,法律秩序是依次由“个别规范”、“一般规范”、“宪法”
和“基本规范”构成的等级制度。

  在凯尔逊的理论中,国家学说是其纯粹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家与法律的关系上,他反对传统的法理学把国家与法律看作两个
不同的现象,认为国家与法只不过是一个东西,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
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凯尔逊根据法律与国家的一元论学说,修正了
许多传统理论: (1)在公法和私法划分问题上,他认为公、私法难
以划分,原因在于在私法领域中,国家也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当国家与人民交往时,国家就兼有“公”、“私”两种性质。 (2)
在国家本质问题上,他认为传统的“国家由领土、人和权力这三种要
素组成”的说法,相当于法律秩序的空间、属人和属事三方面的效力
范围的理论,还应补充法律秩序的时间效力的范围问题。 (3)对传
统的国家分权学说,他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
者,而只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这两种。两种职能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平
等的,界限也不是绝对的。 (4)在国家形式问题上,他反对传统的
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三种形式的说法,主张按照宪法的分类应
有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两大类。 (5)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上,
他贯彻其一元化的理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组成一个普遍的秩序,
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的出版,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具
有深刻的影响,它标志着纯粹法学由诞生到完成其体系建立的过程的
结束,从此使纯粹法学在西方法学界立于一席之地。虽然存在着错误
的唯心和形而上学观点,但该书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是深刻的,在
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这对加深我国法学研究有重
要参考价值。

                       (史彤彪)

  参考书目:《法律与国家》,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出版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