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发达史》

[中] 杨鸿烈(1903-1977)
  本书是中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的专著。杨鸿烈,又名炳堃,
别名宪武,云南省晋宁县人。国立师范大学外文系毕业后,入清华大
学国学研究所研究历史。后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获博士学位。曾
先后任上海中国公学历史系主任、云南大学师范学院院长兼教授、河
南大学历史系主任、无锡国学专修馆讲师等职。抗战时期曾任汪伪国
民政府宣传部编审司司长。1946年去香港,任香港星岛日报英文译员、
香港大学讲师。1956年返回大陆,任广东省文史馆馆员。主要著作有
《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
之影响》等。

  《中国法律发达史》是杨鸿烈的代表作。全书共二十七章,按照
朝代顺序分列,依次论述从五帝殷商至民国各代的法律制度,最后附
有民国刑法与两次修正案篇目表和中国历代法律篇目表。所谓“发达
史”就是“发展演变史”的意思。作者以近现代法学观点和法律部门
分类方式为纲目,以原始典籍资料为依托,研究中国法律史。在论述
各代法律制度时,一般都是先概述一下该朝代的政治背景,而后按法
典(立法)、法院组织、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民法总则分则、法
律思想、法学家等题目分别阐述。

  关于这本书的研究目的,作者在首章导言中指出,目的主要有三:
一是沿革的研究,即以研究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为目的;二是系统的
研究,以研究中国法律的原理为目的;三是法理的研究,以研究中国
历代法学家的思想为目的。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历史的方法”和“比
较的方法”。作者还向读者开列了一大批研究中涉及到的各朝代的法
律史料名称。

  作者把中国法律演变发展的历程大致划分为三大时期:从上古
(五帝、夏、商)开始为胚胎时期,从西汉开始为成长时期,从清代
开始则是欧美法系侵入时期。对于中国法律的起源,作者认为《管子
·君臣》、《荀子·王制》、《商君·君臣》、《朝韩非子·五蠹》、
《前汉书·刑法志》中的说法,“比较合乎于一般学术发达的原则而
没有流弊”。但是,由于其年代久远,也无法确切考证。因而,研究
中国法律,一般只好从时代较晚一些且“信而可证”的殷朝开始。作
者从史料中归纳出:殷商的刑名主要有徒刑、身体刑(包括劓、宫、
膑)、生命刑(包括戮、诛、辜、炮烙、盐脯、剖心)和族刑几种;
刑法总则方面,已制定治官刑法,凡有“巫风”、“淫风”、“乱风”
的官吏,“其刑墨”;同时,殷代还建有专门羁押犯人的监狱;在民
法继承上,商代“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未尝有嫡庶之别”。

  为了便于读者把握本书,这里仅以西汉法律制度为例,对本书加
以介绍说明。作者把西汉作为中国法律成长时期的开端。他以为,
“中国法系到了西汉才可说已由蒙昧的幼稚时期慢慢的成长了”,西
汉各种典籍诏令和文人著述里保存的法律史料极为丰富,汉代还产生
了大批的专门研习法律的人。作者通过对大量史料的整理、分析和考
证,认为西汉的法典主要是九章律,九章律也是汉代最初的刑法典。
除了“律”以外,汉代还有令甲、令乙、令丙、科、品式等。汉代的
法院编制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系统,其诉讼程序也有差异。在诉讼法方
面,汉代讯问被告人可以刑讯,对有官爵的、老幼侏儒妇女等被告人
实行优待;法院宣告第一审判决时有“故乞鞠”的规定;施行的主要
是原告人直接起诉的制度,但御史和司隶校尉都可提起公诉。刑法方
面,在刑法总则上,汉代已对法律时效、数罪并罚、共同犯罪等作了
规定。汉代的刑罚种类主要有:徒刑、财产刑、名誉刑、身体刑、死
刑、流刑等。西汉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其条件主要有过失、自首、
赎罪、疯狂和新主登位五个。就刑法分则而言,西汉的罪名主要有:
对帝室不敬罪、危害君主罪、矫诏罪、渎职罪、选举不以实罪、私解
桎梏钳赭罪、藏匿犯人罪、诬告罪、失火罪、私盐罪、仿造货币罪、
仿造印玺罪、发墓罪、赌博罪、奸非罪、杀人罪、骂詈罪、逮捕监禁
者逃脱罪、略诱罪、窃盗及强盗罪、恐猖取财罪、诈欺取财罪、侵占
罪、壅水罪、饮酒罪、驰马罪、擅权罪、辱职罪、窃盗军需及掠夺罪
等。作者认为汉代刑法有一空前的改革,就是孝文帝十三年汉文帝诏
令把相沿一千多年的肉刑废除了。民法方面,汉律对人的行为能力、
身份关系、婚姻及继承都作了规定;还规定了一些诸如侵权的成立等
方面的物权法内容。作者对西汉法律思想作了深刻的剖析,说:“自
战国至秦盛极一时的任刑的法治主义到了汉代起了一极大的反动,这
时思想界浸浸焉为儒家所垄断,而‘德治的感化主义’遂代替了法治
的‘威吓主义’。”他认为西汉这种“德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主
要有董仲舒、载德、贾谊、桓宽、刘向、刘歆等。在这一章的结尾,
作者简要介绍了张叔、张汤、杜周、杜延年、于定国、路温舒、郑弘
等人的生平事迹,并把这几个人称作“法律专家”。

  《中国法律发达史》是中国近代以来,以西方法学观点研究中国
法律史的尝试,对后人有一定的影响,今天也有其学术参考价值。

                        (刘志)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