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刑法志》

  本书是我国封建社会各朝代纪传体断代史中志书的一种,是各该
封建王朝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概括叙述。刑法志体例由东汉班固首创,
他在《汉书》中首辟《刑法志》专章。《汉书·刑法志》首先以儒家
观念阐释了古代五刑产生的历史条件,然后对夏、商、周、春秋战国,
直至秦朝的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沿革及其兴亡原因作了论
述。在谈到汉初法制建立的情形时,作者说:“汉兴,高祖初入关,
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肖何捃摭
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可见,汉代法律也是因袭前代法
律而创立的。《汉书·刑法志》记载了汉文帝十五年,少女缇萦为
“赎父刑罪”而要求为父代刑的故事。汉文帝有感于这件事情,而下
令废止肉刑,用别的刑罚来代替它。这既反映了西汉初期社会秩序的
安定,也反映了统治者省刑慎刑的思想。到汉武帝时,由于他“外事
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结果“百姓贫耗,穷民犯法,
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汉武帝任用张汤、赵禹等酷吏,“条
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密”的局面,汉朝
法制建设遭到很大破坏。《汉书·刑法志》还记载了汉初夷三族之令
废而复兴的过程,并对汉朝司法制度中的五听、八议、三宥、三赦之
法作了论述。在汉代,“年八十上下,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或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此类
规定即所谓三赦之法。总之,《汉书·刑法志》论述了两汉法制的沿
革和某些重要法律制度的设置和得失,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汉代法制的
重要资料。尤其是在汉律佚亡的情况下,《汉书·刑法志》更成为一
份不可多得的史料。《汉书·刑法志》强调礼刑互用,主张复礼慎刑,
反映了儒家学派的法治思想,这也是其重要特色之一。

  汉代以后各个封建王朝所编撰的纪传体断代史大多沿用了《汉书
·刑法志》的体例。如《晋书》、《魏书》、《隋书》、《旧唐书》、
《新唐书》、《旧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明
史》以及民国初年编撰的《清史稿》,都设有“刑法志”(《魏书》
称《刑罚志》)。概括起来说,各代刑法志在内容上主要包括法律的
起源、性质、目的、作用以及礼与刑、德与法的关系;立法的指导思
想和刑事法律、法令的修订概况;刑法的沿革变迁及其得失利弊;重
要刑名和刑罚制度的创立与发展;司法审判制度概况;监狱制度以及
刑具的种类规格与使用概况,等等。历代刑法志当中往往还夹杂着作
者对于各代法制兴衰成败的评述。

  近代人丘汉平为了汇集封建王朝法律和司法制度方面的重要史料,
便于人们研究,编著了《历史刑法志》一书,商务印书馆曾在1938年
出版。其中除收入上述各代刑法志及其全部注文外,还从没有编修刑
法志的各朝断代史《纪》、《传》中收集有关资料,汇集成《后汉刑
法志》、《魏刑法志》和南北朝各朝刑法志,另外收清代汪士铎编撰
的《南北朝刑法志》和明代宋濂编撰的《元刑法志》,作为附录。

  各代史书中的《刑法志》,是研究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和司法制度
创立与发展、沿革与变迁以及利弊得失的重要史料。

                      (刘志)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