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初探》

[中] 杨廷福(1924-1984)
  本书是著名唐史专家杨廷福的论文专集。杨廷福,1924年10月出
生于浙江省鄞县。曾任上海教育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陕西师范
大学唐史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国务院古籍整理规划小组成员,中国法
律史学会理事。1984年5月因病逝世。

  《唐律初探》出版于1982年。全书共收入七篇论文,其篇目依次
为《〈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唐律〉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阶
级本质》、《略论〈唐律〉的历史渊源》、《〈唐律〉内容评述》、
《〈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对亚洲古代各国封
建法典的影响》、《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一些借鉴》。这七篇文章虽
各自成篇,但是每篇又互有联系,形成一个较系统的整体,大致反映
了《唐律》的基本面貌。

  在《〈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中,作者从两个方面对问题加以
论证。第一个方面是提出问题:即阐述了在学术界占统治地位的一种
观点—《唐律疏议》是唐玄宗开元年间新颁行的《开元律》的《律疏》
,而非永徽年间颁行的《永徽律》的《律疏》。他将持这种观点的学
者们考证时所依靠的论据,归纳概括为七点。第二个方面是反驳上述
论点,证明《唐律疏议》即为《永徽律疏》。这部分也分为七个方面
加以论述,从文献著录、敦煌写本《律疏》残卷、《唐律疏议》的刊
本与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开元时所修撰的法典、《唐律疏议》
的避讳与地名职官等几个角度,对前述观点的论据逐一予以反驳,最
后以翔实的史料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考证出《唐律疏议》当为《永徽
律疏》,其制作年代当在永徽年间。

  在《〈唐律〉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中,作者运用马克
思主义观点,集中论述了《唐律》与其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以及《唐
律》的阶级本质。他认为“明德慎罚”的《唐律》,决非出自唐初统
治者的“恩惠”和“仁慈”,而是隋末农民战争的结果,其目的无非
在于缓和矛盾,巩固封建统治。《唐律》是维护和巩固唐政权的物质
基础——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赋役制的工具,也是控制劳动人口、手工
业商业的法律手段。他还运用大量史料,论证了《唐律》的阶级本质,
即镇压农民阶级、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巩固父权家长制。

  在《略论〈唐律〉的历史渊源》中,作者着重从《唐律》的篇章
形式和律文内容两个方面,论证了“《唐律》不论其形式和内容、精
神与实质,基本上都是继承汉、魏、晋、南北朝、隋的律文的,不过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总结经验,折衷损益,更为周密而已”。

  《〈唐律〉内容评述》主要对唐代法典的种类与形式、唐律的内
容进行介绍,并从诉讼和审判、刑法总则以及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等
几个方面入手,对《唐律》的内容特点进行了系统评述。作者认为,
唐代司法人员对于犯罪人的审判负有责任,以避免冤滥,或畸轻畸重,
乃是我国古代司法的一大特色;尤其是《唐律》在总结前代司法经验
的基础上,对于各种犯罪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以后历代
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了依据,这是我国法制上的一大发展。

  在《〈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中,作者指出,《唐律》
及其《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承上启下,影响
深远。由于它总结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并使之系统化和
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所以,历代“承用不废”,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
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作者把《宋刑统》、《大元通制》、《元典章》
、《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分别和《唐律》作了对比分析,
从而有力地印证了上述观点。

  《〈唐律〉对亚洲古代各国封建法典的影响》。作者把《唐律》
同亚洲古代各国(尤其是东南亚)的封建法典作一对勘、比较,着力
阐述了《唐律》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琉球和西域等国法典的影
响。

  在《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一些借鉴》中,作者提出,我国古代法
制本质上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反动的、过时的。但是,纵而观
之,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还有值得借鉴之处。为了完善和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我们首先必须认真总结自己的法制建设经验和沉痛的
历史教训。作者认为,我国古代统治者重视官民的知法、守法和法制
的公开宣传;在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又注意到法律需
要因时制宜,应有所因革;在诉讼方面,设立直诉制度和法官责任制
度,慎重判决,谨慎地执行死刑;主张官吏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建
立严密的监察制度,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检查,等等。所有这些,
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唐律初探》是杨廷福长期从事唐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唐
律研究中的一部开拓性著作,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刘志)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