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

野山闲水
  今天上午就办了三件事:    

  一、有一当事人通过熟人找来,给我看一份裁定书,是驳回起诉
的,理由是原告没有主体资格。现某部队出了证明说是原告的名称的
变更情况。现提起了上诉。受理费收6000元。我当即打电话到基层院,
跟庭长说: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只能收50元,所
以你们要做一个补充裁定纠正过来。我叫当事人撤回上诉,以变更后
的名称重新提起诉讼,把该退的钱全部退还。基层院庭长表示马上就
办。于是,我叫当事人回基层院去处理就行了。就这么简单的事情,
又节约时间,又减少讼累。当事人千恩万谢地走了。

  二,一当事人来送点材料,正好明天上午因有个重要的刑事案件
开庭,其它类型的开庭全部停掉,顺便通知他改在明天下午,并电话
通知另一方。该当事人临走时,留下一个特快专递用的袋子,就走了。
当时办公室里只有我和另一名女法官,我们都坐在各自的电脑前,我
是回过头去跟当事人说:你可以走了。于是,当事人留下袋子就走了。
我起身拿过袋子一看,里面是一叠钱。我就拿给女法官看,说:你看
这家伙留下一万元。女法官一看,说:不会吧?这么薄?于是,我把
书记员叫来,把钱交给他,书记员也不相信有一万,于是当场点数,
果然是一万。我说,你们没看那纸条的扎法?只有银行才会这么扎,
肯定是一万。他们全服了。我把钱交给书记员保管,并说:第一,明
天下午当事人来开庭时,还给他,要注意不要让对方当事人看见,以
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第二,不准报告领导,不要搞那些沽名钓誉的
事情。

  三、去一个政党组织办公地点,把约的稿件送去(地点较远)。
最后就下班回家了。

                       20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