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De I' Esprit des Lois)

[法]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ontesquieu,1689-1755)
  本书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
作。孟德斯鸠出身于贵族世家,1706年在波尔多专攻法律,1708年获
法学学士学位并充任律师。1714年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员。1716年继
承其伯父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议会议长)的职务,后由于不满法国专
制制度,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法律的考察,使得
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孟德斯鸠著述丰富,法律
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
(1734)和《论法的精神》(1748)。在《波斯人信札》中,孟德斯
鸠表明了反对封建统治、反对教会的迫害,争取平等、自由等思想。
《罗马盛衰原因论》通过对罗马的有关史料的研究,第一次概述了他
的政治法律理论,此书是《论法的精神》的前奏。《论法的精神》是
孟德斯鸠20年辛勤探索的成果。本书中译本曾以《万法精理》(1902)
和《法意》(1913)出版,但均为节译本。196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
由张雁深译成的《论法的精神》的全译本,1982年第三次印刷。

  《论法的精神》分上、下两册,共 6卷31章,是法学发展史上为
数不多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
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
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
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
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
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
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
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
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
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
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册,第1页)(1)法律与政体
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
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
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上册,第 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
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
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
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册,第
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
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见上册,第73-74页)(2)法律
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
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
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
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
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
利。”(上册,第154页)(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
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
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
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
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
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
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上册,第 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
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
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
考虑这些因素。 (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孟德斯鸠在分
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
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
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
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上册,第284页)

  孟德斯鸠憧憬的理想王国是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国家。论述
这个理想王国是《论法的精神》的一个基本内容。他认为,在以“恐
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下,“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
与惩罚。”(上册,第27页)这种政体必须坚决抛弃。以“品德”为
原则的共和政体与自由、平等相通固然有值得称道之处,但也不尽理
想。最好的政体是以“荣誉”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它的直接
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把
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理论发展成资产阶级典型的
分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
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
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
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
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
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
……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上册,第
156 页)他主张由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
掌握,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法律办事;
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还提出了三
权互相制约、反对滥用权力的理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
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
约束权力。”(上册,第154页)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论述了部门法理论。关于民法理论,他认为
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其宗旨是使人类获得财产并加以保障。
如果“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
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因为“在这种场合,公家
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下册,第190页) 民法调
整契约、继承、婚姻等所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主张男女在婚姻和
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关于刑法理论,他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提出
了罪刑相应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即“惩罚应该总是以
恢复秩序为目的”。(上册,第200页)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
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
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
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它出版后
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不到两年即印行22版。本世纪
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史彤彪)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