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The Law of Freedom)

[英]温斯坦莱(Gcrrard Winstanley,1609-1652)
  本书是17世纪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杰腊德·温斯坦莱最成熟的一
部著作。温斯坦莱出生于英国一个商人家庭,早年学过生意,在伦敦
经营过布匹买卖,英国内战开始后因经济萧条而破产。此后移居伦敦
附近的塞利郡,靠替人放牧牛羊为生。1649年 4月一批贫苦的农民集
聚在圣·乔治山上集体开垦村里公有的荒地时,温斯坦莱便积极投入
这一运动,为掘地派写了许多呼吁书、宣言书和论文以论证掘地派运
动的正义性,不久便成为掘地派运动的领袖。他的主要著作有:《新
的正义的法律》(1649)、《英国被压迫的穷人的宣言》(1649)和
《自由法》(1651)。《自由法》的中译本收集在《温斯坦莱文选》
中,该文选由任国拣翻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出版,1982年第三次印
刷。

  《自由法》一书是温斯坦莱主要为了“敬献”给克伦威尔而写的,
在本书的正文之前附有给后者的信。在信中,温斯坦莱列举了英国革
命胜利后压在城乡贫民身上的许多沉重负担,人民仍在领主、乡绅、
僧侣、法学家和暴政的重压下呻吟。他要求克伦威尔实现自己提出的
把他们从暴政下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自由人的诺言和保证,让曾经
支援和帮助过他的被压迫的平民自由占有土地和享受自由。《自由法》
正文共 6章:第一章主要论证土地及其果实的公有制是真正的自由共
和国或共和管理制度的基础;第二章批判了国王管理制度或君主制度,
阐明了共和管理制度的一般概念;第三章提出了共和管理制度的公职
人员的选举、监督以及防止他们蜕化变质的设想;第四章对自由共和
国的各种公职人员的职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共和国的管
理系统;第五章对生产、分配和学校教育等制度提出设想;第六章批
判旧的国王的法律,阐述了法的概念,并拟定了自由共和国的各种法
律。

  温斯坦莱指出真正的自由不是“贸易的自由”、“传教的自由”、
“无约束地同女人交往的自由”,而是“使用土地的自由”。“人们
之所以进行劳动……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能够自由利用土地及其果实”。
(第 109页)“使用土地的自由”,这是共和国赖以建立的基础。在
共和国里,土地及其果实都是大家的共同财富,不能进行任意买卖;
土地只能交给每一个家庭耕种,每个人都必须参加劳动,没有寄生虫
和游手好闲的人,没有贫富之分;每一家庭都拥有自己的房屋、家具
和一切用来过“和平生活”的东西。与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消费制
度相适应,在未来的政治制度中,国家的公职人员要由人民选举产生。
凡行动上拥护普遍自由、诚实稳重、敢于为土地解放而勇敢献身、曾
经受过国王迫害的40岁以上的正直人士,都可充当公职人员,担任共
和国的各种职务;凡与君主政体有关系的人、阴谋复辟君主制的人,
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于那些不守社会秩序、贪图安逸、虚伪狡
诈、自私自利的人,以及醉汉、爱吵架的人,都不适于担任共和国的
各种职务,因为这些人不可能真正懂得生活,不可能成为有经验的人;
但他们可以有选举权。所有公职人员每年改选一次,因为长期任职会
使他们“蜕化变质,不再温顺、诚实和关怀弟兄”,“他们就会变得
自私起来,竭力谋求个人福利,而不去关心普遍的自由。” (第134
页)

  温斯坦莱在《自由法》中系统地阐发了自己的法律思想,提出了
许多独立的见解。他认为,“法是人和其他创造物在自己的行动中为
了保持普遍和平而遵循的规则。” (第190页)法律有两个起源,第
一个起源是“共同的自保”,他促使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为别人也
为自己寻找幸福;这是正义与和平的法律的真正管理制度的根源。”
(第 130页)第二个起源是“个人的自保”,即“个别公职人员寻求
自己在人间的幸福、安逸、荣誉、财富和自由。……这是暴政、不公
正的法律和一切专门的王法这棵大树的根,而这些专门的王法是由兄
弟奴役兄弟的贪婪政策所臆造出来的,并给人们带来奴役、眼泪、痛
苦和贫困,成为暴政这棵大树的枝叶。这些公职人员脱离了真正的管
理制度,已不再是这种制度的成员,而成了暴政即恶魔和撒旦的帮凶
。”(第130—131页)温斯坦莱主张简短有力的法律是管理共和国的
最好法律,法律一经通过就要严格执行,不能擅自增减。法官只是
“宣读法律的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 (第150页)法律应该
成为公职人员和人民行为的准则,任何人也不能为了金钱或报酬而使
用法律;没有两个或三个证人作证或本人不承认,绝对不能对任何人
提出起诉;任何人除非真正犯有罪行和说了侮辱性的话,不能受到惩
罚。为使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必须使每个人熟知法律、精通法律。
用他的话说就是要使人民上床、起床和走路的时候,都谈论法律,把
法律带在身边,就像把手镯戴在自己手上一样。 (第194页)在温斯
坦莱看来,管理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应由12种62条专门法律组成,即:
耕种法、游手好闲惩治法、仓库法、监督人法、买卖惩治法、航海法、
金银法、公职人员选举法、背叛惩治法、失去自由人法、奴隶恢复自
由法和婚姻法。这些法律能够调整和处理共和国内部的一切社会关系,
维持共和国内的社会秩序。

  在西方,温斯坦莱是以法律形式制定理想社会方案的第一人。
《自由法》详细描绘了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理想社会即“真正的自由
共和国”的蓝图,其中所包含的思想不仅对后世的空想社会主义者,
而且对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思想家都有重大影响。

                      (史彤彪)

  参与书目:《温斯坦莱文选》,任国栋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
出版,1982年第三次印刷。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