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De Legibus)

[古罗马]西塞罗(Marci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
  本书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马库斯·图里乌司·西塞罗
在法律方面的代表作。西塞罗出身于一个骑士家庭,16岁到罗马求学,
研读法律和哲学,25岁时开始担任律师。公元前76年之后,历任罗马
重要官职,公元前63年被选为罗马执政官,因在政治上功绩显赫有
“国父”之称。公元前51年,他赴任西西里亚行政长官。西塞罗是一
位有实践、有理论的法学家,一生著述甚多,著名的有《共和国》、
《法律篇》和《职务篇》,均系晚年所作。其中的《法律篇》尚无完
整的中译本。

  在西塞罗之前,希腊思想家早就阐述过自然法问题。但在西方法
学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自然法学说的,当推西塞罗的《法律篇》。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探求。人是具有预见性、灵
敏性、综合力、激智力的物,是富有记忆力和深谋远虑的动物。人之
所以具有这些优点,是因为上帝赋予了人最为宝贵的东西——理性,
“人是如此众多的各种各样的质的生命中唯一获得一种理性和思维的
生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第66页。)理性作为在各种动物中唯一为人所具有的东西,它就是人
的本性。因此,从人的本性中探求法律的本质,也就是从理性中探求
法律的本质。法律与理性是相通的,“正当的理性就是法”。(第66
页)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法律存在的理性源出于自然,人有着共同的
本性,凡是人总是“以愉快和痛苦为标准,检验每件事是称心或不称
心”;(第70页)总是回避死亡、痛苦而寻求乐趣,总是注重荣誉;
烦恼、欢乐、欲望和恐惧毫无差别地缠绕着一切人的心灵;每一个民
族都喜欢礼节、善良、感恩和馈赠礼品,都憎恨和鄙视傲慢、刻毒、
残忍和忘恩负义。人的这种本性是自然而然而存在的,是源于自然的。
而人的本性就是理性,理性即为法律,因而法律与自然也是相通的。
这种与自然相通的法律就是自然法。在《法律篇》中,西塞罗还把自
然法同正义联系起来,认为“自然是正义的本源”,(第68页)“如
果不把自然看作是正义的基础,那将意味着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的
毁灭。”(第72页)人们接受了自然法,也就接受了正义。自然法具
有两种功能,即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从来善和恶两者都
是以自然及其原则做判断的,毫无疑义光荣和卑鄙的行为也必须用类
似的方法加以辨别,并且归源于自然的标准。”(第73页)自然法的
上述功能需要依靠强制力才能实现。自然法在效力上具有高于一切人
定法的权威,人定法要根据自然法的原则而制定,自然法是判定人定
法好坏的唯一标准,“实际上只有根据自然而无其他标准,我们才能
够辨认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之间的区别。”(第72页)在一个国家中,
不能把任何一种性质的成文法都叫做法,即使这个国家无视它是一种
灾难性的法律而加以承认。因此,“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
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
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
护的那些人类法。”(第78页)

  从自然法学说出发,西塞罗阐述了他的宪政理论与法治理论。他
把国家政体分为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民主政体体现
了人民的“自由”,贵族政体体现了贵族的“智慧”,君主政体体现
了君主对人民的“爱好”。其中民主政体是最坏的政体,因为没有什
么东西比群众的暴政更为可怕;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也有蜕变为寡头
政体和暴君政体的危险。因此他主张建立由君主、贵族、民主三种政
体混合而成的政体,这种混合政体扬各种政体之长,避各种政体之短,
是一种温和的、具有协调均衡作用的,可以避免革命发生的理想政体,
而当时罗马的贵族共和政体就是这种理想政体。为避免奴隶主内部各
派政治势力你争我夺导致共和国灭亡,西塞罗力图使国内各种政治势
力达到平衡和妥协,主张国家权力由三股力量来掌握:一是贵族和前
任执政官,由他们构成的元老院行使立法权;二是代表平民力量的监
察官、保民官和平民大会,由他们行使监察权;三是现行统治者即执
政官,行使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这三股力量、三种权
力互相制约、协调: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平民大会准备议
决案,但由平民大会产生的保民官有权主持元老院会议,监察官有权
将违法犯罪者从元老院中清除出去;执政官届满卸任时必须向监察官
询问自己任期内有无违法行为,监察官有权依法监督执政官并对其作
出评断。所有官吏都由民主选举产生,特别是掌握国家行政大权的执
政官要由公民选出的精明、谨慎、爱民、守法的人担任,为期一年,
不得连任,除非间隔10年后才能担任原来的职务;(第81页)执政官
在任职期间和任职前后,均不准赠送礼品给他人或接受他人馈赠。
(第83页)西塞罗认为这是一种“最明智和最公正的权力均衡体制”。
(第84页)为了更好地维护奴隶主贵族共和制,西塞罗主张在国家管
理上实行法治。在国家中,法律具有很高的地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都以服从法律为美德;国家中出现过的许多最杰出人物的通常职责就
是向人民解释和回答有关法律问题;立法、行政、司法和监察的职权
都由法律加以规定;一个执政官的职责就是依靠法律对人民进行统治
并给予正当的、有益的指导,执政官所以能统治人民,原因就在于他
们自身为法律统治着,“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
说话的执政官。”(第79页)

  西塞罗的《法律篇》第一次使法学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其中所
包含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学家,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也影响了近代启蒙思想家,为他们的天赋人权、分权制学说和法治理
论提供了思想资料。本书是西方法学发展史上联结古代、中世纪乃至
近代关系的桥梁。

                     (史彤彪)

  参考书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年。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