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Leviathan)

[英]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本书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的代
表作。霍布斯出生于一个乡村牧师家庭,他自幼聪颖,熟读古典著作。
15岁进入著名的牛津大学学习。1607年,他大学毕业,取得文学士学
位,并开始讲授逻辑学。此后,他为贵族做过家庭教师、旅行导师,
并担任过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秘书。霍布斯因
与王党关系密切,所以在英国革命初期跟随一些旧贵族逃亡法国,并
担任当时逃亡法国的威尔斯亲王(即后来的查理二世)的教学教师。
后在克伦威尔执政期间,又回到英国,并于1651年出版了他有代表性
的著作《利维坦》,因此而为旧的贵族所怀恨。霍布斯的其他主要著
作有《论公民》(1642)、《论物体》(1655)和《论人性》(1658)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利维坦》一书中。该书现在的中译本为
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巨大的海兽,力大无穷。
霍布斯以此来命名《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
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为克伦威尔的独裁专政唱赞歌,
为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统治奠定理论基础。《利维坦》全书分
为四个部分,其中霍布斯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第二部分《论国家》
中。

  霍布斯的全部法律思想建立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他从人
性开始,对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展开论述,建立起自然法理
论体系。在他看来,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表现在人
类身体和心灵的能力上的平等,同时,相等的时间可使人们在同样从
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经验和智慧。人类的这种平等性是人类本性的
一个方面。他使人与人之间变成了敌人,因为“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
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
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
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
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第93页)竞争、猜疑和荣誉使人人
互相为敌,彼此如同豺狼一般,与此相适应的“自然状态”便是“一
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生活“孤独、贫
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第95页)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
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它用来限制每个人基于本
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自然法的内容有14条之
多,概括起来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120页)在自然状
态下虽有自然法起调整作用,但没有一种使人们足以遵从的权威,人
类要摆脱人与人的敌对状况,必须寻求能使大家畏惧并指导其行动以
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社会契约是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多人
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
志。即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大家
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
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第132页)

  霍布斯在书中用很大篇幅记述了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他指出法
律是根据社会契约由有权统治的人向应该服从他的人所发布的命令。
“约法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以国家的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
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事情与法规
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 (第206页)法律具有以下特
征:(1)主权性,唯有主权者才能充当立法者。(2)意志性,所有
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意志中得来的。所有的
法律是通过公共典籍、公众辩护人、公众代理人和公家印鉴而得到充
分证明的。(第213页)(3)明确性,法律必须用充分的表达方式
(语言、文字等)表达出来,否则人们就不知道怎样服从。关于法律
分类问题,霍布斯从法律形式上,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
从法律效力上,把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在法律与自由关系问
题上,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由是指“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
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 (第163页)自由与畏惧、自由与
必然是相容的。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才有自由,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
于法律这些锁链的自由。(第164页)

  在书中,霍布斯还阐发了其独到的刑法思想。关于犯罪的概念,
他认为凡是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论与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
执行,这就是恶,这种恶也就构成犯罪;思想不构成犯罪;犯罪必须
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关于犯罪的原因,霍布斯认
为一切罪行都来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
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第231页)关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他提出两条明确的原则: (1)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罪行,法律无
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算作犯罪。 (2)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缺
乏获知法律的方法,可以使人获得完全宥恕;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
丧生的恐惧面被迫作出违法的事情,或缺乏食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方法保全自己,他就可以获得完全宥恕。(第
234-235页)关于罪行轻重的衡量,霍布斯指出应该根据犯罪的原因、
犯罪的危害后果及时间、地点和人物的不同,区分各种犯罪程度的轻
重。关于刑罚,他认为其权力来自于国家,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
量刑要适当,罪刑相应和罪行法定。

  《利维坦》体系完备,论证严密,可以同古代亚里斯多德的《政
治学》遥相匹比。本书是为资产阶级登台论证的一部力作,在西方法
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史彤彪)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