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大纲》

[中]李达(1890—1966)
  这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理论家、无产阶级教育家李达的
一部未完成的法学著作。李达,字鸣,湖南零陵人,早年曾留学日本,
回国后,翻译了大量马克思主义著作,成为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
先驱。1920年参加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曾任中共一大中央宣传主任,
共产党月刊、打扰时代杂志主编,湖南自修大学校长,国民革命军总
政治部编审委员会主席等职。解放后,担任过湖南大学校长、武汉大
学校长的职务,是中科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学部委员,中共八大代表,
一、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一、二、三届人代会代表,第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委员。并担任过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法制委员会
委员及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的职务。他的著作主要收集在《李达文集》
中。《法理学大纲》一书是他逝世后从其遗稿中发现的,共三篇,十
二章,且最后一章不全,至今未找到全文。198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认为法理学必须在科学的世界观的指导下进行研究,这个科
学的世界观的基本点就是存在决定意识。要“把法律制度当作建立于
经济构造之上的上层建筑去理解;阐明法制这东西,是随着经济构造
之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而取得历史上所规定的特殊形态,阐明其特殊
的发展法则,使法律的理论从神秘的玄学的见解中解放出来,而构成
科学的世界观。” (第6页)为此,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发
展法则”,这一法则是“法律现象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的、内在的诸
现象间错综中本质的关联之反映”, (第8页)这种关联是促进法律
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由旧形态向新形态发展的根本源泉。而法理
学研究的任务则是“首先要阐明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认识法律
的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关系,认识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作者认为,要应用那个普遍原理来认识中国的法律与特殊的中国社会
的关系,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路线,展开与之相互适应而又能促进
其发展的法律理论,作为改造法律充实法律的指导。”(第13、14页)
要完成这一任务,法理学的研究就不能局限于法律的领域,必须考察
法律与整个社会的联系,研究法律与国家、经济、意识形态及历史间
的关系。

  作者认为,法律制度与国家形态是一体的两面,“国家是特殊阶
级统治另一阶级的机关”,“法律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工具”,“是统
治者为保障阶级经济结构而拟订的种种规则,是凭借公权力强制人民
遵守的国家规范。”“法律的约束力是从公权力发生的。”(第96页)
如果没有公权力—国家权力为后盾,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在法律现
象与本质关系问题上,作者认为“法律现象就是人类的社会关系在国
家规范领域中的表现形态”,“法律的本质就是法律现象的多种形态
中所潜藏的根本关系。”(第99页)要了解法律的本质必先考察其现
象。“法律现象表现为自由的保障与平等的实现。” (第100页)
“是实现不自由基础上的自由、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是实现不公道
基础上的公道。” (第101页)从更深的层次看,法律关系表现为公
权关系的体系就是国家形态。由于“法律是国家的统治者用以保障特
定阶级的经济结构的许多规则之总和”,“因此,法律关系中最根本
的关系,即是阶级关系”,法律的本质即是阶级性,“而法律的功用,
是保障特定阶级的经济结构。” (第102页)作者认为,法律与道德
的区别“只是国家规范中非道德部分的区别”。 (第109页)已被订
为法律的道德是借助公权力实现的,未被订为法律的道德是由社会自
由遵守的。在作者看来,法律的本质不是抽象物,它“结晶于一定法
律的内容,包含于一定形式之中”。 (第102页)法律的内容就是法
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关系,法律的形式就是经济关系在国家规范中所
采取的形式。法律的内容规定着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对其内容又
有能动性,某种法律在特定的经济结构下一经制定,就脱离其内容而
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经济的发展起促进或阻碍作用。

  关于法律的属性只做了简要的历史回顾,以下书稿便遗失了。作
者指出,法律的规范,就是“规定个别人的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多规则”
(第127页),这些规则对于各个人的行为划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
即划定“应为与不应为”,“能为与不能为”的界限。(第128页)
这种自由与不自由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普
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具有相对性,绝对的、
完全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个人的法律规范是不存在的。

  另外,作者还用一整篇的篇幅对西方法学流派作了评介,指出了
各派共同具有的缺陷;即哲学基础的观念论;没有历史主义的观点;
孤立法律与社会现象间的联系以及站在不公平的基础上寻求公平。而
这一切,都是由于这些学者“阶级存在之经济条件所决定的。”(第
86页)

  《法理学大纲》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通
过对古今中外法学流派、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分析与研究,对法理
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崭新的哲学思考,为法理学的研究开辟了一
条新路。李达“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克思主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位拓荒者
和带路人,他的《法理学大纲》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也是他
结我国法学的重大贡献。”(序言第2页)

                     (冰客)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