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hilosophy of Law) 本书是德国近代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伊曼努尔·康德在法律方面 的代表作。康德出身于一个小手工业家庭,自幼家境贫寒,多亏教会 的慷慨资助才在学业上有所成就。1740年16岁时他考入哥尼斯堡大学, 1745年后他一直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青年时代的康德,主攻自然科 学,成果颇丰。中年后投入哲学研究,创建自己的批判哲学体系。晚 年其研究重点转向社会、道德及政治法律方面,在其后期著作《政治 权利原则》(1793)、《永久和平》(1795)、《法律哲学》(1796) 和《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中,集中了他关于社会、伦理、政治、 法律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康德是一位哲学家、伦理学家,其哲学思想的核心是先验理性认 识论,他的全部法律理论几乎都来源于哲学原理的推导。他认为人的 一切行为必定有一个先验的最高伦理模式即“准则”作为指导,它体 现了理性的本质并具有最高最普遍的立法功能。康德称之为“绝对命 令”或“道德命令”,(《法律哲学》,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 料选编》, 第397页)道德对自由的根本要求是“每个人都应该这样 行为,即他的行为准则同时应该成为他人普遍行为的准则”。人类一 切行为均应在这一原则下达到最完美的和谐。这种和谐在人的内心称 为道德,在人的外部行为关系中则表现为法律。“法律就是那些使任 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 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第399页)从这一定义出发, 康德坚持法律的基本内含在于权利,进而把法学称为“权利科学”。 他把权利划分为“自然的权利”与“实在的权利”“天赋的权利”与 “后得的权利”。“自然的权利以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依据”, “实在的或法律的权利是由立法者的意志规定的”;“天赋的权利是 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些法律条例”, “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即生来应有的自由权。”“后得的权利是以 法律条例为根据的权利”。 (第404页)康德进一步指出,与权利相 对应是是法律责任(义务),它对人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正地生活”、 “不侵犯任何人”和“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 (第403页) 康德明确地把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作为法学的基本内容,对后世法学理 论体系的形成影响极大。 康德法学一般原理的进一步推演,形成了系统的实在法理论。 (1) 关于民法,他提出“所有权”的概念,认为所有权的最古老的 表现只是一种“内在的你的我的”观念,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先天权利。 一旦转入实践就会出现“外在的你的或我的”占有行为。这样,势必 产生互相侵占的混乱局面。于是,根据最高理性原则,人们制定了民 事法律,只有法律才使社会进入文明自由的安全状态。 (第405-407 页)在明确了所有权概念后,康德进一步研究了财产的获得,契约形 式、权利保护、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具体民事问题。 (2)关于刑 法,康德指出“刑法是一种绝对命令”, (第424页)犯罪是对和谐 的破坏,为理性所不容,法律的惩罚便应运而生。“惩罚有任何情况 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第424页) 康德的刑罚论建立在传统的报复主义基础上,认为刑罚是为了恢复人 类的理性和谐而作的必要努力,惩罚的方式和尺度是“平等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天秤上的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即“任何一个 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他自己作恶。”“这就是报复的 权利。”(第425页)(3)关于宪法,康德指出国家作为人们法律联 合体,必然拥有先验的至上权威;通过这个强大的外部权威使人们服 从于一个统一的意志,从而保证社会正义和每个公民的自由。他重视 国家权威的绝对意义而不强调政府的具体形式,认为任何政体(包括 君主政体)只要符合最高伦理原则的要求,就都是合理的;并以此推 导出公民服从义务的绝对性,反对公民有任何不满统治阶级的情绪。 (第423-424页)(4)关于国际法,他把最高伦理原则推及全人类, 认为国际法的思想来源于全人类必定要实现理性的和谐,进而提出了 世界大同的理想。康德主张建立一个庞大的国家联合体,追求永久的 目的。(第428页) 《法律哲学》一书使得康德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同时,对 西方法学发展的进程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史彤彪) 参考书目:《康德的法律哲学》,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 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