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抉择》的破绽

野山闲水
  全院组织看了电影《生死抉择》,现将其破绽整理如下:

  第一,李高成极力阻止兼并协议的签订,后来直接跑到签协议的
现场,把签订搅黄了。其实,大可不必。国营企业的兼并协议未经政
府批准,根本就不生效,随他们签去。如果把这样的情节关键点抽掉,
电影就没有那么多激烈的斗争了。所以,该电影故弄悬虚。

  第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十四条的规定,李高成提交辞职报告给省委书记是错误的,是越级
行为,何况当时市委书记还坐在边上呢?省委书记把它“暂时替你保
管”也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提交给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电影一开始就围绕着谁将是市第一把手的悬念展开。这是
根本错误的。是党政不分的鼓吹。党委就是党委,政府就是政府。市
委书记是第一把手,市长是第二把手,那意思就是党委和政府是一家
了。与邓小平的思想严重冲突。参见《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邓选第二卷第320-343页。

  第四,阻止签订兼并协议的理由是防止把呆帐、坏帐冲掉,好掩
盖那些人的罪行。所以要先查清问题再考虑企业改革。其实错了,即
使兼并,并不能掩盖,因财务帐目不能因为兼并而销毁,仍要保留,
因此基本事实仍查得清,与兼并本身无关。所以,李高成不懂法导致
决策失误,完全可以顺水推舟地搞企业改革,改革后,那些人就没有
了经济支柱,精神上也麻痹了,再各个击破就容易了,也不会有那么
大的阻力。可见其蠢(是编剧法盲?)。

  第五,企业兼并前都必须经过审计,这是法定程序。政府完全可
以通过组织和控制审计来揭开盖子,可以派武警日夜守卫,将审计人
员与外界隔离,并授意一经发现问题就直接向市长本人报告,然后决
定是否要检察官介入。这样,李高成的反腐也就不会有那么大的风险,
一切都安排得水到渠成。可见,电影的安排歌颂的是个人英雄主义,
而不是通过谋略、利用法定程序来求得突破。未能跳出树立英雄的老
套套,不人道的、不切实际地要求个人为此付出巨大的牺牲。本质上
是对人权以及对人的价值的蔑视。

  第六,省委书记出访欧洲期间,日常工作由副书记严阵主持。严
阵最后来市里召开的那场市委常委扩大会议,露出了太多的破绽,根
本就不象是一个在官场上游刃有余的人所为:1、未通知李高成到场
(李当时去车站接老婆),当时李主持市里的日常工作,因市委书记
去中央党校学习,所以这不是政治老手干的事。政治老手就要做到,
既要你到场,又要把你坑得哑口无言、无反抗能力,在形式上是完全
合法的。2、省委书记的行踪,在家的领导班子不可能不知道,就在
省委书记回来的当天召开这会议,其实是非常荒谬的,因为,领导班
子都要到机场迎接,这似乎已形成了贯例。严阵不仅没有去迎接,还
根本不知道省委书记今天回来。由此可见,电影情节如此安排,实在
太小儿科,明显是粗制滥造。

  第七,第二次工作组进驻中纺厂后,调查告一段落,在山上调查
组组长与李高成单独谈话,组长说:群众掌握的内情毕竟非常有限,
现在要寻找知情人作为突破口。这话非常客观,完全符合生活实际。
由此反观电影中一个重要情节,就是群众联名写的意见书,并把这作
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这明显失误。根据经验和认识论,这种大规模的
群众签名的可靠性是极其有限的,所反应的问题未必是本质;群众签
名大多也是受群体气氛的感染而签名,真了解意见书中实情的并非想
象的那么多人。电影中出现了这种矛盾也是编剧不自知的。

  还有一点疑问:

  李高成的老婆最后被判了三年,但其后李仍当选为市长。从电影
上的情节判断,双方不离婚。李高成至少负有对配偶监督管教不严之
责,最近中央对此非常强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能当选市长?值得
怀疑。配偶被判刑且正在服刑,能否当任领导干部,我今天没找到根
据。所查规定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
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规定》。

  最后建议本片片头字幕打上:

  本片法律制度纯属虚构,如有不实请将就着看。

                         20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