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典》(Code De La Nature)

[法]摩莱里(Morelly,生卒年不详)
  本书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代表作。对于
他的生平活动,人们所知甚少。据后来的史学家考究,摩莱里出生在
维迪·伊朗士的地方,是一个官吏的儿子,从事家庭教师职业;其社
会主义理论活动主要是在 1743-1755年间。在这期间,他发表了很多
关于社会、政治、法律、哲学、教育、文学和美学方面的记著。1753
年,他的长篇叙事诗《巴齐里阿达》出版,描写出一个以共产主义和
自由恋爱为基础的幸福社会。这部诗出版后,受到当时法国《新杂谈》
和《公正文库》两家杂志的攻击。为回击论敌,摩莱里立即写了《自
然法典》一书,以匿名发表于1775年。本书中译本由黄建华、姜亚洲
翻译,1982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全书除序言外,共分四篇。第一篇是“政治和道德的一般原则的
缺点”,第二篇是“政治的特别缺点”,第三篇是“通行道德的特别
缺点”,第四篇是“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在前三篇中,摩莱
里揭露了现存政治和道德的缺点,驳斥了论敌的攻击,阐明了关于未
来理想社会的思想。第四篇则是他为未来理想社会制定的第一部较系
统的共产主义法典草案。

  摩莱里认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存在着一种永恒不变的
“自然法律”。理性的任务,就是搜求、集中、整理这些法律,使之
联贯起来并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自然法律”遭到了破坏,就应当恢
复它的作用。“只是为了恢复和重新实行最初的社会性的自然法律,
才要定出人为的法律。后者应从这总的法律中汲取自己的所有特别条
款,将这样的结果用于扩展和解释总法律;应当预见和防止可能损害
自然法的权威或试图使其意愿落空的各种情况。”(第50页)对自然
界的所有物,如土地、矿山、林木、渔场等,法律不应作出划分和规
定,否则会破坏社会的整个基础,从而引起整个社会的破坏。他强调
指出,任何财产分配和任何对所得部分的私有权,在任何社会中,都
是万恶之源。一切政治现象和道德现象都是这个十分有害的原因所造
成的结果。(第51页)但是,几千年来,大部分制定和颁布法律的人,
完全不重视这些重要而珍贵的真理,制定了保护私有制的法律,于是
给一切罪恶打开了大门。由于建立私有制的结果,大多数人的幸福遭
到剥夺,造成了经济上的不平等和随之而来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引起
了社会道德的败坏和占有欲、贪欲的恶习;产生了等级特权、专制暴
政和不合理的法律。在私有制统治的社会里,法律既要维护和巩固私
有制,又力图预防和消灭由私有制的存在而必然产生的种种罪恶。这
种不可克服的矛盾使得“立法者常常惩罚不幸者,而放过罪人;他们
无力的法律只能掩盖罪恶:这种法律惩罚邪恶行为,但不懂得怎样杜
绝邪恶行为的手段。法律的制定应该为了防止轻率的处世规矩—意愿
变化无常的起因。然而,法律本身就是轻率的,它不是为了进一步压
制意愿,就是把新的义务强加于它。为了维持它那虚弱的权威,法律
不得不经常对无辜的行为加以惩治。” (第104页)这种和“自然法
律”相抵触的法律制度,是虚伪的、不合理的。不打倒私有制这个怪
物,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有效地纠正现行政治和道德的缺点,人们也不
会有真正的平等、自由和幸福。

  在批判私有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摩莱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
“符合自然意图的”法律体系,包括12个法律部门: (1)《可以从
根本法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根本大法);
(2)《分配法或经济法》;(3)《土地法》; (4)《市政法》;
(5)《治理法》;(6)《取缔奢侈法》; (7)《可以防止产生一
切暴政的政府组成法》;(8)《行政管理法》;(9)《可以防止产
生一切荒淫的婚姻法》;(10)《可以防止父亲溺爱子女的教育法》;
(11)《可以防止人们心智迷误和一切超验幻想的研究法》;(12)
《刑法》。这一法律体系以简明的法律条文对未来社会的政治、经济、
法治、管理、社会、市政、家庭、思想、文化、科学、教育以及生活
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规定。按照摩里莱的规划,未来的理想社会
应当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在财产公有的基础上,统一组织生产,
按需进行分配,人人平等,共同劳动。在这个社会里,全国由若干省、
市组成,每个城市由同等数目的部族构成,每个部族由同等数目的家
庭构成。政权属于由家长组成的参议会,各级行政首长由族长轮流担
任。在这个社会里,“任何公共命令的公式都是:理性要求,法律命
令。” (第122页)任何一个公民,不分等级和地位,即便是全民的
元首,如果违犯神圣的法律,都要受到制裁。摩里莱很重视法制的宣
传教育,主张在对青少年进行基础教育和技术训练时,要对他们进行
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样,“一个从少年时代开始就习惯于服从这
个社会的法律的人,永远不会想去违犯这些法律的。”(第29页)同
时,为了使人民了解和监督法律的执行,“所有这些法律都要分章雕
刻在每个城市的公共广场的圆柱或分尖碑上。这些法律始终要按照条
文原来的直接的和字面的意义加以解释,绝对不允许作丝毫窜改或歪
曲。如果某项法律有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的地方,则应当努力利用其
他法律来解释,或根据最有利于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的精神,一劳永
逸地把这项法律的意义确定下来。”(第130页)

  摩里莱的《自然法典》突破了前人以文学形式表达思想的框框,
第一次系统地从理论和法制的结合上批判了现存社会,规划了未来理
想的社会。它是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发展中最早提出的一部社会主义法
典,大大启发了巴贝夫、卡贝、傅立叶等社会主义者,在法律思想上
占有一定的地位。恩格斯在1845年制订《社会主义者丛书》时,就把
摩里莱及其《自然法典》列入并摆在重要的地位。

                      (史彤彪)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