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Les grands Systemes de droit contemporains)

[法]勒内·达维德(Rene David,1906.1—)
  这是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也
是使他成为比较法学家的成名作。勒内·达维德生于法国 巴黎,曾
先后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0—1933年任罗马私法划一化国际研究所
副秘书长,参加过埃塞俄比亚和卢旺达的民法典起草工作。并曾率团
参加过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他还先后在法国格勒诺布尔、巴黎、
埃克斯一马赛、及哥伦比亚、耶鲁、慕尼黑、德黑兰等大学担任教授
和客座教授。达维德著述颇丰,其中《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被西
方学者称为当代比较法学的权威著作,曾被译成德、英、西、芬、匈、
意、葡、俄等八种文字。该书初版于1964年,到1982年已再版 8次。
1984年11月,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了由漆竹生教授根据达洛兹出版社
1982年第8版译出的中译本,达维德为中译本做了序。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包括引言、罗马日尔曼法系、社会主
义各国法、普通法以及其他的社会秩序观与法律观等几部分。作者认
为,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已成为一个整体,“人员、商品、资金的流
动越来越趋向于不分国界。国际效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与年俱增。
……为了建立必不可少的国际协作,甚至为单纯的共处考虑,我们也
必须对外国法制有所了解。”(《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
社1984年版第5页)而比较法的研究“有助于法制史或法哲学的研究,
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我们的本国法,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
国际生活的各种关系中建立美好的制度。” (第9页)因此,在当今
世界,比较法学在认识法学及法学进步方面“起着并注定要起着头等
重要的作用。”(第21页)对于法在国际上一定程度的统一的任务,
离开比较法的帮助就将无法完成。作者指出,由于各国法的复杂多样
性,给人们的法学比较研究带来种种困难。但人们可以将世界上的法
划分为法系。“每个法事实上是一个体系:它使用和一定概念相对应
的一定词汇;它把规定分成一定的种类;它包含对提出规定的某些技
术和解释这些规定的某些方法的运用;它和一定的社会秩序观念联系
着,这种观念决定法的实施方式和法的职能本身。”(第22页)也就
是说“法是由变动不居的条文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构成的。”(第23页)
所以,纵然法律条文可以变动,但隐藏于法律深层的某些因素动量固
定的,这使得法律具有了历史的连续性,也使法律成为一门科学,使
法律教育成为可能。

  作者在考虑到法的基本稳定的因素,概括世界各国法的主要特征
基础上,将世界上的法分为罗马日尔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
系及其它各国法系,并对各个法系的历史形成、法的结构、法的渊源
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在罗马日尔曼法系国家中,法律规范
被理解为同正义和道德的考虑密切相联的行为准则;每个国家都有法
典;法是在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的,法首先是为规定公民间的关系
而制定的。(第25页)普通法系以解决诉讼为目的,直接关心的是恢
复被扰乱的秩序,而不是建立社会秩序。(第26页)在这里,必须抛
弃对英国法的某些错误认识和成见:①英国法是习惯法;②英国法中
立法是次要的法源;③先例原则自动适用,使英国法的发展陷于停顿
的观念。应当正确认识区别技术、学说和情理的地位与作用。(第366
-370页)作者认为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法律,是罗马日尔曼法系的派
生物,保存了罗马日尔曼法的某些特征。对社会主义法的研究是一件
极为有益的工作,这可以“认识一个不同于西方世界的新世界。”它
“引导我们批判在考虑我们的法。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过的试验,
也常常显得可以在我们这些国家有效地加以选用,而后者并不因此必
须赞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 (第149页)作者指出,西方的思
想方式在世界上的统治方式不是独占的、无争议的,以为西方的思想
方式是唯一有效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为此,作者对包括伊斯兰
法、印度法、远东各国法和马达加斯加法在内的其他法系进行了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没有把中国法列入社会主义法系,而是将其放在
远东各国法中加以论述。这是因为中国有其特有的文化传统。在作者
眼里,“在中国人看来,法远不是秩序的条件与正义的象征,而是专
断的工具与混乱的因素。”“法只用于对付野蛮人。”(第31页)
“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处理与别人的
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
处下和谐”。 (第487页)在当代,中国共产党领导其人民走上一条
道路,但是“这条道路给予法的地位也是非常有限的。”(第32页)
“法制原则从未深入人心,也从未应用于实际生活。”(第495页)

  勒内·达维德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中,以比较研究的方
法为主,以历史的、哲学的和分析的研究方法为辅,对世界各国法律
进行了宏观的比较研究,全面贯穿了他的世界法律统一主义思想。虽
然作者对中国法的认识有许多偏颇错误之处,但该书在中国比较法学
的研究与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而其在世界比较法领域中的地位,则
更不容忽视。

                       (冰客)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