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讯(记者王宇)司法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工作。根据此项改革措施的规定,获得主办 公证员资格,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拥有更大的权力,承担更明确的责 任。通知指出,此举旨在改进、优化公证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 公证质量。 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的核心内容是在公证处主任的领导下,明确主 办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和责任,在授权范围内,免除审批环节, 由主办公证员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先选择2至3个条件较好的公 证处(沿海省份及直辖市可以多些)进行试点。试点公证处的公证人 员不应少于8人,其中公证员不应少于5人。试点公证处应制定试点实 施办法,要按公证事项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将主办公 证员承办的公证事项分为必须审批和不需要审批两类,要明确主办公 证员的产生办法、对主办公证员的要求、职责权限和质量监督保证措 施。试点实施办法要报省级公证管理部门核准。 试点公证处将建立健全公证质量保障机制。试点初期,每三个月 应组织抽查主办公证员办结的不需审批的公证事项,发现问题要及时 纠正。发现错证的,应视情况给予处理,情况严重或出具假证的,应 取消该主办公证员的资格。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