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Two Treatises of Ciuil Gouernme-nt)

[英]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
  本书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约翰洛克最主要的政治法律思
想的著作。洛克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1652年,20岁的洛克进入牛津
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学习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1666年,他结
识了艾希利勋爵(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辉格党领袖),作过艾希利
的秘书、顾问和私人代表,深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1683年,因逃避
斯图亚特王朝的迫害,洛克随艾希利避居荷兰。1683年“光荣革命”
后,返回英国并在新政府中担任职务。这种不平常的经历和社会关系,
对洛克的世界观和政治态度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也促使他成为新
兴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是为立宪君主制和相应的法
律制度提供理论根据的。其主要著作有《论宽容异教的通信》(1689)
、《政府论》上下篇(1689)和《人类理解论》(1690)等。中文本
《政府论》由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上篇,1964
年出版下篇。

  全书分上、下篇,亦称《政府论两篇》。上篇共11章,着力于驳
斥保皇派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和具有绝对性的论点,阐述洛
克关于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的理论,从而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
制度的登台扫除异说。下篇共19章,正面论述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
和目的。一般公认洛克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下篇中。

  洛克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全部政
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他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完备
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之中,这就是“自然状态”。自然状态虽
然是自由、平等的状态,却并非放任的状态,更不是敌对的毁灭的状
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
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下篇,第6
页)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由。自然状态有
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循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
然法”(第6页) 教导着人们“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
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
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
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第7页) 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
谓“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自然法在
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惩罚的限度以制止自然法为准。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法律只
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
根据。”(第10页)在谁论证自然法的基础上,洛克便推出了他的社
会契约论。他指出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或称公民社会)相比,存在
着明显的缺陷,即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
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一种公共权力来
保证判决的执行。由于上述缺陷的存在,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虽享有种
种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很不安全,随时都会遭到破坏。这一情况促
使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
行自然法的权利,而把这部分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经立法机关
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在订立“社
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尽管是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危险的
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成立了国家,设立了政府,产生了公共
权力和法律。“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
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第78页)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反对任何形
式的专制统治,反复强调君主和政府决没有实行专制统治的权力,而
只能按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否则就违背了人们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目
的。因而他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第一,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
律来统治。“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
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第86页)第二,执行已经公
布的法律。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政
府。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
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
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
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第59页)第四,法治不排斥个别
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法律执行者对那些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根
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与法治
原则相联系,洛克主张根据这样的准则来处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一
方面,自由要受法律的约束,“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
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
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第
39页)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
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
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
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第35-36页)

  同强调法治相联系,洛克还提出了权力划分原则。他认为国家的
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
法权高于其他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即它对于人民的
生命和财产不能是绝对的专断的,立法者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
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83页)最高权力不能侵犯财产权,立
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立法、行政和对外这三种
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否则就
会产生许多弊病。洛克主张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
立法权应由民选的座谈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联合在一起,都要
由武力作后盾,所以对外权也应由国王来行使。因此,洛克所说的权
力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与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相比具有
一定的局限性。

  《政府论》出版后,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
其中所包含的政治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的英国发挥过重大作用,直至
19世纪末,英国的宪法还以里面的学说作为基础,而且给整个世界的
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美国的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宣言》
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根据;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其中
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该书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
了更为显著的作用,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史彤彪)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