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德] 弗·恩格斯 (Friedrich·Engels,1820-1895)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于1884年3-5月写成,
同年10月在瑞士的苏黎世出版。

  恩格斯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奠基人、国际无产阶级领袖和导师,马
克思的亲密战友。1820年11月28日生于德国普鲁士邦莱茵省巴门市一
个工厂主家庭。1837年中学没毕业就被父亲送到一家商行学习经商,
1841年在柏林步兵炮团服兵役。1842年到他父亲同别人合营的企业当
职员。在这里他深入了解和研究了工人阶级状况。1844年 3月发表了
《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证无产阶级的
历史作用。同年8月底9月初,恩格斯在巴黎会见了马克思,两人从此
成为为共产主义事业并肩战斗的最亲密的战友。1847年他与马克思一
道参与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并与马克思合写科学共产主义纲领性文
献《共产党宣言》。1848年德国革命爆发后,他亲身参加了武装起义。
起义失败后到达伦敦。他于1850年重返曼彻斯特经商,给处于贫困之
中的马克思一家以巨大经济援助,使马克思能够完成《资本论》写作。
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成立,他同马克思一道参加了国
际的领导工作。1869年他退出商行,1870年迁居伦敦,与马克思一起
投入工人运动和革命理论的著述。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担负起整理
的发表马克思的文献遗产的重任。1889年他亲自组建和领导了第二国
际,推动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1895年8月5日在伦敦病逝。他
的著作编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主要著作编入《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

  19世纪70年代,国际工人运动有了很大发展,马克思主义得到广
泛的传播,引起了资产阶级的极大恐惧,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大肆鼓吹
私有制和国家早在原始社会中就已经存在,家庭历来就是建立在私有
制和男性占统治地位的基础上,妄图以此证明资本主义是永恒的。马
克思准备驳斥这一谬论,阐明马克思主义关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等
问题的基本观点,但未来得及完成这项工作就逝世了。恩格斯在整理
马克思手稿时,认为有必要广泛利用马克思的批语、以及摩尔根《古
代社会》书中的某些结论和实际材料,来写一本专门的著作。恩格斯
把完成这项工作,看做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马克思的遗言。

  恩格斯的这部著作,科学地说明了人类早期发展阶段的历史,分
析了各种不同家庭形式的特点和发展过程,阐明了原始公社制度的解
体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形成,揭示了原始社会没有法,剖
析了国家的起源与实质、论证了国家将随着共产主义的实现而消亡的
历史必然性。

  正文共九章,主要讲了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家庭的起源及其发展

  恩格斯把家庭关系作为历史范畴加以考察,认为家庭关系是受社
会经济条件制约的,家庭形式的变化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引起的。
他运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指出人类最初处于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
态,没有父母、夫妻、子女的区别,没有配偶家庭。随着原始社会的
长期发展,陆续出现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
妻制家庭四种家庭形式。

  恩格斯驳斥了资产阶级美化一夫一妻制的唯心史观,揭露了剥削
阶级所谓一夫一妻制的本质。指出,历史上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并不
是个人性爱的结果,而是为了保存和继承私有财产产生的,是以私有
制对原始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

  恩格斯深刻地阐明了社会革命对婚姻家庭问题的重大意义,科学
地预见两性关系和家庭发展的前景。经过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生产
资料转归社会所有,消灭了私有制这个产生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从而
也就消灭了一定数量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那时,一夫一妻
制的补充手段——卖淫消灭了,但一夫一妻制不会终止其存在。妇女
脱离了狭小家庭的范围,重新回到公共劳动中去,个体家庭不再成为
社会经济单位,妇女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解放。

  二、原始公社制度的特征和私有制与阶级的产生

  恩格斯指出,在原始社会里,生产力的水平极其低下,劳动只是
在狭小的范围内集体进行,男女实行自然分工,土地、房屋、园圃等
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产品平均分配。原始社会是以血缘关系组成的
氏族制度为基础的,氏族是原始公社的社会单位。几个血缘相近的氏
组成一个胞族,几个相近的胞族组成部落,部落之上有部落联盟。氏
族内部实行民主、平等的原则,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差别,没有统治和
奴役的关系,没有阶级和压迫。

  恩格斯指出,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私有制产生的
决定因素。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商品生产和货币的出现,在私有
制产生过程中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恩格斯通过对三次社会大分工的
分析,阐明了私有制和阶级产生的具体过程。

  三、原始社会没有法

  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写道:“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
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
任何差别。”他还指出:“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
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
族社会所没有的。”他在分析了易少魁母系氏族之后作出明确结论,
认为在氏族制度下,“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
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
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可见,在原始社会既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也不存在保证法的实施的强制手段。人们相互关系是依靠“
历史的习俗”进行调整的。

  四、国家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

  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
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
。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
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
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
级,不致在无为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
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
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上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
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的历史必然
性。指出:“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
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社会生产的社会,将把
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
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著
作之一。学习这部著作,对于了解人类早期发展阶段的历史,深刻了
解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掌握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和国家
与法的学说,具有重要意义。

                      (杨晓青)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