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中国法制史》

[中]曾宪义(1936— )
  本书是由著名法律中学家曾宪义主编的一部学术专著。(作者情
况见前)

  《新编中国法制史》在体系和内容上,力求博采众家之长,而又
有所出新。希图略他人之所详,详他人之所略。突破了以往中国法制
通史主要是刑法史的旧模式,增加和单列了各代行政、民事、经济法
律规范的章节。各朝代中后期的法律制度状况做了必要的补充。作者
认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在用刑法手段作为最终调节手段的前提下,
各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节内容、调节方式及统治者的指导思想上还
是各有侧重。同时,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像现代法律那
样系统的制度和精确的概念,但是自成体系、各具特点。在体例上,
本书以断代为经线,以部门法史为纬络。全书按历史断代分为奴隶制
时期、封建制时期、近代民国时期共三大部分。对于中国历史上各个
时期存在的主要的全国政权与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分15章作概
括论述;同时各章又按6—8节分述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行政法规、
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司法制度(近代民国时期
加宪法)。这样,每章由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整体,由此可
窥一代法律制度全貌;把各章中相同部门的法律规范贯串起来,可形
成各自独立的部门法史。

  “前言”部分除介绍本书的特点和写作目的外,还论述了中国法
制史发展演变的规律和漫长历程,阐明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
及学科面临的课题。

  第一大部分“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 2章。非常突出的是
把“中国法律的起源”专为第一章,总结了法律史学研究的新成果。
此前尚无先例。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
转化”。要点有二:(1)母权制习惯向父权制习惯的变化;(2)父
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作者特别指出,以仰父权制时期氏
族习惯新变化的内容而论,它们已具有法的胚胎(即法的萌牙)性质,
但基本上又没有脱离习惯的范畴,未能成为国家形态的法。尽管如此,
它们的出现却预示着奴隶制习惯法统治的时代即将到来。第二节,论
证了夏代已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并列
出了夏代习惯法产生的七项表现。第三节“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要点有五:(1)法律之初就实行“礼法结合”;(2)早熟性;(3)
维护专制王权;(4)刑事法律发展与民事法规相对落后;(5)带有
氏族习惯的浓厚影响以及种族奴隶制、贵族宗法制的特点。第二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作者指出,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产生于夏朝,殷
商进一步发展,至西周则臻于完善,春秋趋于解体。夏商周三代法制
的发展,特别是西祠乐刑罚制度,为封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二大部分“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自战国、秦代至前清,
共8章(第3—10章)。战国中期李悝的《法经》,创封建法典之体制,
开成文法典之先河。继秦绐宏大其规模。汉唐诸代君主并巨儒则又熔
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成为“国法、天理、人情”的融合
体,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的一系列特点。“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
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而成为封建法
典的楷模,其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一度成为亚洲国家封建法的典范。
宋、元、明、清诸代高度完备的典章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封建
专制度高度发展的特征。

  第三大部分“近代、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自公元1840年
鸦片战争后的清末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律制
度,共 4章(第11—15章)。清末的修律立法活动和司法改革,虽然
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和局限性,但总的说来,客观上产生了显著影响。
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解体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北洋政府时期进一步深化了中国法制的
半殖民地半封建化。南京国民党政府则承袭了清末、北洋政府的法制
传统,吸收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体系的
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相混合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近代历史进程中,无
数仁人志士,顺应时代潮流,为了求索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擘画奋
斗,前仆后继,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民主革命先驱,武装推翻了专
制王朝,埋葬了帝制,创立了民国,在中国破天荒地建立了如昙花一
现的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人民建
立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从演变过程中表现了
逐步发展成熟的特点;在法律体制上,体现着农村革命武装割据法制
的特点;在适用旧法问题上,革命原则性与策略灵性相结合。等等)
从而构成了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篇章。

  《新编中国法制史》一书在学术体系运用史料、和写作内容上均
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

                       (刘志)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