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民事审判改革 贵州规范证据交换

记者 李云超 通讯员 刘宏丽
  本报讯  为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最近,贵州高院在对全
省法院庭审方式改革情况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推出了《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
下,相互交换证据的活动。《规则》共18条,据《规则》规定:法院
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向当事人送达证据登记表,
由当事人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逐项填写在表中;法
院在开庭审理前,可以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规定当事人交换证
据;交换证据时,由主持交换证据的审判人员征询当事人对案件争议
焦点的意见,并按当事人的主张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范围;当事
人要求交换某项证据,有义务提供该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审
判人员应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交并进行交换;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无异
议的,可以主持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无异议但又达不成
调解协议的,开庭时可以不再核对和质证。

  目前,该《规则》已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试行。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3月24日。