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律合编》

[中]薛允升(1820-1901)
  本书是清末律学家薛允升编著的重要著作。薛允升,陕西长安
(今陕西西安市)人,字云阶,又字克猷。咸丰六年(1856年)进士,
历任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署漕运总督、刑部尚书等职。他前后
任清代刑官近40年,博览群书、精通律学,成为清代末年著名律学家。
主要著作有《唐明律合编》、《读律存疑》54卷、《薛大司冠遗集》
2卷等。

  《唐明律合编》共30卷,是一部对唐律和明律进行比较研究的著
作。本书在编次上以时代先后为序,每卷仍按原有名目,先列唐律条
文再列明律,还附有唐明两代有关的令和条例,以分析律文源流,比
较宽严轻重,论其成败得失。推崇唐律,批评明律,这是作者贯穿于
全书的一个主导思想。而贬抑明律的本意,实在于批评清律。作者在
自序中谈到,明律中“仍照唐律者固多,而增减亦复不少,且有删改
失当者,他不具论,即大群罪名已增多至二十余条”;作者“仿班异
同及新旧唐书合钞之义,取两律之彼此参差轻重互异者,逐条疏证,
以类相从,命之曰唐明律合编”。在例言中,作者对专取唐明二律加
以比较的缘由作了解释:“历代各有律顾,专取唐明之律而论断之,
其他均未之及者,何以?历代之律俱亡失无存,而此二律依然具在,
故也。”他对唐律推崇备至,说:“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又经诸名流
裁酌损益,审慎周详而后成书,绝无偏裿踳驳之弊,且以刑杀之书而
慈祥恺恻之意时时流露于言外。”他认为明代修订法律时,名为遵循
唐律,实际上进行窜改,致使唐律面目全非,名存实亡,下所谓“明
律虽因于唐而删改过多,意欲求胜于唐律,而不知其相去远甚也”。
因此,有必要将唐律与明律汇编在一起,逐条疏证对比,以便让后人
了解其间的得与失,吸取教训。

  在唐律与明律的具体条文对比、疏证方面,作者基本上都持贬抑
明律、褒扬唐律的态度。比如,作者认为明律有颇多疏漏之处,在卷
四中,他将明律的“常赦所不原”条文与唐律的类似内容作了比较,
而后评论说:“犯罪之事多端,其人亦品类各别,会赦免罪自应各从
本色,是以有蔽匿不首及改正征收等法,非谓一经遇赦即可无庸置议
也。明律只言若者不原、若者赦宥,此外并无明文,而例文内有追取
改正一条,则定律时之疏漏盖可知矣。明律之不及唐律皆此类也”。
作者认为明律的一些规定一味从严,与古法不符,在卷十七评论明律
对“谋反大逆”罪的处刑规定时,说:“此律所云即汉法所谓夷三族
也。唐律无祖父及孙一层,与汉律大略相同,而伯叔兄弟无死罪,较
之汉律尤属从宽。若如明律所云,则五族而非三族矣,一味从严均与
古法不符。再汉律只言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曹魏时改为不及
祖父母孙,甚至兄弟之子亦予骈诛,此则任意为之矣。”作者认为明
律与唐律相比,有些地方宽严失当,卷十九在分析唐明律关于窃盗计
赃规定的差异时,指出:“按唐律凡计赃定罪者俱有累倍之法,窃盗
亦然。明律其益并赃之法与唐律同。一主为重之法,则与唐律迥异。
唐律疏议云,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若一处赃
多累倍不加重者,止从二重而断,语意极为明晰。明律节去累倍不加
重等语,只以一主为重,未知其故。受赃门载有折半之法,即倍法也,
余不多见。此法废而不用,后遂有以次数计以人数计之例文矣。改古
之失,又一端也。唐律治盗贼之法本轻,窃赃虽多亦止加役流,三犯
徒者方拟流罪,三犯流者方拟绞罪,非过宽也。盖知重法不足以止盗,
故不严立科条,其不专尚刑杀之意自在言外。明律三犯不问赃数多寡,
即拟绞罪,未免太严;而计赃无累倍之法,则又未免太宽。例内杖罪
有三犯,而徒流以上无三犯,及三犯以后再行犯窃,不以三犯论,尤
与律意不符,欲求宽严得中,其惟仍用唐律乎。”作者在论证中还广
泛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雷梦麟的《读律琐言》、陆柬之的《读
律管见》、明王肯堂的《律例笺解》等,都大量予以引用。

  本书刊行后曾经有过好几种版本,对比看来,1922年徐世昌校刊
的退耕堂本较好。

  《唐明律合编》是对中国古代法律加以比较研究的一种尝试,是
一部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的史籍。       

                      (刘志)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