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

[法]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88)
  本书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著
作。卢梭出身于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从小失去父母,靠别人抚
养教育长大,生活贫穷艰辛,当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乐谱抄写
员,一生颠沛流离。长期流浪生活的经历,使他对人民的疾苦感受至
深,深表同情,极度憎恶他所处的那个黑暗的社会。他聪明好学,才
华过人,在政治、法律、哲学、教育、文学、音乐、戏剧等许多领域
的研究均有建树。他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除《社会契约论》外,
另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该书可视为《社会契
约论》的基础和绪论,书中提出人类不平等—贫困和奴役是随着私有
制产生的;到专制暴政时代,不平等发展到顶点,这个顶点同时也是
转向新的平等的原因和起点,即暴力支持暴君,但革命的暴力也必将
推翻暴君。恩格斯把这一思想称作辩证法的杰作。《社会契约论》
(1762)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该书早在本世
纪初就被我国资产阶级革命派译为中文,以《民约论》为名在杂志上
连载;195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何兆武译《民约论》,1963年移交商务
印书馆重版时更名为《社会契约论》,1980年修订第 2版,1982年第
三次印刷。全书共4卷48章,阐述了政治权利的原理。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
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卢梭认为,自
由的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
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
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由于
自然状态存在种种弊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
状态下摆脱出来,“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
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
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
往一样地自由。”(第23页)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国家。由于国家是
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产生的,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
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
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继之,卢梭进一步阐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
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
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
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
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
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第 125页)同时,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
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
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
得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
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们
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
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
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
露他们的不称职。”(第96-97页)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也是同三权分
立学说相对立的,既然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可分割,
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那么,把主权一分为三,就是错误的。
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
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社会契约论》还论述了一系列法律基本理论,在其中贯穿着以
人民主权为中心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
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
定。“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
己了;……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
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第50页)法律的
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前者指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
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后者指“法律只考虑
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第50页)“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
(第50页)卢梭的这一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法律具有普遍性这一
特征,在法理学上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他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
意味着自由。“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30页)其次,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一方面,人人遵守法律,才能
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
由。“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
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第29页)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
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
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
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
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
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
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
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
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
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史彤彪)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